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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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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三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四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五章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六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七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第九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盲巷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巷道维修制度

第十四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采掘工作面开工、投产通风验收制度

第十九章通风质量标准化评定考核制度

第二十章煤矿“一通三防”处罚办法

 

第一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通风系统管理

(一)建立完善、稳定、合理的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合理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每年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调度室负责根据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合理安排采掘部署,避免出现采掘工作面过于集中的局面。

采掘工作面个数必须符合上级规定要求;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优化设计。

通风科、调度室负责矿井通风系统优化设计工作,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矿井、采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调度室组织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会审或经通风部门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报送有关领导、单位。

井下所有巷道特别是主要进、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等的断面必须满足通风要求。

对于新设计的巷道由调度室、通风科负责把关,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井下所有通风巷道由通风科负责风量分配,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及瓦斯管理要求。

矿井主要风道失修(巷道断面比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巷道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或者积水、淤泥、堆积煤矸高度达到100mm以上;严重影响矿井通风或者人员安全通行)、积水、结冰不能影响正常通风;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2/3。

否则由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时安排处理。

3.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每个采区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设电器设备。

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或者采空区严禁与外界勾通。

4.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

回采工作面在揭露构造需要打绕道以及其它必须施工的临时工程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确有困难时,由通风科编制《串联通风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方可以进行串联通风。

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通风时间不得超过二个月。

6.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安设处严禁布置在角联巷道中,以确保掘进工作面风流稳定并有足够的新鲜空气。

确实难以避免的角联通风巷道,必须保证角联通风网络的通风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风速满足要求,并设置风量和瓦斯检查点,每天检查瓦斯情况,每三天测定一次风量,严禁出现无风、微风现象和有害气体积聚超限。

7.通风科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矿井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矿井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内严禁设置临时通风设施。

通风科严格控制井下临时性通风设施的数量,除采煤工作面横贯及非主要通风巷道上受爆破震动、运输影响较小且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通风设施可以采用临时性通风设施外,其余地点的通风设施均应施工永久性通风设施。

通风设施应设置在工作面回风侧。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井下主要风门及经常使用的风门要安装语音报警及开、关传感器。

8.地测科要及时掌握矿区周围小煤窑的分布和开采情况,严禁越层越界开采,坚决杜绝与周边煤矿贯通。

9.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工作,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必须进行永久性密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10.通风系统检查:

⑴通风科负责正常情况下每周至少对主要回风巷道检查一次;夏季雨季期间每三天至少检查一遍;特殊情况下(如矿井进水,风道堵塞,有害气体超限等)检查周期要缩短,具体缩短周期由通风科长确定。

对检查中存在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主要检查淤泥积水及杂物堆积情况、支护完好情况、CH4及CO2浓度、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等。

⑵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通风系统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风流稳定情况、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情况、巷道冲洗及煤尘堆积情况、监控系统的完好及运行情况、CH4及CO2变化情况、风筒质量情况、巷道冒落失修情况、积水物料影响通风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⑶通风系统检查中,如发现工作面风量减小或风流不稳定,立即判断分析查找原因,如风门是否畅开、通风设施是否倒塌损坏、风路是否受阻、主要通风机是否停风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处理,并由安监科和通风科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井下调改风工作

1.井下调改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或进行采掘工作面局部风量调整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严格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领导干部现场指挥制度,改变全矿井或者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矿、区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改变采区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统一指挥,区、队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3.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工作面缩短延长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指导现场工作,并且必须有矿、区、队干部现场跟班协调指挥。

4.调改风执行调改风任务单审批制度,调改风工作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及施工队组,各有关单位协助完成调改风工作,对于巷道贯通,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调改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作业,符合调风措施要求后方可进行调改风工作。

调改风过程必须由通风科、队干部现场指挥,保证作业安全。

每次调改风必须对整个采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通风科及有关单位。

5.调整通风系统过程中可能发生风量变化、风向改变的区域,必须事先采取断电撤人措施,并安排专人担任警戒。

造成瓦斯积聚时,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排放的有关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6.调整通风系统工作完成后通风科要认真进行系统风量测定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全面评估系统调整效果。

对系统调整区域及其可能涉及的区域,要进行不小少于72小时的强化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通风科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和通风立体示意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巷道的风流方向、风量、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及主要通风机的风量、负压等。

(四)每3年对全矿井的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存在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整改技术措施,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伸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运行中的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一次性能测试;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

(五)机电科要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

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六)由通风科负责完善修改《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杜绝通风、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风量管理及测风制度

1.测风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测风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矿井的进、回风巷,各水平、各翼和各采区的进、回风巷及采煤工作面的主要进风巷必须构筑永久标准化测风站,其余应设置临时测风站,并且必须有明显标志。

每个测风站都应有测风牌板,每个测风站必须选择在巷道断面均匀一致,前后10m范围内无任何障碍、拐弯、起伏不平、空帮空顶、淋水之处。

4.采区、一翼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每次测风结果都应与风速传感器进行校对,超过规定误差时,应及时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负责通知监测队进行校正。

5.矿井总进风量、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需要风量,按国家规定及上级文件要求计算需要风量。

采煤、掘进工作面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6.矿井所需风量每季度计算核定一次,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实配风量不得小于应配风量。

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系统变化、瓦斯涌出量变化等原因,造成用风地点配风量满足不了实际要求时,要重新核算应配风量,根据应配风量配风。

各地点的应配风量由通风科技术人员计算,经科长审批后实施。

主要用风地点的应配风量变更,要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7.通风科测风员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有原始记录并写在测风站的测风牌板上,当旬的测风结果要编制测风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矿井外部漏风量应每年测定一次,报总工程师、通风科长审核。

8.通风科根据每次的测风结果,对需进行风量调节的用风地点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调节风量必须按照经通风科科长审批的调风计划进行。

并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要及时查明原因。

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通风科按旬、月编制测风报表,经科长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

三、反风系统管理

1.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反风系统:

(1)地面各主要通风机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能在10min内改变井下主要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在矿井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置风门时,必须设置两道正、反向风门,正向风门必须设置闭锁装置。

2.机电科、通风科每季度必须组织检查、维修一次井上下的反风设施,并建立反风设施检查台帐;总工程师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组织三定处理,确保反风设施正常使用。

3.每年组织一次全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组织一次反风演习,通风科根据反风演习情况编制反风演习报告,对于反风演习中存在的问题,由总工程师组织落实整改。

4.地面进风井井口房、进风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大巷及井底硐室等地点发生火灾时,由矿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灭火方案。

机电科科长必须提前赶赴地面主要通风机房,做好反风准备工作。

反风时通风科安排检查反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反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要采取短路掺新风、控制风流等措施降低瓦斯浓度。

四、其它

1.采煤工作面因工程设施损坏、风门同时打开造成工作面风量降低、风流短路或逆流时,按无计划停风对待,立即断电撤人,由生产队组带班班长负责在停风区域的巷道口打好封闭,瓦斯检查员挂好警标,并向矿调度汇报。

2.特殊情况需要打开密闭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运送物料时,应按采掘工作面有计划停风的程序申请停风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批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

3.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

发生无计划停风,由安监科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章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地测科在炮掘面相距20米、机掘面相距50米前,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下达贯通通知书,送交相关单位。

贯通通知书应包括贯通地点的地质条件、岩性、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同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天在图上填明进度。

二、通风科和生产队组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各自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及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测科下达通知书后,生产队组必须每班向矿调度和通风科汇报贯通距离,矿调度每班将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汇报当日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

安监、通风部门自接到贯通通知书之日起,要安排专职安全员和瓦检员,加强对贯通期间的安全监督和通风瓦斯管理。

四、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各有关部门和生产队组,贯通时,通风科干部要现场指挥。

五、与采空区、老窑的贯通措施以及有可能和老窑区、小窑破坏区贯通的措施,必须先探明情况,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通风科负责贯通时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斯检查工作。

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采空区、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事故追查处理。

六、对掘工作面贯通必须停止一个面作业,且停掘面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保持正常通风。

七、与盲巷贯通时,应先对该巷进行侦察和瓦斯排放,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按规定贯通。

八、平行巷道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一条巷道超前另一条巷道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2.横贯与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另一个头贯通,不得对贯,且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巷道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在掘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和掘进工作。

每次放炮前,必须在两个工作面入口安全地点设置警戒。

爆破工作应坚持“一炮三检”制度。

每次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及附近,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如果有异常,应立即处理,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该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3.两条巷道和横贯必须由同一队组施工,只允许配备一名爆破工。

4.两条巷道和横贯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执行两条巷道同时撤人,并设置警戒。

5.贯通后,对后一横贯必须立即临时封闭,并随即移风机,抓紧时间永久密闭后一横贯。

九、回采工作面遇无炭柱或断层等地质构造,需要打绕道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需要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绕道掘进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以内时,掘进爆破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内爆破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同时撤人。

3.若绕道不计划与回采工作面贯通,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绕道掘进,保持正常通风。

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绕道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不少于3次。

4.由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

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回采工作面和绕道的正常通风。

十、生产采区的采区主要进回风巷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确因需要非打不可时,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出现临时代永久工程。

十一、贯通的巷道属于主要通风巷道,并直接影响矿井通风系统时,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贯通的指挥工作,通风科长负责贯通时的现场指挥工作。

十二、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形成正常的全风压通风且风流稳定后方可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恢复正常工作,同时要检查回风流、作业地点以及相关地点的瓦斯浓度、通风设施、风流状况。

如果有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十三、参与贯通的部门应明确岗位分工,特别是贯通后通风系统受影响的区域,必须设置专人检查瓦斯,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同时要进行风量测定。

只有风流稳定,瓦斯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四、贯通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和风量分配,保证风量分配合理、系统稳定、可靠,并对受贯通影响区域内的风量进行全面测定,将测定结果在井下汇报给通风科长,若不合适重新进行调整,升井后及时做出测风报表,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测风报表上必须附区域通风系统图。

十五、每次贯通,矿调度必须做好记录,贯通工作完毕后,通风科必须写出针对性的书面总结,并且连同贯通通知单附在《贯通措施》上存档。

 

第三章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与管理

1.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规格及安装使用、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列入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其它地点需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机电科对全矿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台帐及检修记录。

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部门入井前进行完好检查,不合格的局部通风机严禁入井。

局部通风机倒面时必须升井进行检修,由机电、材料科负责把关。

3.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安装、维护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当班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

安装设备要齐全,使用低噪声局部通风机或安设消音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电缆接线盒、电缆进线孔有密封垫(圈)、不漏风,吸风口要有吸风罩和整流器。

安设离地高度必须大于0.3m,大断面巷道应吊挂。

开关应有明显标志,与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m。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

安装前通风科应对安装地点的风量进行测定,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方可安装,以免发生循环风。

5.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设“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设施,风机吸风口5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杂物,风机如果上下吊挂,应上为主风机,下为副风机,且风机和开关上有明确标识,风电闭锁开关应与风机开关距离不超过20米。

每天检修班由瓦检员与队组的跟班队长、电工共同检查“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完好情况及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汇报矿调度。

6.坚持掘进工作面投产或移装局部通风机时对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安设不符合规定时,通风部门有权不予验收,巷道不得开口施工。

每10天由通风科组织机电科、矿调度进行“三专两闭锁”检查,并填写记录,检查人员与责任单位要签字备查。

7.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的规定。

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8.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工作面编号、局部通风机管理人员姓名、局部通风机功率、风筒长度、入风量、出口风量、风筒管理人员姓名、周围瓦斯情况。

9.机电科、各施工队组每月负责对井下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强制性全面停电检修。

检修内容包括:

供电线路、设备以及局部通风机机械方面的检修等,各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单位应建立检修台帐。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运行达到二年,机电材料科应组织升井检修。

二、风筒延接、管理

1.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使用队组负责风筒的使用管理,延接、整吊工作,通风科负责监管,延接吊挂质量达到《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中的规定。

锚喷巷道,施工队组每隔5m打一个风筒吊挂眼,以便吊挂风筒。

2.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风筒出风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并能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最大不超过5m。

4.风筒接换实行签字制度,由工作面当班班长或跟班队干部签字,拒绝签字者风筒工不予接换风筒。

5.每个工作面预留一节风筒供下班使用,杜绝无风、微风作业,风筒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停止作业,由瓦斯检查员监督,否则追查处理。

6.在拉底、打水沟、喷浆、开帮、打横贯、贯通等特殊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风筒保护措施,保证风筒完好。

队组要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丢失、车挂、炮崩风筒的情况。

7.材料科每月对各队风筒消耗情况按规定进行考核,节奖超罚。

三、局部通风机停风管理

1.使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事先提出书面停风申请,经通风科同意、影响单位及矿值班领导审批签字,矿调度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2.凡事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批准而随意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

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由安监科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该面带班人员要立即停止工作面工作,将全部人员撤到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安排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设放警戒,警戒人员现场交接班,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瓦斯超限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遇主风机停止运转切换成副风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必须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的电源,副风机只能做保安风机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主风机运行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在副风机运行的情况下,甩开风电闭锁装置恢复送电。

6.节假日停工的地点或其它原因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若采取停风措施,必须进行“两断”(断水管、断电缆等导电体),并在盲巷口施工临时闭。

7.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

8.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9.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章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班组长以上干部、爆破工、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采掘机司机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下井后,随时检查作业地点及所经路线的瓦斯情况。

二、瓦检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并经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新瓦检员上岗必须跟有经验的瓦检员实习三个月后方可独立工作。

三、井下每个班必须有足够数量的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放置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设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等地点的瓦斯检查工作。

四、瓦斯检查次数规定:

①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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