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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信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其或第三者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

第四条县市联社在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之前,应征得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未签定《森林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的地区不得开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四)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

(五)收入归社和存款比例不低于在农信社的用信份额,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六)能够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保险;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困难,如森林经营、林业基地建设及林产品加工等。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不得用于支付购买抵押标的物的对价或支付因购买抵押标的物而产生的债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以外用途的,应经市州联社(办事处)审批同意。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60%。

第九条贷款期限。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租赁、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林木的生产周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设定、登记与保险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应为用材林或经济林。

森林或林木资产作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农信社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除资产保全需要外,原则上不接受面积低于50亩的用材林、20亩的经济林和大型水库迎水面林木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第十二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未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的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抵押物评估。

抵押人应由农信社认可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抵押物的登记。

借款人应到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贷款期限内应设定足额保险。

具体险种应与当地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注明农信社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请求权人和第一收益人。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在申请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需提供的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

3、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林业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资料;

4、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分期偿还计划等资料;

5、在农信社的开户证明;

6、农信社要求的其他的资料。

(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3、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林业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5、贷款卡及密码;

6、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7、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企业的存款、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和近两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如增值税票等);

10、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如林业经营的经营形式、市场前景、技术保障、政策风险、经营效益及偿还能力分析等;

11、在农信社的开户证明。

12、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担保方需提交的资料:

1、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基本资料、相应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担保的决议书;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抵押物所有人及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同意抵押担保的承诺书;

2、抵押物权属证明。

包括《林权证》等原始证件;

3、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

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4、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5、农信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七条贷款调查。

受理申请后,客户经理应进行贷前实地调查。

要对林业经营的地理位置、市场价格定位、市场有效需求、项目前景、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现场调查核实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

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及偿还贷款的可靠性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技术保障;

(四)调查核实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真实性及变现能力和政策风险;

(五)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

各级联社信贷部门、贷款审查中心对基层信用社贷审组审议通过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

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人、担保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借款用途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林业政策;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

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是否能保证贷款的分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分析:

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审批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发放贷款。

农信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信社的结算账户上。

第二十一条贷后管理。

农信社要严格按《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要求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实施贷后管理。

要加强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新规定、新政策,定期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防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挪作他用。

第六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信社应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农信社要及时监督抵押人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与资产保值增值。

要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农信社同意。

农信社要根据借款金额、期限,督促借款人有计划地申请林木采伐指标用于偿还到期贷款。

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采伐后,借款人或林木购买人必须先将与采伐林木同等价值的资金汇入借款人在农信社的结算帐户上,方可对采伐林木外运销售。

第七章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农信社有权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按照《森林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农信社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农信社在处置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协商。

由信用社、借款人、抵押人协商,通过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农信社贷款本息。

(二)诉讼。

农信社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北省林业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样本)

甲方:

***

地址:

***

电话:

×××—×××××××

乙方:

***××县(市、区)林业局

地址:

***××县(市、区)××大道××号

电话:

×××—×××××××

为了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进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及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湖北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性意见》(鄂林改〔2007〕188号)和《湖北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鄂农信发〔2007〕9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支持林业发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管合作宗旨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加大林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富裕。

二、监管合作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自行决定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不受外部干预。

2、甲方应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条件、利率、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因还款需要进行采伐的,应经过甲方同意。

5、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对外销售时,甲方在收到借款人或林木购买人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签发林木运输许可证。

6、甲方依法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时,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处置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审查、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市场流转等环节进行管理。

2、乙方对辖区内已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

3、未经农信社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得为抵押的森林资源发放采伐许可证。

4、乙方应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借款人的还款需要,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5、已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对外销售时,乙方在收到农信社的还贷证明后,方可开具林木运输许可证。

6、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监管合作制度

(一)定期会商制度。

双方各指定监管合作联系人,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监管合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确保监管合作活动顺利开展。

(二)定期交流制度。

双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

甲方对客户的贷款到期情况、收息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及时向乙方进行反馈。

乙方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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