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下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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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下发

矿山安全管理规定

(GF2-AQ03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所属各企业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矿山安全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矿山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矿山企业。

第二章矿山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条各企业矿山必须成立由矿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矿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图和安全消防重点部位及责任人登记表,并制成图表上墙。

第四条职工在三十人以上的企业矿山,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三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有红头文件,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名称统称矿山安全管理室。

第五条各企业矿山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本单位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一)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矿山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管理室及其它各管理科室和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各企业矿山必须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订涵盖本单位生产全过程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结合实际定期分析,适时修订,补充完善,及时备案。

要严格执行新工人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并经常开展对职工的安全生产专项教育,使每一名职工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费提取及投入保障制度;

(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十)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十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一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十三)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一十四)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一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台帐主要包括:

(一)职工安全教育登记记录;

(二)职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三)安全检查记录;

(四)安全隐患登记台帐;

(五)安全整改通知书;

(六)安全会议记录;

(七)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和事故处理台帐;

(八)外包、外租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登记台帐;

(九)公司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

(一十)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一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一十二)特种设备登记台帐;

(一十三)职工安全健康台帐;

(一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帐;

(一十五)其它应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企业矿山是安全教育责任主体。

各企业矿山要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要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年度工作计划。

新进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要坚持员工每年再教育和再培训制度。

要做到每名职工每月理论培训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每季度不少于12小时。

具体时间安排要本着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可采取多种形式。

对所有生产岗位人员在培训之后,一律要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培训考核的人员和职工本人签名,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八条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与当地安监部门联系,及时参加年度复审培训和办理换证工作。

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必须报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审核,经公司人力部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矿山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爆破、电工、焊工、起重、厂车等),必须要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在按规定参加定期复审的基础上,要坚持每周进行1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要求,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随意调换。

如需变动调整要报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十条加强对各有协作关系进入生产岗位的外包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对外包生产岗位作业所有新上岗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教育后上岗原则,必须经过对其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才能允许进行生产作业区域,对每个人的教育培训情况要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所有目前进入本单位内的外包从事简易劳动的劳务作业人员要进行有组织地安全生产知识、操作知识的培训,要坚持每月培训不少于一次,并要进行实际操作的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和人员素质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培训情况要装入个人安全教育档案。

第一十一条各新建矿山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规范的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

还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矿山安全预评价并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要求,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具备资质的中介评价机构编制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报政府安监管部门组织单项安全验收合格,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矿山生产。

矿山实际产量要与《采矿许可证》所标明的生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十二条各矿山要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必须严格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按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进行办理变更和延期换证手续,不得延误。

第一十三条露天矿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在爆破前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爆破现场严禁提前将雷管放置在炮孔旁,无爆破作业证人员严禁接触火工器材;每次爆破矿山安全人员、矿山负责人和爆破技术人员不到现场不准放炮。

爆破作业起爆前和起爆后,必须按规定启动警报信号,露天爆破起爆后必须在至少5分钟之后,爆破人员方准进入炮区检查爆破情况。

第一十四条各企业矿山要坚持班组每天检查、车间每周检查、企业每月检查制度,矿山自查时矿长必须亲自参加。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要认真登记并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要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档案,每次检查的内容、落实情况、整改复查情况要记入各级安全检查档案,并由检查人员和复查人员签字。

第一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矿山安全标准化活动。

在唐企业矿山要按照《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唐安监管一【2010】4号)要求组织矿山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外省企业矿山要按当地政府要求积极组织创建工作。

第一十六条加强对矿山危险部位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危险源点进行登记和建档,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要加强对火工品管理和使用,逐步实现火工品储存与企业的脱离。

第一十七条加大对矿山的安全生产投入。

各企业矿山必须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等方面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从物质基础上保障企业本质安全。

依法缴纳矿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一十八条严格高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矿山安全生产费用。

即每月按照开采原矿产量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吨提取1元。

矿山安全生产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设专帐。

第一十九条完善防(排)洪系统。

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和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洪设施及设备。

第二十条做好防尘工作。

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或采用除尘设备,禁止打干眼;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破碎口和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并设置除尘设备。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和约束机制。

各企业要继续坚持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并要逐步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方法,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矿山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救援演练。

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各企业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要求,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各企业要在2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同时还要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时限要求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要在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基础上,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在认真做好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查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和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受到必要的处理,以此教育和警示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事故防范风险意识。

第三章矿山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

各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

要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

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第二十六条爆破技术要先进。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每次爆破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提前编制爆破设计,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确保边坡稳定。

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监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

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第二十八条企业矿山必须每年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月度开采计划。

并要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排土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才能建设使用,排土场的位置必须保证排弃废石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

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滑坡等相关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雨季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做好记录,并由检查或巡视人员签字,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理措施。

企业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对排土场进行安全管理,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要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2/5;排土场圈定危险范围,滚石区应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各项内容均体现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相关安全生产要求,各企业要将对矿山的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人。

对上述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公司总经理部将列入重要的考核和安全监察内容,如发生对上述各项规定落实不到位而引发事故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企业的行政主要领导和矿山的主要领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制订。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对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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