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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代理及招商协

沈阳XX

住宅与商业营销代理及招商

合同

第一部分(销售代理)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沈阳XX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XX”住宅及商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整体营销代理合作事宜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的词语定义

1、本项目:

系指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XX”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规划用途为(土地许可证复印本则应作为合同附件)。

本项目住宅现可售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商业可售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若“XX”项目的名称或实际建筑面积和销售面积等发生变更,则不改变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及服务范畴。

2、甲方协作单位:

系指甲方委托的本项目设计单位(包括建筑设计院、环境设计院等单位)。

正式开盘日:

系指甲方取得本项目第一张预(销)售许可证之后,经甲乙双方研究并最终由甲方确定,通过立体、平面、视听等任何形式的媒体广告所公布的首次正式开盘日期。

3、实际成交价:

系指甲方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销)售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金额。

4、底均价:

经由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后,在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确定的本项目所有房屋最低销售的平均底价。

底均价即为本项目“一房一价底价表”制定的依据。

5、底价:

在底均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朝向与位置等因素,由甲乙双方约定的每类每套房屋的最低销售价格(以正式销售前双方签字确认的一房一价底价表为准,详见附件2)。

各类产品在一房一价底价表中的底价之和应等于该类产品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与底均价之积。

6、佣金: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本项目房屋由乙方销售成功后,根据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并根据实际成交总额,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

7、可出售总建筑面积:

指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本项目房屋中的可售建筑面积之和。

8、销售率:

乙方成功销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占甲方实际委托乙方可销售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销售建筑面积及其相关技术指标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9、联合销售:

在代理期限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本项目进行销售;其中乙方派驻资深销售经理一名对案场团队执行专业的规范管理,乙方派驻销售员人数不低于甲方销售员人数的1.5-2.0倍;销售案场实行甲、乙方轮候制度,本项目的房屋及商业网点确认由乙方置业顾问第一接待并经由乙方售出,即视为乙方的工作成果,乙方均可就此向甲方请领佣金。

10、甲方关系户的内控房源:

甲方关系户的内控房源套数不得超过本项目可售总套数的2%。

11、销售成功:

代理期限内,由乙方成交的购房者签署了预(销)售合同的,并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即属“销售成功”,但不包括合同被终止、撤销、解除,以及在约定时间内买受人未缴纳剩余房款等情形。

第二条:

代理内容

甲方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营销策划及与甲方联合销售代理商,代理销售本项目的全部可售商品房。

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乙方服务内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为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止。

代理期限届满后,若任何一方要求续签合同,则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后,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保证基于本项目项下的开发、销售及产权均合法,并按相关规定申办、取得本项目房屋销售之法律文件。

2、甲方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乙方与甲方的协作单位进行研讨,便于乙方充分了解本项目的开发内涵,有利于乙方更好地规划营销战略与策略。

3、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并按确定时间提供乙方合法的可销售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等)。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期或未能按确定时间提供乙方合法的可销售房源,则乙方销售进度亦相应顺延。

4、甲方负责制定、提供预(销)售合同文本。

5、在代理期内,甲方委派为驻场代表,代表甲方对乙方的现场销售工作进行监督,并与乙方就本项目的销售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

6、甲方负责办理预(销)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客户按揭送审、车位租赁、售房款和定金收取等案场行政工作,完成签订预(销)售合同的交接、审批、开具发票(包括收据凭证)、交房等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手续。

7、甲方负责提供售楼处及样板房(包括内外装修和家具配置),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并承担售楼处因合同打印、图纸复印、传真等所有为客户提供服务及销售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相关配备(如合同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水杯等等)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日常办公耗材与售楼处和样板房的水、电、煤、通讯、保安、保洁等日常运转所需的相关费用。

8、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开发、销售、推广宣传有关的所有资料,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有关本项目准确的动态和阶段性销售数据,以保证乙方工作的正常展开。

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前述文件、资料等而造成的时间延误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同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和合法性,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实或虚假而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若因此而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9、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各种费用以便乙方工作正常展开,反之则乙方有权停止或推延后续工作的进程,直至甲方付清应付费用。

10、甲方承担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广告及宣传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印刷、发布费、公关促销活动及新闻发布会费、第三方的版权/肖像使用权费、发布现场销售道具、宣传用品等费用及甲方之前已签订并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执行的相关媒体),广告及宣传推广费用总额预算为不高于本项目总销售金额的1%。

乙方拟定的广告计划须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当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双方经协商可追加广告及宣传推广费用。

11、甲方负责对乙方编制的各类计划及销售的方案及价格等进行审核确认,并有权监督乙方有效地执行。

该等审核确认的最终结果甲方应及时以签字或传真或邮寄或email或递送的方式给予乙方回复。

12、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陪同购买本项目商品房的客户及或专业人士于合理时间参观、查看房屋或样板房。

13、甲方应为乙方有效地实现服务、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本项目的营销策划、销售代理工作及广告平面设计工作(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1)。

营销策划应自之日起日完成,广告平面设计工作应自之日起日完成。

2、在代理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营销策划工作。

3、乙方项目总监必须保证随时进行与项目有关工作的相关沟通,涉及到项目营销的重要节点必须满足甲方之协调的要求,以便随时进行与项目有关工作的相关沟通。

4、乙方负责制定“销售一房一价底价表”(见附件2)的建议方案,并向甲方提供折扣率方案等促进销售的建议(以书面或传真或邮寄或email或递送的形式报请甲方),甲方应在3日内予以签字或传真或邮寄或email或递送的形式回复,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乙方制定的销售一房一价底价表及折扣率方案等促进销售的建议,在不低于底均价的条件下,甲方均应予以尊重)。

5、乙方负责提供市场报告及销售建议,并适时调整销售策略。

6、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邀请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例会或其他必要时临时组织的会议。

7、乙方应指派专业销售人员驻本项目销售现场或其它将建立的销售地点,负责现场的接待、销售工作,乙方的销售人员必须保证一定的素质和修养,以配合项目产品销售相应的需要;

8、合同期内乙方销售人员配置必须为甲方销售人员数量的1.5-2倍,直销人员20名,同时,乙方派出资深案场经理对坐、直销团队实行专业化管理;

9、在合同期内,乙方就本项目为甲方提供市场咨询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本项目的竞品项目专项研究及本项目的产品策划研究、客户研究等。

10、乙方指派本项目的负责人或资深项目经理负责服务队伍的组织、培训及现场销售工作的执行与管理。

11、乙方应及时反馈现场客户对本项目的观点和看法。

12、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资料宣传本项目。

13、乙方负责编制整个楼盘的销售控制计划表。

14、乙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按时获取相应的销售佣金。

15、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驻场业务人员及直销人员的工资、奖金等。

16、本合同项下,所有乙方的合同义务乙方均以“徳志”的名义履行,“徳志”包括乙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

甲方不另向乙方的该等关联公司承担任何义务。

“徳志”提供的所有服务,均由乙方承担具体的义务;乙方的该等关联公司就具体工作直接向乙方负责。

17、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对购房者随意承诺与项目不符的各类信息,此类虚假承诺一旦产生客户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

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合同文本

1、由双方在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共同确定本项目所有房屋的销售底均价。

在销售底均价的基础上,由双方在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根据各种因素共同研究制定销售一房一价底价表,在双方签字盖章同意后由乙方予以执行(见附件2)。

本项目房屋的销售价格,在销售一房一价底价表的基础上根据市场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最后由甲方书面批准执行。

2、买方的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由甲方最终确定。

3、预(销)售合同的文本内容由甲方确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合同内容。

第七条:

合同的签定

本项目下由乙方实现的预定单、预(销)售合同等,均由乙方与客户当面签订,其中预(销)售合同应在甲方审核后加盖甲方公章及或合同章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售楼款项的收取

1、销售代理期间,客户交付的定金及购房预付款由甲方收取,并由甲方出具相应的凭证。

2、甲方应在客户签订预(销)售合同并付清全部房款后开具正式发票。

第九条:

代理费用

本项目的服务、代理费用系指销售代理佣金:

(一)销售代理佣金:

XX20XX年XX月X日至XX月XX日总销售额任务为9000万,其中根据甲、乙方销售团队人数比例,乙方需完成6300万的销售额任务。

20XX年X月X日至X月XX日乙方销售任务于20XX年XX月XX日前由双方协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二)、代理服务费的计算:

1、达到6300万元或以上,代理服务费按己销售额总额的1.8%计算;

2、达到4500万不足6300万元,代理服务费按己销售额总额的1.7%计算。

3、不足4500万元,代理服务费按己销售额总额的1.6%计算。

4、若达到8000万元或以上,代理服务费按己销售额总额的2%计算;

(三)、代理服务费的结算:

1、考核期内以销售成功为依据,暂时以回款额的1.4%为基数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按月为结算周期,具体支付方式为:

在每月X日前,由乙方将上一个月乙方应结代理服务费款项的明细表(相当于乙方的请款书)加盖公章报给甲方合同执行人,甲方审核无误并签字盖章确认后X日内将应付代理服务费付给乙方,乙方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2、乙方任务期若达标及超额完成任务的,应计但未计的代理服务费,于考核期完结后的第二个结算月内一次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3、买受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购房余款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代理佣金,并于下月结算时一并扣除。

4、每次结算时甲方将留取可结算代理费的20%作为合同保证金,此合同保证金于合同结束后2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若20XX年XX月X日至XX月XX日乙方销售额不足3000万,或本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出现预(销)售合同被终止、撤销、解除,及在约定的时间内买受人未交付购房余款情形,而乙方拒绝退还甲方代理佣金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合同保证金。

(四)、甲方在下述情况下应向乙方支付佣金:

1、代理期限内由乙方第一接待并售出者。

2、买受人与甲方签订房屋认购书后,除买受人之原因外,在符合预售合同规定,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买受人签订预售合同,否则该户视同售出,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佣金。

3、甲方可按总套数的2%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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