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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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复习讲义
第一章总论
本章近三年以单选、多选、判断题为主,10分左右的分值。
一、法律基础
1.
(1)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①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②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利益导向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
a.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b.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c.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③国家。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区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两个因素:
年龄和精神状态。
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16周岁≤Y<18周岁且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10周岁≤Y<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律关系的客体:
①物:
a.自然物:
土地、森林;
b.人造物:
机器、建筑;
c.货币和有价证券;
d.人身
②非物质财富:
a.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
b.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③行为。
3.
(1)法律事实:
①法律事件:
a.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b.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②法律行为:
a.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b.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c.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
(1)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5.
(1)法的形式: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a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④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
⑦行政规章:
a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b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⑧国际条约。
(2)制定机关。
(3)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6.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3)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6.
(1)法的分类:
①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1)平等主体之间:
仲裁、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之间: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
(1)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
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
(1)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③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④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1)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5.
(1)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审理方式:
仲裁开庭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调解:
经济仲裁可以调解、劳动仲裁必须调解。
(4)仲裁裁决:
①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民事诉讼
(1)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损害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⑩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
(1)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8.
(1)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几种情形: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9.
(1)诉讼时效中断: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上诉时间: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0.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①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②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
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1.
(1)行政复议是否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2.
(1)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时间: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3.
(1)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4.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