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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笔记

一、《廉政准则》概念,出台背景及特点

(一)概念。

《廉政准则》,全称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标准和原则。

准则是党内二级法规,层级仅次于党章。

什么是准则?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言论、行动,思想等所依据的原则。

“准”在古代指测量水平的仪器,“绳直生准”。

什么是则呢?

古人的解释是,则为等画物也。

从刀从贝。

贝古代指货物,就是用刀子区分物体。

则字是贝后面有把刀,就是面对利益时,要取之有标准,用之有节制,不能见钱眼开,否则就要受到惩罚。

可见,准者在词源意义上就已经包含了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意蕴。

(二)出台背景。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和中央纪委先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三)《廉政准则》特点。

原有的《准则》相比,《廉政准则》具有新的特点:

一是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廉政准则》总结了十几年来的反腐败经验教训,一些过时的条款予以删除,比如关于对通讯工具的规定;而一些过去没有的规定,又依据近些年来的社会发展与腐败的新特点作出新的规定。

比如: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都是新的约束性规范。

二是浓郁的进取性。

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中,各地、各级组织不断产生一些新的做法、举措。

与时俱进,吸收反腐倡廉新鲜经验,使之制度化,就是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比如,第二章第二条规定里提到的巡视、谈话和戒勉等等,都是基层和地方这些年来在实践中创造的形式。

三是立意的全局性。

1997年版的《准则》,“总则”部分比较简单。

而现在的《廉政准则》“总则”内容较为厚重,把廉政与坚持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密联系起来,使之融入党的工作全局、党的建设全局中来,既以党的总任务、党的建设的大局总揽反腐倡廉工作,又以廉政建设促进党的建设。

这就为反腐倡廉确定了政治方向。

在中国,反腐倡廉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大局之外单独进行。

二、廉政准则主要内容和详细解读

《廉政准则》分“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四大部分、全文共一十八条。

《廉政准则》“总则”中,以“四个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概括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四个方面”的重要性,以“五必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标准。

这“五个必须”是个统一体,构成廉洁从政的总要求,也是为民、务实、清廉的具体体现,是对领导干部提出的刚性标准和硬性要求。

各级领导干部要自我对照、经常衡量、严格执行、全面落实。

《廉政准则》主体内容是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细列出五十二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

这八个“禁止”主要是: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详细解读见附件)

我们知道,《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上面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

此外,在《廉政准则》的第二和第三章内容中,还对《准则》实施与监督的责任主体、落实《准则》并提高其执行力的保障措施、违反《准则》的处理方法、《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解释的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里我就不一一详细说明了。

下面,对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的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用来谋私利。

在这方面,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做的是好的,是能够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

但也有些人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甚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手法不断翻新,形式更加隐蔽,成为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一禁止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现在,腐败分子以借为名受贿的行为比较多,有事先写好借条但借条放在自己身边备用的,有觉察形势比较紧张临时补写借条的,有的以借为名长期占用房屋、汽车并不打算归还的,等等,这些都应引起我们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关于本项中的“以借为名”,理解时要结合《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中的有关规定,实践中注意与借用的区分。

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

(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二是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的标的物,往往已经超出了传统的“钱物”的界限和范畴,开始向非财产性利益延伸,包括旅游、健身、按摩等休闲行为。

同时,这种标的物是与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的,与正常执行公务相冲突的,比如要受行政处罚的一方请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吃饭、送礼,致使实施行政处罚的一方开罚款的时候少一点、处罚得轻一点,这就是禁止的。

因此,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警惕拉拢腐蚀的新型手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隐患的,无论是有形的小意思、还是无形的小活动,都要明加鉴别、坚决拒绝。

三是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代表的是党和国家形象,行使的是公共职权,在这些活动中,不得接受额外的利益。

这里,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涵盖的范围很广,包括各类商品的提货单,银行的汇票、本票、支票,还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等。

比如,现在比较常见的是购物卡、加油卡、消费卡等等。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有含金量的,与金钱行贿无异,但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同样能减轻行贿对象的负罪感,大家对这种方式也要高度重视。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受礼后如何处理,《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令133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均有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在公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推脱不了的,要在一个月内登记、上交单位财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四是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里的交易形式,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者用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明显违反等价交换和公平交易原则,实质是凭借权力通过交易来谋取私利。

委托理财,本来是近年来我国逐渐兴起的投资理财的新方式,但是也成为了腐败滋生的一个新领域。

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替你理财,而且如同陪你赌博,让你只赢不输一样,让你只赚不亏,为的是把你套牢,好牵着你的鼻子为他办事。

五是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这里有个典型案例,去年初,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刘宝春,凭借其官员的身份,在高淳陶瓷与十四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的资产重组中,利用对于股份置换、资产重组、与十四所进行的谈判等整个进程的掌握,伙同亲友在关键的时间点上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非法获利738万多元。

被查出来后,刘宝春成为国内第一个因利用内幕信息谋利被刑拘的副厅级官员。

六是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一些官员在住房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层出不穷。

比如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利用职权低价购房24套,其中8套已经出售,获利达1600余万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原处长陶建国,共接受开发商贿赂29套房产,并将其中28套房产出租,被称为“炒房处长”;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戴国森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十多本房产证。

去年武汉“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包括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朱志强在内的5名国家工作人员伪造申请材料、偷用作弊软件,从中获利近百万元,最终被查办,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住房问题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特别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切不可与民争利。

这6个“不准”中,第4、5、6个“不准”是《廉政准则》新增的。

2007年5月,中央纪委出台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廉政准则》的第一条与这个文件密切相关,又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大家可以结合学习。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干部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这种公权力只能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公众服务,如果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就会混淆公权与私利的界限,导致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法》等很多党纪国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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