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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

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

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区队“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规程规定处理瞎炮、残炮的放炮员及现场责任人;

2、井下电焊、气割无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3、煤巷、半煤岩巷或近煤层岩巷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冒险超掘的责任人;

4、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未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停电、放炮请示汇报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钟内冒险进入放炮地点的责任人;

5、执行防突措施的现场负责人,监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预测工玩忽职守致使现场监督监管失控的;

6、停风不能实现风电闭锁,或瓦斯超限不能实现瓦斯电闭锁的责任人;

7、造成风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

8、出现瓦斯超限、停风、煤与瓦斯突出征兆继续作业的人员;

9、跟班队干、各辅助区队、系统科室人员签到不下井,虚报下井的。

第三十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员工给予开除留用一年以上处分(留用期间仅发生活费),劳务工、聘用人员一律辞退或解除合同,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酒后入井的;

2、违章携带火种(打火机、火柴、香烟、手机、电子手表等)或穿化纤衣入井的;

3、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

4、盗窃、破坏“一通三防”、“防突”设施和电气保护设施的;

5、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禁区的;

6、瓦斯检查员不现场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数据的;

7、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器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8、捏造防突预测、措施孔、钻孔深度和效果检验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违规乘坐皮带、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伤害的;

11、殴打放炮员、瓦检员、电器防爆员、安全检查员、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员徇私舞弊,假报下井人员次数和下井时间的;

1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机房、要害部位脱岗、睡岗、串岗、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严重“三违”行为,性质严重的。

第四章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第一节掘进

第三十一条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在接班后、装药前、爆破后、打眼前、喷浆前等工序开始之前,用长柄工具捣掉顶板活矸,再进行其它工作。

否则,罚班长和跟班队长100元。

第三十二条爆破后,进行永久支护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临时支护。

出现空顶作业,罚当班班长和跟班队长各100元,罚现场作业人员各50元。

第三十三条架棚巷道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质量标准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支护质量标准整改,且每棚或每处罚款100元。

1、支护材料规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倾、后仰超过规定或迈步不合格的;

3、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规定的;

5、支架梁腿亲口处接合不严密,离合、错位的;

6、支架间距偏差大于设计要求的;

7、工字钢棚扎角不符合规定的;

8、柱窝深度不够、未挖到实底或底板松软棚腿不垫垫板的;

9、背顶背帮不严不实的;

10、撑(拉杆)、背板、背笆、串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钢可缩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紧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正确使用防倒棚装置,少使用一个罚班长10元。

第三十五条锚杆安装角度小于75°,托盘不贴岩面或松动,间排距超过规定的,外露长度大于50mm,间排距大于设计100mm的,安装时搅拌不合要求的,除责令重新补打外,并罚责任区队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条安装锚杆必须坚持“由外向里”原则,并做到打一根,安装一根,严禁空顶打锚杆,否则罚当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条必须在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试验,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的,每根罚款5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

第三十八条锚索安装角度小于设计角度3°,间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长度大于100mm的,责令重新补打,并每根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及设计要求搭接、绑扎,网要紧贴岩面,不许有网兜,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条掘进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积水、浮煤和杂物,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区队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无“三图一表”或“三图一表”不齐全,损坏不及时更换的,每次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四十二条扒矸机没有封闭式防护栏,钢丝绳断丝断股严重、前方无探照灯的,罚主管队长50元,出现以上情况继续开机的,罚当班班长和司机各100元。

第四十三条扒矸机必须安装牢固,不正确使用卡轨器和支腿的,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四十四条扒岩机离正头距离不得超过35米,积矸不得超过巷道断面的1/3,否则罚责任区队100元。

第四十五条扒矸机导向轮必须固定在老桩上,不得挂在巷道棚子或支护锚杆上,否则罚班长50元。

第四十六条扒矸机按钮落地,罚扒矸机司机50元。

第四十七条棚式支护巷道开口没有按要求加强支护的,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四十八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加固临时支护。

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条对于失修巷道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时修复点以里必须停止施工,并不许有人,否则罚责任人50元,跟班队干100元。

第五十条掘进巷道临时轨道轨距误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轨枕间距不大于1米,附件齐全,连接件紧固有效,无杂拌道、浮离、空吊板现象,否则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

第二节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条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发现一处罚通风队长100元,并责令整改。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

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通风队长200元。

因通风设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无风作业或微风作业,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五十三条通风科每月要根据井下变化情况对通风设施安排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切实负责看管,未经通风科同意,拆除、变更通风设施的,视情节对监管单位队长罚款100~300元,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300~500元,对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处理,并减发施工单位安全工资10%。

第五十四条未经通风科允许,风门和防突风门常开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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