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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息工商字[2008]第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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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

岗位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经检大队:

现将《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各自的职责岗位和职权,认真开展工作和履行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各工商所要在此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更加符合本所工作实际的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工商管理人员的具体执法岗位和职责,并将职责岗位确定情况报县局法制股备案。

各股室、经检队如遇人员调整,应将调整人员的定岗定位情况及时报法制股备案。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制度(试行)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梳理执法依据和确定执法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试行)》以及《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编办[2005]126号)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是指将有关行政执法内容分解到组织实施的局机关和基层工商所各个执法岗位,明确各个岗位职责,并使之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规范。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定职责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权限范围内拟订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组织管理辖区内公司、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直销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市场交易违法违章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

(六)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和消费品类合同格式条款,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组织监管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九)依法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制进行监督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依法组织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负责案件核审、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局机关和基层工商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应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对于应当由本局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正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2、对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负全面责任;对重大复杂事项,依法组织有关负责人进行讨论并依法做出决定。

第七条分管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对分管股室(队)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签署,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对分管股室、所(队)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八条股室(队)负责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实施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组织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

3、对职责范围内的各种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要件组织实施,并及时向主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组织实施本股室(队)职务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相关工作。

4、组织实施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九条股室(队)副职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协助股室(队)主要负责人抓好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

3、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负责或组织进行调查取证、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依法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主管局长和股室(队)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九条其他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2、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本部门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情况收集工作,保证具体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科学合理地开展检查、调查工作,做到规范、文明执法。

3、依法办理股室(队)负责人(含副职)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条基层工商所所长职责

1、主持本所全面工作。

2、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3、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工商所职责,做到目标明确、计划周密、分工科学、责任落实、措施得当,做好分管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4、协调内外关系,贯彻落实上级工商局的工作布暑,积极围绕中心工作,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5、按规定权限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带头并督促全所人员执行。

6、认真抓好工商所党组织建设,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抓好本所党风廉政建设。

7、指导辖区内个私协会、消协分会等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8、做好全所人员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其学习、生活和工作。

9、加强工商所基础建设,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0、完成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工商所副所长职责

1、协助所长开展工作,兼任所法制员和纪检监察员(有具体分工的除外)。

2、组织实施对辖区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分管区域的市场巡查工作。

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区域巡管方案,指导巡查监督员开展工作。

4、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或综合执法检查。

5、负责对辖区内商标使用、印刷、广告经营、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6、负责工商所的行政处罚工作,查处辖区内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初审。

7、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及时分析综合监管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8、协助所长处理内外关系,掌握所内人员思想、工作动态,抓好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工作。

9、所长外出期间,主持本所工作,确保全所工作顺利进行。

10、完成上级工商局和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经济监督检查大队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查处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章案件。

2、承办上级工商局委托调查的案件。

3、根据上级工商局的布置,承担本辖区内市场监管的专项整治工作。

4、依法组织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非法出版物、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活动。

5、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制贩假币、毒品交易、赌博行为、倒卖文物、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查处。

6、负责盐业市场和市局公平交易口交办的其他工作。

7、建立和完善相关监管的有效机制,依法办理上级和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十三条法制员职责

1、负责核审以本单位自己名义或受派出局委托以派出局名义采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2、协助派出局法制部门做好当事人对拟作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所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工作。

3、组织、协调、参与有关行政复议的答复以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4、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对基层工商机构内部的法制监督。

5、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法制培训与学习活动。

6、为本单位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承担与派出局法制部门的联络工作,传达上级法制部门的工作要求,向派出局法制部门报告工作。

8、完成本单位及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和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案件主办人职责

1、负责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手续。

2、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办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手续。

4、依法应经核审的案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法制机构核审。

5、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向当事人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制作并依法送达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制作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6、听取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在案。

7、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向当事人提出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及处罚建议并进行辩论。

8、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10、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会同法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复议、赔偿及诉讼应诉工作。

12、负责所办案件的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受理人员职责(含受委托登记的工商所)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登记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确认申请登记的名称或企业是否属于本登记机关的管辖。

2、根据企业类型审查所提交文件种类、数量是否齐全,出具审批文件或证件的部门、级别、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提交的文件是否是原件或经申请人签字并核对的复印件,对审批文件和投资人证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进行核对。

4、超时效的申请,是否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5、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

6、申请登记的名称是否有企业法人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军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内容。

7、申请书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意思表达是否清楚无歧意。

第十六条审查人员职责(含受委托登记的工商所)

1、章程:

各类章程的必载事项是否齐全,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章程的签字是否符合规定。

2、验资报告: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与章程、申请书是否一致,资金来源与经济性质是否相一致,验资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

3、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

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验资报告明示的股东投资能力问题提出审查意见,核对章程、验资报告、申请登记书及相关证明中股东(投资人)或发起人是否一致。

4、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

任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

5、住所:

核对企业章程、申请书与住所使用证明中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权证明,同一注册地址中是否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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