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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第一节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

一、总说明

报价清单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现场环境及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项风险因素,结合企业自身实力,慎重报价。

本工程不允许用总价下浮的报价方式。

投标人所提供的电子文件必须能够打开,电子文件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格式填报,不得擅自调整格式及顺序,同时电子文件内容必须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

1、本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凡在“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以下简称本须知)中已明确的须按本须知执行;在本须知中未明确的则按《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粤建造发〔2013〕6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的规定执行;其次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标规范执行;以上均未明确的则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含钢结构)、《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等专业定额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的规定执行。

3、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费、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五部分组成。

报价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设计涉及的内容,不允许报价与工程施工管理和施工组织严重脱节或工程量清单各项单价存在严重不合理报价。

4、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的描述须与本说明和规定共同使用。

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结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图纸等技术文件、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阅读、理解并进行报价。

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没有开列的项目或认为清单及清单工程量描述有误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招标人以答疑纪要或澄清文件方式确认后可增列或修正。

6、工程量报价清单内的每一清单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报或填报为“0”的单价与合价项目,则视为该项费用已含在其他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合价内。

7、招标文件中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列明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厂家进行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采购。

招标文件中的《主要设备材料推荐品牌表》未列明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在投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明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厂家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中标人须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采购。

属于招标人暂定价的主材,报价时按暂定价计列,结算时按合同规定进行调整。

8、投标人所报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均为到工地结算价,即包含采购费、运杂费及运输损耗、仓储保管费、装卸费、吊装费及场内二次转运费等。

9、投标人应负责对甲供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垂直运输、保管、安装、验收等工作。

甲供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用料计划由承包人编制并由其对用料计划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甲供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数量均按设计图纸结算用量(所有损耗及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工程量计量时不再考虑损耗),若实际供应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所有损耗及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工程量计量时不再考虑损耗)的差异部分则从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数量超出按图纸计算用量(所有损耗及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工程量计量时不再考虑损耗)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由于设计变更、用户需求变化,导致已运达施工现场的甲供材料设备由供货商回收的,由中标人负责完好的将材料设备运送至供货商指定的场地,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如施工单位因工期(按合同要求)或材料质量(抽检三次)不合格,甲方有权重新选择供货商。

10、投标人填报工程量清单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及内容、表格格式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单(合)价分析表中可插入行以外均不得改动并严格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顺序填写,如有改动因此所造成的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11、所有报价的币种均为人民币;工程数量、单价、合价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电子文件中不得隐含第三位及以后位小数。

凡报价为零或没有报价的项目均视为该项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其他项目报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

12、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清单项目若实际未发生的,则在结算时应扣除未发生的清单项目的相应费用。

13、合价项目的投入若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则按合同全额支付和结算(招标人统一调配的除外);若不能满足施工组织和验收要求且经整改10天仍不满足要求的,则由招标人有权另行委托队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有无超过合同中该项目的合价,均全部由投标人负责并在其进度计量或结算中扣除;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此类事件每发生一次,在其相应措施项目进度计量或结算中扣除人民币伍万元。

14、不合理报价的处理

(1)开标后签订合同前或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在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招标人将对经济标投标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校核和修正。

(2)经济标投标报价文件的算术性校核和修正办法如下:

①按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相关约定执行;

②投标文件综合单(合)价分析表中凡出现费率的必须填报,费率的数据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自行填报。

投标人在相同专业工程的单(合)价分析表中的费率必须填报一致,否则,评标时以其投标时的报价进行评审,进度计量和结算时以最低费率计算。

在确定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以最低费率进行计算。

如报为0或不填报者则视为0。

③投标文件综合单(合)价分析表中,若填报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主材费价格或《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以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相应材料设备价格不一致,进度计量和结算时按最低的价格计算,在确定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按最低的价格进行组价。

④相同清单项目(指专业类别、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施工部位(如同为地下工程、地上工程)计量单位都相同的清单项目)只能有一个投标单价,若相同清单项目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价,进度计量和结算时均按最低的价格计算,在确定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时按最低的价格进行组价。

⑤本项目钢筋为甲招乙供材料,由招标人另行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

进度计量和结算时钢筋材料的价格和损耗率按以下原则执行:

A:

本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按钢筋材料的暂估价金额(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所列的钢筋材料价,本说明中所有的钢筋材料暂估价均指该金额)进行报价,若钢筋材料投标报价与招标人开列的暂估价格不一致,进度计量和结算时钢筋材料的价格按以下原则执行:

若投标人的钢筋材料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暂估价时,则钢筋材料价格按钢筋材料供应商中标价(税前价)执行。

若投标人的钢筋材料投标报价低于暂估价时,则钢筋材料价格为: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钢筋材料供应商中标价(税前价)-暂估价)。

B:

投标人在对钢筋清单项目报价时须按钢筋材料的固定损耗率(即《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规定的损耗量:

钢筋笼1.03;圆钢Φ10内1.02;圆钢Φ10外1.045;螺纹钢1.045)进行报价,若投标报价中的钢筋材料损耗率与上述固定损耗率不一致,则进度计量和结算时按两者相比最低的损耗率执行。

原则上本项目所有涉及到价格调整的事项均须在按本条原则进行不合理报价处理的前提下进行。

15、非投标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其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1)对任一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如进度计量和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比增加幅度在10%及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合同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增加幅度在10%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按下列公式调整进度计量及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当Q1>1.10Q0时,S=1.10Q0×P0+(Q1-1.10Q0)×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如工程量增加,P1=P0*0.9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16、投标文件有漏项的(招标清单中开列的项目但投标单位未进行报价的项目),在该项累计进度计量及工程结算时,按施工实际工程数量减漏项项目招标工程数量计算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乘以【前3名中标候选人】相应投标单价的平均值计列综合单价作为漏项项目进度计量及结算款。

17、变更及新增项目计价办法:

在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进行不合理报价处理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执行:

(1)投标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投标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2)投标清单中有类似的,按投标清单中类似项目换算主材进行计算,其他费用不变。

主材价格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8点执行。

(3)投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文件,人工、辅材、机械按施工同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价格,主材价格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8点执行;且整体综合单价执行承包人投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

18、主要材料设备变更调整办法:

在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进行不合理报价处理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执行:

(1)原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有相同材料设备的,按《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价格计算。

(2)原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没有相同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报三家同档次(中档以上)厂家产品资料及单价给发包人审查并确定选用其一,该主材单价按施工当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季度结算文件所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执行。

《综合价格》没有适用的,按施工当季度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信息》”)下浮20%执行。

在《综合价格》和《厂商价格信息》中均没有适用材料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执行。

19、主要材料调差原则及办法:

在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进行不合理报价处理的前提下,按以下办法执行:

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仅对钢材(含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进行调差计算,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无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调差原则及结算办法如下:

(1)如施工当期广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税前价)中钢材(钢筋除外)、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涨跌未超过2017年1季度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的±10%(含±10%),则均执行投标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若施工当期广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中钢筋价格涨跌未超过2017年1季度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的±5%(含±5%),则执行投标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2)如施工当期广州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中上述材料价格涨跌超过2017年1季度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上述比例的,则价格涨跌幅度在上述比例以外的部分按以下原则进行调差:

当(Mn-Mo)/Mo>A时:

C=Q·P·【(Mn-Mo)/Mo·100%-A】·H

当(Mn-Mo)/Mo<-A时:

C=Q·P·【(Mn-Mo)/Mo·100%+A】·H

Mn:

表示施工当季度广州市造价站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中的相应材料价格。

Mo:

表示2017年1季度广州市造价站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中的相应材料价格。

C:

表示材料调整金额。

Q:

表示当季度相应材料完成的工程量(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位确认工程量为准)。

P:

表示相应材料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主材价,如同一种材料出现几种报价,按最低的主材价执行(其中钢筋材料的P值为钢筋材料供应商中标价(税前价),若出现本项目钢筋材料投标报价与招标人开列的暂估价格不一致,则P值为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调整后的价格)。

H:

表示相应材料的消耗量(其中钢筋消耗量按固定损耗率:

钢筋笼1.03;圆钢Φ10内1.02;圆钢Φ10外1.045;螺纹钢1.045,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钢筋材料损耗率与上述固定损耗率不一致,则H值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调整)。

A:

表示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其中钢材(钢筋除外)、水泥、商品混凝土为10%,钢筋为5%

(3)凡涉及项目的调差,原则上均在结算时进行、过程进度计量中暂不考虑。

(4)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所致上述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本条第

(1)点约定比例的,则上涨超过该比例部分的价格不予调增,按投标金额计算;下跌超过该比例部分的价格按本条第

(2)点原则进行调减。

20、所有专项验收费用:

消防、弱电、人防、防雷等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统一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相关费用已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21、本项目现场临设布置所有费用(包括临设场地租赁费用),均含在相应措施费中,现场不再另外增加。

22、报价综合考虑配合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

提供检测设备行走的道路、提供检测所需的砂等材料、提供人工及机械的配合等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计取该项费用。

23、临水、临电设备设施验收通过后交给总承包单位使用及维护,直至永水永电接通并使用,该期间相关费用已含于投标报价中。

24、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承包: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进行报价,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满足相关验收规范、满足招标图纸及技术需求书要求、综合项目自身系统配置及深化设计等可能引起的相关费用。

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开项或存在漏项或工程量计算不准确的,投标人应在招标答疑时书面提出;否则,视为由此导致的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该专业工程的投标总报价中,一旦中标则不予调整。

具体计价办法详见本说明第二节的第三条第20点、第四条第3点、第四条第8点。

25、钢筋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计量、结算方式:

(1)钢筋清单项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办法执行:

本项目钢筋为甲招乙供材料,作为非竞争性费用以材料暂估价方式在招标清单中开列。

投标人在报价时,钢筋的材料价格须按招标人所列的暂估价进行报价,钢筋制作安装须按钢筋材料的固定损耗率(即《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规定的损耗量:

钢筋笼1.03;圆钢Φ10内1.02;圆钢Φ10外1.045;螺纹钢1.045)进行报价。

投标人须充分查勘现场并充分理解招标图纸、招标技术需求等招标条件,在钢筋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钢筋的采购、保管、运输、装卸、钢筋制作、安装、损耗、吊装、材料进场所需的检测及试验等费用,以及上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钢筋损耗量增加等一切相关风险,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2)在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4点原则进行不合理报价处理的前提下,钢筋清单项目的计量、结算及调差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综合单价的确定:

A:

综合单价中钢筋材料价格的确定:

实际实施时,综合单价中的钢筋材料价格按照钢筋材料供应商中标价(税前价)执行(本说明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施工当期市造价站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钢筋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17年1季度市造价站公布的《综合价格》(税前价)的±5%(不含±5%),则对钢筋材料价格进行调差,具体调差原则按本说明第一节第一条第19点原则执行。

B:

综合单价中钢筋材料损耗率的确定:

实际实施时,本项目钢筋的制作安装损耗,按固定损耗率(即《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规定的损耗量:

钢筋笼1.03;圆钢Φ10内1.02;圆钢Φ10外1.045;螺纹钢1.045)进行结算(本说明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钢筋的实际损耗超出上述固定损耗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即相关风险须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其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C:

综合单价中其他费用的确定:

实际实施时,钢筋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辅材、机械的损耗量及单价等)无论任何情况均不予调整。

②工程量的确定:

实际实施及结算时,工程量根据竣工图、按照本说明第二节第二条第3点规定计取(即所有损耗及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投标人所报综合单价中,工程量计量时不再考虑损耗)。

26、本工程溶洞处理清单项目的投标单价限价分别为:

填纯片石:

107.09元/m3,钢套筒处理:

4846.74元/t,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可超出上述投标单价限价。

计价规则以本说明第二节第二条第1点第(4)、(5)项为准。

27、本项目在桩基施工前需进行超前钻工作,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需充分查勘现场并充分理解招标图纸、招标文件、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及文件等,在桩基础相关清单项目报价中综合考虑超前钻相关费用。

超前钻费用应综合考虑钻孔数量、长度以及相关风险因素等情况,招标人不再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具体内容以第二节第二条第1点第

(1)项为准。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价包干计价的项目。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不可预见费、非夜间施工照明增加费等。

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除合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外,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投标人所报的材料及设备单价均为到工地结算价,即包含采购费、运杂费及运费损耗、仓储保管费、装卸费、吊装费、场内二次转运费等;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须同时满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产品质量合格标准文件、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推荐表》的要求及发包人看样定板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不得以报价低为由提供不符合上述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

招标工程量清单为指定清单,以招标图纸、招标文件约定的工作范围为准。

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人的指定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工程量不准确或清单描述不准确的情况的,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标答疑时限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投标人自担。

各费用定义如下:

1、人工、材料、机械费和管理费的定义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的规定执行。

2、利润:

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不可预见费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文件、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所产生的额外一切费用(本承包合同另有约定或政府专门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除外)。

4、非夜间施工照明增加费:

指为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等特殊施工部位(需要照明)进行施工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

5、投标人须负责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工具等的采购、安装、验收以及在此过程中必须的各项检测、检验,报价中须包括相应费用(含因不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规范要求而导致的退货或重新采购等费用增加)。

6、投标人须自行负责在未移交甲方之前所有自身产品、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护,报价中须包括相应费用。

7、除现有条件外,投标人须自行落实解决现场施工条件,包括足够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操作面、施工临水临电的驳接以及现场设备材料运输的安全通道及符合规范要求日常维护的安全通道,报价中须包括确保施工需要的相应费用。

三、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说明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完成本招标项目施工,发生于该招标项目承包期内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的实施要求须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及招标人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投标人可按招标人提供的指引项目报价。

如招标人提供的指引项目中没有体现但投标人认为施工中必须发生或者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将会发生的其他措施费用,投标人可在指引项目的基础上增加项目列项及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综合考虑在相关费用内。

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得删减招标清单中的指引项目,如果投标人认为不会发生或因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其他项目中而没有报价的指引项目,投标人应填报“0”,实际施工时如有发生该项费用的则不予计算。

措施费为综合合价包干项目,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包括看楼通道)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非竞争性报价,不低于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所有投标人按招标人公布的固定金额填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要求在承包人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在中标后,承包人须针对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向招标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的实施以招标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进行,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价不变。

(1)环境保护费:

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控制措施费用;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采取减轻噪声扰民的控制措施费用;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措施费用。

该费用属合价包干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文明施工费:

指达到市文明样板工地标准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

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经业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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