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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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

反映企业投入的生产成本及费用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反映企业降低成本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费用可获得多少利润,体现了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越高,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指标数值越低,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越不好。

成本费用利润率是能够反映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对比关系的指标,其更客观、准确、全面地说明企业的经济效益。

成本费用利润率的计算公式:

  

式中的利润总额和成本费用用总额来自企业的损益表。

成本费用总额为产品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

如图所示为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图,从图中可看出,自2000年至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的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仅在2006、2009年出现了转折,在2008年成本费用利润率达到17.31%,且为最大值。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的持续攀升,说明了煤炭行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基本上都在4%-8%之间上下波动,在2008年出现了最低值1.55%。

我国的电力行业从成本与利润的角度分析,处于相对比较稳定的状态。

从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反映煤炭和电力产业投入的生产成本及费用的经济效益,可知,煤炭产业的经济效益呈上升走势,但电力行业投入的生产成本及费用的经济效益相对煤炭行业处于低水平,可能是电力行业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革产品造成的,比如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风等,成本投入较大,但目前的经济效益较小。

为更直观的显示我国煤炭、电力产业的经济效益水平,本文从相对数过渡到绝对数,并用利润总额、工资职工工资等指标反映煤炭、电力产业的创利能力。

利润分析

从1996年到2010年的15年间,煤炭产业在前6年都是利润微小,甚至出现了利润亏损的状况。

自2002年开始,我国的煤炭行业利润节节攀升。

1996年至2001年,我国煤炭订货和市场化改革步入转型探索阶段。

这一阶段是我国煤炭市场由低迷走向繁荣的重要转折期。

1998年至2000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等影响,我国煤炭需求明显下滑,市场极度低迷,全国煤炭产量从12.33亿吨降到9.99亿吨,基本保持零利润。

针对当时市场现状,煤炭行业一方面鼓励煤炭企业限产压库,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进了一系列煤炭订货改革措施,促进市场回暖。

2001年开始,世界经济进入新一轮增长周期,我国煤炭需求在电力、钢铁等下游行业的强力拉动下,呈现出每年新增需求2亿吨的高速增长。

在煤炭市场快速复苏的背景下,国家大力推进煤炭市场交易机制的研究探索,促进煤炭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

从图中也可看出,我国的煤炭产业利润总额开始稳步增长。

2002至2008年,从2002年以后国家放开了电煤指导价格,实行市场定价。

2004年,国家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煤炭市场化进程,逐步取消电煤政府指导价,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协商订货。

2005年,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市场主体自主购销权”为重点,推动了煤炭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2006年,以推动“在政府监控下取消电煤价格干预措施、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为重点,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2007年,以“打破‘重点煤炭’身份壁垒、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为重点,确立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企业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

2008年,在深入总结多年煤炭订货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及环境损害和安全治理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但由于煤炭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在每年召开的煤炭订货会上,电力行业与煤炭行业在电煤价格方面总是会有所争议,电煤价格的最终制定实际上还得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2009年煤炭价格全面进入市场化,政府基本不再调控煤炭市场价格,对电煤价格不再进行干预。

经过不懈努力,煤炭订货和市场化改革年年迈出新的更大步伐,不断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确立了继续建立和完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的基本思路和改革目标。

从煤炭行业利润总额的步步高升,可以体现煤炭产业在改革中所得到的实惠。

从我国煤炭市场发展的整个情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电力行业则恰恰相反。

一方面,虽然我国在1996年已放开了煤炭市场,但是国家为保障电力供应和电力行业发展,对电煤价格水平一直严格控制。

1998年之后电力行业开始引入竞争机制,1998年我国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力改革,试图在发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另一方面,电价由行政制定,但是电价结构比较复杂和混乱,国家按照固定回报率制定上网电价和零售电价,电网企业从发电和零售之间的差价获取利润。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电力需求增长,同时到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也进入实质性阶段,实行了厂网分离,提出煤电联动,实施煤电联动。

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电力改革,同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上述定价政策下,在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厂网一家的电力企业长期盈利,而且利润额远远超过煤炭行业,二者利润额差距逐年增大,如上图所示。

即便是在厂网分开之后的近几年,在煤炭市场价格整体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在2003-200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利润也在逐年上升,仅在08年出现大幅下降,但在近两年呈现出稳步回升。

由上图可以看出,煤炭行业利润总额和煤炭行业本年应交增值税整体上呈上升趋势,且2003年以后增长幅度显著提高。

2001年为煤炭行业利润总额的转折点,由负值转变为正值,转亏为盈。

而2004年煤炭行业利润总额也首次超过煤炭行业本年应交增值税,并且随后两者相差的幅度越来越大。

电力行业本年应交增值税整体呈上升趋势,而利润总额在2007年以前逐年增加,2008年直线下降到424.63亿元,这可能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所导致而成。

与煤炭行业相似,2004年以前应交增值税都大于利润总额,随后形势逆转,利润总额大于了应交增值税,在经历了2008年、2009年的特殊时期后,2010年利润总额又大于了应交增值税。

从上图可看到,采矿业平均工资,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整体呈上升趋势。

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平均工资始终高于采矿业平均工资,采矿业平均工资自2004年以来也一直高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纵观历史,国内的垄断行业,如石油、烟草、电信、电力行业,依靠国家特殊政策,提供专有的技术服务获得整个行业的垄断生产和经营,同时在对其商品定价上采取较高的定价策略,获取丰厚的盈利。

因而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达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再加上隐性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收入差距至少在5—10倍之间,其工资收入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其他企业职工收入垄断企业职工收入为何如此之高,增速如此之快,其原因就是国家给予垄断企业的特殊地位,使其独占全部市场。

垄断企业提供的产品属于人们日常生活必

需品,市场需求较大,在整个市场中竞争对手很少,这就必然会给垄断行业的企业带来较高的利润。

06年全国职工平均收入为36539元,国企电厂一位没有任何技术成分的抄表工收入达到十万多,是全国职工收入的8倍多,实在不可思议。

深入考察垄断企业员工收入过高的线性,主要还是由于这些企业在高收益的同时,没有有效约束的情况。

当生产效益较好时,国企领导更倾向于向员工发放补助、奖金,以换取某种利益。

这就是形成国有垄断企业福利待遇较好的直接原因。

要想改善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对国企的监督,同时放宽市场准入资格,增加同类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从根本上某个企业单独霸占整个市场的状况,逐步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改革、以人为本、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企业的年终分红和年终奖分配问题每年都会得到大众的关注,而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和上市公司的年终分红问题尤其受人关注,行业间及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分配差距似乎越来越大,这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国企职工工资水平是否应该显著高于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本文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从国有资本定位来说,其不应该在竞争性领域,而是在业务稳定的自然垄断领域或公用事业领域,因此从报酬与风险匹配的角度,其应该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持平即可。

其次,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薪酬数据来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薪酬基本上都低于私营企业。

从收入差距格局来看,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企业内部差距三大差距中,城乡差距依然是最大的不公平,农民工及农村地区农民所拥有的社会公共服务严重投入不足。

随着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地区人口,中央这些年坚持不懈地把三农问题放在首位,这个差距在不断缩小。

而行业差距正在不断拉大,如果处理不好这个矛盾,就会使分配不公忍受力低于农民工的城镇居民产生极大的不公平感。

企业内部差距方面,中国由过去的大锅饭、平均主义逐渐向美国式的那种高管和员工由于职位不同而收入差距悬殊的方向演变,而同为东亚国家的日本在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却保持了高管和员工收入比例的均衡,值得借鉴。

垄断利润产生于供给和需求的不平衡,由于行政规制(如金融领域)和自然条件制约(如高速公路、铁路、电网、燃气自来水网等),有限的供给对巨大的需求,导致某些领域供不应求,如果不实行价格管制的话,就如同对消费者征税一样,导致供给者利益丰厚。

价格管制目前越来越体现为政府部门与垄断行业既得利益者的博弈,社会经济利益最大化变质为局部供给者利益获取。

如何规范以央企为首的国有企业对薪酬分配制度问题。

  具体展开来讲四点,第一,基础是做好工作分析、岗位评价的技术性工作以确保“内部公平”,即内部不同岗位的薪酬分配结构要体现价值规律。

第二,要注重行业收入差距等,既要考虑保持竞争力的因素,不低于行业平均或全社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同时更要考虑公众舆论因素,不能远高于全社会职工工资平均水平。

第三,要考虑企业历史文化传统因素,中国国有企业不能从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极端走向收入差距巨大的另一个极端,国有企业效益在十一五期间表现出成绩,不能因此就“好了伤疤忘了痛”,依然要坚定不移实行市场化改革,在微观上注重市场机制对资源包括人力资本的配置。

第四,要把握好当前的战略倾向重点,在坚持通过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时代,注重向新型战略性行业倾斜、向创新技术人才倾斜、向知识工作者倾斜。

  做到上述四点,一是明确国家所有权政策,明确国有资本定位,竞争性领域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

二是制定专门的国有企业法,针对特定行政规制领域或自然垄断领域的特定国有企业制定单独的法规;三是加大对国有企业的公众舆论监督力度,国有企业作为公众企业,应该做到比部分股东拥有的上市公司更高标准的透明度,将内部岗位价值、行业间职位价值是否合理公正等最大程度地接受公众媒体的监督。

四是注重历史教训和战略的导向型,真正发挥出薪酬激励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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