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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农民权益的五大对策

保护农民权益的五大对策

保护农民权益是关系中国发展全局的关键。

实现和发展农民的权益必须采取如下五大举措:

农民直选乡镇官员;组建具有独立性的农会;允许农民自由迁徙;调整分配关系;猛力发展农村教育。

  在日本的成田机场,有一个农民因为不愿离开自己世代耕种的土地,机场建设方被迫将这位农民的土地保留在机场内,这说明外国法律对农民权益的极致保护。

此事例对中国这个农民大国深有启迪。

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

能否处理好与农民的关系,是事业成败的最大关键。

“全面小康”是惠及十几亿人的小康,而中国的国情是,尚有6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他们的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居民,差距在拉大,特别是农村还有3000万贫困人口,有6000万人徘徊在温饱线上。

如果不充分实现和发展农民的利益,中国“全面小康”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

保护农民权益是关系中国发展全局的关键,我们的执政党和*家,我们的知识分子和广大农民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农民权益。

  一、乡镇官员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

  *权利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

一个*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阶层,其经济利益不会安全。

整个社会都要从传统的轻徭薄役和局促的村民自治中解放出来,从更为根本、更为广阔和全面的角度、从宪法和法律的层面、从*层面考虑和保障农民的权利。

保护农民权益的主体是谁?

一是农民自己;二是党政官员;三是其他社会力量,如理论界新闻界等等。

比较而言,农民的自我保护、其他社会力量道义上的声援有点软,党政官员的保护最硬。

党政官员掌握着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政权机关,他们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的权威性最高、有效性最强——倘若他们真心代表农民利益的话。

中国最基层的乡镇一级官员跟农民距离最近、交往最多、利益接触面最宽,因此二者间产生利益摩擦的可能性也最大。

乡镇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如果没有制约,以权谋私、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必将出现。

要保证乡镇官员始终代表农民利益,就必须把他们置于农民的制约之下——把他们上台和下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赋予农民直接选举乡镇官员的权力。

*首先解决的是,*权力的合法来源问题。

从*管理系统角度来看,*是作为选民的人民自下而上的授权,它与集权体制自上而下的授权乃是根本对立的。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从法律角度厘定国家与社会的主要关系。

农村社会的*和自治,是国家和社会分权划界的历史大潮的一个主要部分之一。

通过*选举,乡镇*的合法权利将来自农村选民,我们应该研讨实现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自治的操作路径。

选举应由村庄推广到乡镇,推广到县城。

真正的选举(包括村官选举),直接改变了权力的合法来源:

当选者的合法权力,乃是由选民授予,而不是由上级授予。

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减少了授权的层次和环节,降低了代理成本,它是一种具有更高*程度的选举形式。

由农民直接选举乡镇官员,使乡镇官员明白自己的权力来自于农民,自己的*生命取决于农民拥护与否,这能大大增强乡镇官员对农民负责、为农民服务的意识。

农民直选乡镇官员,也有利于农民的意愿和要求更迅速地、“原汁原味”地传输到乡镇官员,从而避免由代理人转达所不可避免的信息失真现象。

也有利于农民更直接、更经常、更有力地监督乡镇官员,从而避免监督软约束下的漠视乃至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

  农民直选乡镇官员,首先要迈过的一道坎就是,乡镇*的官员如何产生?

在目前*架构下,*在乡镇政权体系中居于主导与核心地位,*的产生方式对其它政权机构的产生方式及其运行有着深刻的影响。

由于这一问题的敏感性,有人提出先绕开这一问题,容后解决。

其实这一问题是躲避不了、绕不开的,企图绕开它只会拖延问题的解决,而拖得越久越加积重难返,处理起来越棘手。

所以农民直选乡镇官员,首先应改变传统的委任方式,直选*官员。

当然*官员是由本乡镇的全体农民党员,加上居住在本乡镇的非农民党员直选产生。

其次,乡人大代表,由本乡镇有选举权的全体农民直选产生。

这一点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必须纠正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许多不规范、乃至违法现象。

再次,乡镇长由本乡镇有选举权的全体农民直选产生,(副乡镇长及中层干部由乡镇长提名,乡人大决定)。

  不仅要赋予农民选举权,尤其要赋予农民被选举权。

一个触目惊心而谁也没有重视的确凿事实是,欲当选乡镇官员,必须具备所谓的“国家干部”资格。

以纯粹的农民身份挤入乡镇官员圈子,可谓难于上青天。

(即使有个别农民偶然成为乡镇官员,有关部门也会急急忙忙地为其办理“转干”手续。

莫非谁以农民身份站在乡镇官员行列,贵族们便心中不舒服吗?

)事实上长期剥夺10亿农民被选举为乡镇官员的权力,这是极大的不正义,是对农民权益的严重损害。

在*文明建设的号角声里,必须明确,农民享有与所谓的国家干部平等的被选举权,也可以当选为乡镇官员,在此方面农民不应受到任何有形或无形的限制。

以农民身份而行使乡镇公务,更可能做到权为农民用,情为农民系,利为农民谋。

并且一个农民被选为乡镇官员后,完全没有必要为其“转”什么“干”以抹掉其脚杆上的黄泥巴。

他完全可以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民而出任*书记或乡镇长等。

他任期届满若未继续当选,则仍回去当农民。

  在农民直选乡镇官员的过程中,出现上级组织中意的人与农民中意的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怎么办?

只要乡镇选举没有违法,我们就要尊重农民的意志,尊重农民选举的结果,承认选举有效。

(当然要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具备一定基本条件的公民,才能成为乡镇官员侯选人。

)一个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上级组织,它提出的候选人一般应是农民也中意的人。

如果上级组织提出的候选人得不到足够的农民选票,要么是因为上级个别领导出于私利推出并不优秀的候选人;要么是因为上级组织未能做好选举工作,工作方式不对头或工作效率太低,新形势下执政党必须重视做、善于做选举工作。

  实行农民直选乡镇官员,就要破除农民*素质不高的论调。

判断农民的*素质高不高的标准是什么?

这个标准主要就是看农民是否希望、是否能够选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诚心为农民服务的人担当乡镇官员。

是的,农民的文化水平也许不高,他们的某些生活方式也许不文明。

但这并不妨碍农民选一个为自己办实事、办好事的人来当官。

所以农民具有参与直选的起码的*素质。

何况农民的*素质只有在*实践中才能逐步提高,假如不让农民在直接选举中接受*的洗礼和熏陶,农民的*素质即使是高的,也会慢慢低下去的,这就是用进废退现象。

*执政之前在自己领导的农村革命根据地里,就实行过直接选举,在她执政半个多世纪后,难道还不相信农民有参与直选的能力吗?

  二、组织具有独立性的农会

  从XX年至XX年,农村县乡政权的规模增幅普遍达十倍以上,一般地,一个乡镇的工作人员由过去的十几人、二十几人发展到今日的一百多人、二百多人。

县乡吃财政饭的人员达3200万。

保护农民权益就要减少农民供养的乡镇工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所担负的一些工作,就可以移交给农民自治组织——农会。

面对复杂的利益矛盾,分散的、彼此隔绝或联系松散的农民的个人的维权行动,往往被忽视与轻视。

在以市场为主要导向的未来竞争中,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甚至几代人里,农民无疑都处于劣势地位,无论从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信息拥有量,还是其实际拥有的*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可以说都处于绝对劣势,仿佛无足轻重。

然而数量非常庞大的中国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就会象*所说的那样:

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

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

要尽早结束几千年中国农民一盘散沙的局面,农民必须有自己稳定的权利和利益代表,在每一个具体的权利和利益面前,和社会、和其他各种利益团体进行平等博弈和谈判。

古往今来,中国农民从来不缺乏道德意义上的代言人,比如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但也从来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代言人。

之所以似乎全社会都在呼吁忽视农民的危险,但似乎也从没有人,或者至少很少人能够及时地实际解决具体的哪怕是微小的农民利益和权利,原因就是还没有哪个*和社会团体部门能对农民负责,没有哪个社会团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没有任何组织宣称或直接代表农民参与法律、政策制订,替农民说话办事,以有效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原因就是农民群众在*上还没有组织起来,农民没有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娘家”。

全社会都应满腔热情、不带成见地热情扶持农民自己的维权组织,这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关键一步。

农民只有组织起来,他们表达利益要求的声音才会更洪亮,他们的生存景况才会受到更充分的关注,他们的利益诉求才会获得更认真的重视,他们才能与其他利益集团抗衡。

历史经验与现实境状启迪我们,保护好农民权益,就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就必须成立农会!

许多*原有的管理经济事物和社会事物的权力,要交还给农民自治组织——农会、各种专业行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社团等。

民间组织将越来越在农村社区生活中唱主角。

让*成为法治下的有限*、“小*”,把资源集中用于推进现代社会福利体制建设,用于公共道路、社会治安、土地管理、水利管理、公共建筑等社区公共服务。

把以前过度集中到县乡*的权力让渡给农村民间组织——农会,这是继联产承包制之后的重大制度创新,是保护农民利益的一个革命性举措。

这样的农会应完全由农民选举产生,对农民负责,受农民监督;这样的农会应独立于官方,不能变成执政党与*的一个工作部门;这样的农会应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散放着浓郁的山野田园气息;这样的农会应敢于和善于为农民的权益呐喊、抗争。

  三、允许农民自由迁徙

  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和一些城市不断变本加厉的就业歧视政策,使广大农民陷入结构性、制度性的机会不公状态,阻碍了他们向上流动和发展的空间(比如XX市从XX年起,公布限制外来工的行业和工种,XX年为15个,XX年34个,XX年36个,XX年猛增至103个)。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可不少人对此有错误的认识,一是认为农民工季节性的流动加重了交通部门的负担。

其实交通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交通设施滞后、缺乏适当的引导等因素,而且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流动刺激了交通消费,为交通部门增加了运营收入。

第二个错误观点是农民工增加了城市容量,与城市下岗职工争夺就业岗位。

事实上,农民进城,往往从事的是一些劳动强度大、没有保障的行业,别人不愿意干,而城市生活又离不了,以自身吃苦耐劳的优势参与城市建设,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与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并不矛盾。

*XXX明确提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

因此,必须把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上升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采取各项措施,理解农民、善待农民,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纳入正轨化、组织化轨道,公正、合理地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实现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要修改《宪法》,赋予公民迁徙的自由,允许农民自由迁徙,允许农民自由寻找能增大自身权益的居住地、工作场所和新的机会。

废止把农民禁锢在贫瘠土地上的不公平政策,废止歧视、限制农民的户籍制度。

第一步可考虑在大城市、沿海发达地区打工多年的农民工。

按自愿原则,让这些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把户口从原住地迁入打工地,并给予他们同打工地本地居民完全一样的身份、完全一样的机会。

要为迁入城市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要将迁进城市的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他们老无所忧,真正与城市生活融入一体。

要放宽农民自由迁徙的条件,允许农民自由地从乡村迁往城市,允许农民再从城市迁回农村,允许农民在农村不同地区间自由迁进迁出。

10亿农民的大流动,这是一幅何等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啊!

在流动中,生产要素将重新优化配置,利益格局将重新调整,农民潜能将发生新的聚变和裂变……总之,中国社会面貌将发生新的变化,农民的数量将在流动中减少,农民的地位将在流动中上升,农民的利益将在流动中增加。

这就是农民自由迁徙的成果。

  四、立即调整分配体制

  有文献估计,在改革前的XX年-XX年的XX年中,*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实际提取农业剩余净额为4500亿元。

农民平均每年的净负担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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