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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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职业卫生调查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完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确定的职业病隐患进行干预、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定义
3.1职业病隐患
是指企业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职业病危害现场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职工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
(1)职业卫生管理包括:
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职业卫生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及演练、职业卫生档案等方面存在的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的缺陷。
(2)现场管理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应急救援设施设置及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佩戴以及现场布局、辅助用室、警示标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3.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风险分类、危害因素的危害性、暴露强度、接触时间、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通过合适的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分级。
3.3职业病隐患排查
3.3.1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护职工健康为目的,对职业卫生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进行的综合性检查。
3.3.2专项检查主要是针对职业卫生某个方面进行的检查,例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检查、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查等。
3.3.3日常检查是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的职业卫生方面的检查。
4职责
4.1企业是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隐患检查、治理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贯彻。
4.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2.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报相关部门组织治理。
4.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可能发生职业病事故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可能危及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4.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职业卫生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职业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职业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职业卫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检查表,不断提高职业病隐患排查的深度和广度。
4.5企业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并落实职业病隐患的整改。
所属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科处室、分厂、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职业卫生检查及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职业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
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6企业各专业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职业卫生检查及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职业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7综合性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各公司、分厂、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
公司(厂)级的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8专项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专业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9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0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职业病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5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职业卫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职业卫生检查表》。
5.1.1《职业卫生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职业卫生检查时应按照职业卫生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检查台账》、《职业病隐患整改台账》,并与考核挂钩。
5.1.2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检查表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周边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2技术力量不足或职业卫生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职业卫生专家或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3企业应使用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危害分级、风险识别等方法系统排查职业病隐患。
5.4存在外委作业的而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企业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6对于一般职业病隐患,由企业各级(分/子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
5.7企业在职业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职业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1职业病隐患分类
职业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两大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指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职工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一般可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
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指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可能导致职工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例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措施、应急管理等,需要通过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获得。
6.2职业病隐患等级
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将职业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某种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6.3职业病隐患等级的评估认定
企业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结果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情况对职业病隐患等级进行评估认定。
6.3.1一般隐患
(1)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中度危害以下(包含中度)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浓度超标;
(2)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以下(包含重度)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强度超标;
(3)作业场所存在的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强度超标;
(4)基础管理类隐患;
(5)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不符合;
(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符合。
6.3.2重大隐患
(1)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浓度超标;
(2)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极重度危害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强度超标;
(3)作业场所存在的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强度超标;
(4)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不合理;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或者失效;
(6)急救援设施和用品不符合或者无效;
(7)辅助用室设置不合理。
7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7.1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
职业病隐患排查可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职业病隐患排查频次
(1)操作人员现场巡检或操作时应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巡检内容,及时发现职业病隐患。
(2)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时,应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检查内容。
(3)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3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原辅料、工艺、设备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4)外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8职业病隐患排查内容
职业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两大类,基础管理类的隐患,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现场管理类隐患需要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获得。
8.1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
8.1.1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和存档情况;
人员责任体系: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管理部门责任体系:
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8.1.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情况;
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8.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8.1.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劳动者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证情况。
8.1.5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8.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可行性研究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情况;
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和评审情况;
竣工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情况。
8.1.7职业病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时间、内容及回执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1.8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制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情况;
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总结情况。
8.1.9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
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处理情况;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理情况;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情况;
对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安排情况;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岗位补贴发放情况。
8.1.10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
用人单位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
8.1.11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情况;
职业卫生培训告知情况;
职业卫生公告栏告知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结果告知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8.1.12职业卫生投入
职业卫生投资制度建立情况;
职业卫生投入概算和项内容设置情况。
8.1.13相关方基础管理(外委作业管理)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承包商资质、职业病防治责任书签订情况;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承包商人员查体情况;
承包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承包商工人培训情况。
8.2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
8.2.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情况。
8.2.2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
(1)总体布局
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高温车间纵轴按照全年主导风向合理设置;热源合理布置;
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的竖向布置情况;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在剁成厂房的布置情况;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行走路线。
(2)设备布局
尘、毒发生源的布置情况:
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情况;
热源布置情况;
厂房设计和设备的降噪和减振措施;
噪声源与操作人员相对布置情况噪声作业的远距离控制及隔声操作(控制)室设置情况;
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布置情况;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在多层厂房的设置情况。
8.2.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维护
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控制、防暑降温、防潮防寒、防辐射、事故通风等工程防护技术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形式和性能参数等情况以及是否正常运行;
设置的防护设施经常性和事故性维护情况。
8.2.4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各类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所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等情况;
防护用品应发放、使用、维护情况及作业工人的佩戴情况。
8.2.5急救援设施和用品及其维护
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配置情况;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设置情况;
气防站和气防柜设置管理情况;
报警仪、事故通风、风向标等设置情况;
空呼器、防毒面具、便携式报警仪等设置和使用维护情况;
急救箱及其药物的配备和维护使用情况。
8.2.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情况。
8.2.7辅助用室管理
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9职业病隐患治理
9.1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
9.1.1粉尘作业岗位职业病隐患治理
根据一般隐患排查的结果,加强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有效运行,督促作业工人佩戴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罩,按照规定为作业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相关健康损伤,给予及时干预,防止尘肺病的发生。
9.1.2有毒化学物作业岗位职业病隐患治理
隐患很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应对隐患点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劳动者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9.1.3噪声作业岗位职业病隐患治理
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隐患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要督促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尽量减少作业工人接触噪声时间,针对隐患形成的原因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9.1.4高温作业岗位职业病隐患治理
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很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产生热损伤。
应加强作业工人的营养饮食,给予含盐高温饮料,强调进行热应激监测,通过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进一步降低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单位时间比率。
9.2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9.2.1粉尘作业岗位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隐患极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严重健康损害。
应立即采取粉尘治理措施,作业点设置粉尘危害和防护的明确标识,劳动者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使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对劳动者及时进行健康体检;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9.2.2有毒化学物作业岗位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隐患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严重的健康损害。
应在作业点明确标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劳动者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证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对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整改完成后,应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
9.2.3噪声作业岗位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目前作业条件下,隐患极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督促劳动者配备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减少作业工人接触噪声时间外,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9.2.4高温作业岗位重大职业病隐患治理
在目前的劳动条件下,隐患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健康危害,产生热损伤。
在加强作业工人的营养饮食,给予含盐高温饮料的同时,严格进行热应激监测和热损伤防护措施,通过调整高温作业劳动休息制度,严格限制劳动者接触热环境的时间比率。
对于无法调整作息制度的作业要采取防暑降温工程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10职业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
10.1职业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组织评判,确定隐患级别和隐患类别。
10.2企业各级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重大隐患排查,并组织评审评价,结束后要填写《隐患排查评审/评价记录》(附录E),并书面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0.3经评估属于重大隐患并难以立即排除的,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并编制《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评估报告书》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类别、等级;
(3)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4)隐患的治理方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措施和应急预案。
10.4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且并归入职业卫生档案。
11职业病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
11.1职业病隐患治理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11.2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归档。
11.3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12职业病隐患倒查
12.1职业病隐患倒查要求
12.1.1凡是检查发现的职业病隐患,都必须从隐患产生的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
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防范同类隐患再次发生。
12.1.2职业病隐患倒查要从下而上,按工段(班组)、车间(科室)、分厂或公司(专业部门)三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倒查。
属上级原因的,由上级继续倒查,追根溯源。
12.1.3每次隐患倒查后,登入《隐患整改台账》,详细记录隐患的分类和级别(一般、重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
12.2职业病隐患倒查的主要内容
12.2.1工段(班组)倒查隐患,规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凡发现职业病隐患,首先在工段(班组)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倒查,重点查岗位职责是否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规程执行情况。
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工段(班组)向车间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12.2.2车间、科室倒查隐患,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凡发现职业病隐患,应倒查现场管理是否到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措施等是否有效。
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车间向分厂或公司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12.2.3分厂或公司(专业部门)倒查隐患,积极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条件。
凡分厂或公司发现职业病隐患,重点倒查领导责任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防护措施和应急管理是否合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按部门分工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12.3职业病隐患倒查的管理
12.3.1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成因倒查工作进行检查;每月对本单位检查发现的职业病隐患成因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可与职业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
12.3.2其它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专业职业病隐患成因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可与职业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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