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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执行董事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总那么

第一条 公司宗旨:

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成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奉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记录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XX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居处:

成都市XX区XX路XX号XX室XXX

第四条公司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数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数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类型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商品批发与零售…………。

(以记录机关核定为准)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

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记录机关依法记录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记录机关依法记录的出资额。

第八条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刻、一览表:

单位:

万元

股东名称(姓名)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认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

期限

实缴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货币

实物

货币

实物

第九条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记录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公司记录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当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居处、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委派和改换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三、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盈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四、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记录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高级治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和谐、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公司设领导、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别离负责处置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领导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和劳动爱惜、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前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领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满超期未五年,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未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领导,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背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聘用领导的,该选举、或聘用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事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领导。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领导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行贿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领导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领导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领导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领导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

二、委派和改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改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和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派、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归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的领导;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章执行董事、领导、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派、弥补亏损方案;

三、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领导人选及报酬事项;

五、依照领导的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六、制定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端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领导一名,公司领导由股东聘用或解聘。

领导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大体治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执行董事提名聘用或解聘公司副领导、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用或解聘之外的治理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领导、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领导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领导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以下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欠债表;

(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更表;(四)财务情形说明书;(五)利润分派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派每一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再也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可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派。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类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帖保管。

第八章归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归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定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欠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归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欠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十九条公司归并或分立,记录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记录;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记录。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记录机关办理变更记录.

第九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

(1)

(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显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超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别离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

公司清算终止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记录机关申请公司注销记录。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依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说明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经股东提议公司能够修改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记录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章(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之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

因变更记录修改章程的还须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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