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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工商处字〔2015〕3001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

阳新云 

注册号:

420000000013116

营业场所:

武汉市建设大道847号

经营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开展以下业务: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服务、咨询和代理业务;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查:

 2008年元月1日,当事人联合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支公司(后因职能调整,实际业务由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该公司因受保监会处罚,2011年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替代其份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11家保险公司,与武汉建筑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另案处理)共同签订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成立“武汉市建设工程人意险共保体”。

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

当事人(首席承保人),乙方:

其他参与的相关保险公司(一般共同保险人),丙方:

武汉建筑安全技术咨询中心(共保服务管理专人,以下简称咨询中心);

2、甲乙双方为共同保险人,参加投保武汉市直管辖的建设工程人意险的企业为投保人;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18-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为被保险人;丙方为武汉市直管辖的建设工程人意保险提供安全专业技术服务;

3、共保原则为:

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密切配合,规范经营,比例分配,风险共担,费用分摊,利益均沾;

4、当事人作为首席承保人,占总保额比例为12%,其他11家公司作为一般共同保险人,各占总保额比例为8%;

5、由甲方代表共保体各方,统一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统一与投保人签署固定格式的保险单、统一向投保人出具甲方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甲方按共保协议的规定,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比例将当月保险费分别划入乙方账户,共保保费收入的税金及其它运营费由甲、乙双方自理;

6、乙方需根据实收保费的5%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和出单费;甲乙双方均需按实收保费总额的25%分别向丙方支付代理服务手续费。

甲方协助丙方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相关费用由丙方承担;

7、甲方负责赔付项目的查勘、理赔工作,出现赔付情况,由甲乙双方按共保比例分摊;

8、建立共保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共保会议,及时研究共保体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三方还制定了《共保服务奖励与处罚的自律公约》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在咨询中心的领导和监督下执行,成立共保奖励和处罚执行小组,对共保体内不按制度执行的保险公司进行处罚,从而保证协议的顺利进行。

共保体协议达成后,其成员基本固定。

实际操作中,咨询中心为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唯一)投资设立。

由于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咨询中心实际承担了武汉市城建安全管理站(武汉市建委下属事业单位)的部分职能和工作,负有对市政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监管的职责。

此后,在当事人处投保实际上成为了建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咨询中心在其设在“武汉市市民之家”(2012年前在武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办公)的窗口,只对外公开当事人名称和账号;所有前来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的单位,必须到当事人处办理保险并由当事人出具《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签收单》,并经咨询中心盖章确认后,投保人方能到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中心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手续。

当事人在收到保费后,先按照约定比例将保费划拨至各共保公司;各共保公司按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的5%向当事人支付管理费和出单费,当事人对其开具“出单管理费”票据;共保体内其他保险公司按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支付给咨询中心的25%款项先汇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连同自己的25%一并汇给咨询中心,由咨询中心对共保体内成员分别开具“保险代理费”发票;发生赔付时,由当事人负责查勘、理赔工作,确定赔付金额后,由共保体按共保比例分担。

经查:

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当事人在共保体内的违法所得为91.40万元;其 2013年在共保体内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为108.9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材料为证:

1、有关部门的转办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我局请示及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竞争字[2014]175号文件、《立案表》,证明我局取得总局授权进行立案调查情况;

3、武汉建设安全技术咨询中心《营业执照》、《兼业保险代理合同》、建设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签收单、2008年至2013年太平洋湖北公司共保收费统计报表、《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章程》、《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明垄断协同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实施情况;

4、武汉建设安全管理协会《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证》、《章程》、网站信息、2014年会员名单、《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证明协会的主管部门、会员单位、理事人员,及具有管理职权;

5、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的2008年至2013年度武汉市施工许可证登记台账、《市城建委关于正式运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新的审批流程的通告》(武城建[2011]186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信息、2008年元月至2011年8月1日武汉市市管工程名单。

证实共保体垄断并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保监局提供的统计报表,证明全省具备建工险保险资格的企业名称和数量、各年度建工险金额,证明共保体垄断造成的危害;

7、全省有资格从事建工险保险公司的登记信息,证明有资格从事建工险的保险公司情况;

8、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1份、《关于武汉建设工程意外险共保项目函》、《武汉市管项目建工人意险共保服务补充协议》、《现场检查》、《违约处理通知》、《共保服务奖励与处罚的自律公约》、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报表和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务相关凭证。

证明共保体内份额的划分、分配比例、流程等垄断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共保体协议、《关于武汉市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经过》、《询问笔录》、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台账、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税收、未到期工程明细等。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0、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含确认函、通知),2008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费收入及手续费汇总表及相关凭证。

2008年8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建工险明细表,《情况说明》、《关于我司参加武汉市建工人意险共保情况说明》、《关于武汉市建工人意险共保的补充说明》和调查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等材料。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1、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含说明),2008年至2013年分公司账务报表实缴税金台账、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保费收入及凭证复印件、该公司缴纳25%服务手续费及5%管理费部分票据凭证及汇总表、风险保证金凭证和调查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等材料。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2、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含确认函、通知)、2011年至2013年分公司账务报表(核算—损益表、资产负债表)、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保明细、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手续费及管理费部分票据凭证及汇总表、2008年至2010年账务报表、《关于2008年至2010年建工险业务凭证说明》、《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体的组建过程及处理相关问题说明》、《关于武汉市管项目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保涉嫌垄断的情况说明》和调查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等材料。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含确认函、履约保证金函)、2008年至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10年至2013年建工意外险台账、2010年至2013年25%手续费及5%管理费账务记账凭证复印件、《关于建工人意险共保组建情况说明》和调查人员对该公司委托人所作《询问笔录》等材料。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4、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合众人寿报告材料:

《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2008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共保建工险数据统计表、《关于涉嫌从事垄断经营行为的情况报告》,2012年账务收支记账凭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等。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2008年至2013年度建工意外险赔款入账明细、2008年至2013年度建工意外险收付情况统计表和纳税情况汇总表、2008年至2013年度建工意外险保费入账明细和建工意外险承保清单、2008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太平财险2008年至2013年共保建工险手续费支付明细、《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等材料。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武汉高管项目建工程意险共保服务补充协议》,建工2011年至2013年12月31日保费收入、出单管理费及代理手续费,2013年度理赔支出、2011年至2013年度建工意外险台账、2008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情况说明》。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7、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武汉市市政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服务协议书》、2008年至2013年财务报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关于暂停审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产险函[2008]221号)、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保险产险[2012]1178号)、《关于承保建筑工程人身险的情况说明》、2008年建筑工程团体人身险分月保单、收入统计表,2012-2014年建筑工程团体人身险分月保单、收入统计表,2008年-2013年天安湖北分公司营业税纳税表。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8、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共保协议书》、2008年至2013年度建工意外保险统计表、2008年至2013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情况说明》。

证明实施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事实; 

19、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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