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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2007年6月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6月)

总则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的组织机构

1.1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是经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机构,其成员由教育部、人事部、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代表组成。

认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审定专业认证的通用标准和程序;审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组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领导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和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开展关于专业认证的相关工作;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

1.2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织,受认证委员会领导,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咨询、指导、服务。

受认证委员会委托,研究专业认证通用标准和认证方法,以及专业认证领域的相关问题;为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指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专业认证工作;审查分委员会提交的本专业补充认证标准;向认证委员会提出有关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重大决策建议。

1.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秘书处秘书长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

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受理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

1.4专业认证分委员会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分委员会)是认证委员会按各专业领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其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其成员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由认证委员会聘任。

认证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自动增补为认证委员会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职责是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受认证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的培训;向被认证学校派出临时性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完成专业认证的现场考查工作。

1.5监督与仲裁委员会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接受认证委员会领导,独立开展工作,其成员由有关行业和从事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认证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一。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

申请认证、学校自评、审阅《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2.1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工学门类本科专业,均可申请认证。

申请认证的专业由所在学校向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认证分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进入自评阶段;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申请认证。

2.2学校自评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及相关院系依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自评工作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原则。

申请学校应根据自评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提交给认证分委员会。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要求等参见《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2.3审阅自评报告

认证分委员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认证分委员会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自评报告,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

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

(1)处理,否则按(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现场考查

2.4.1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认证分委员会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对申请认证的专业进行的实地考查。

现场考查以《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学校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为3天。

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持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

进校考察期间专家组按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2.4.2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

开始考查前,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首次会议。

考查之初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要向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院系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

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学生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会晤相关方面人员。

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企业有关负责人。

(5)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申请认证学校举行第二次会议。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与学校、院(系)负责人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2.4.3现场考查报告

现场考查报告是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校自评工作和专业认证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学校对上次考查所提出的问题的改进措施与效果(首次认证学校除外);

(3)对照《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人才培养做出的全面评价;

(4)对自评报告的评价,包括自评报告的格式与内容是否符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中的要求,着重说明自评报告是否确切反应了学校、院系与专业的情况。

(5)对申请学校和申请认证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在考查工作结束时将《现场考查报告》交与申请认证学校,并于15日内向认证分委员会提交该考查报告。

2.5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

2.5.1征询意见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认证分委员会回复意见。

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认可该报告。

申请认证的学校可将考查报告在其内部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审议

认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认证分委员会的认证结论建议。

会议可邀请学校代表参加,但认证分委员会听取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关于认证情况的汇报,讨论认证结论,投票确定认证结论时,申请认证学校的代表应回避。

2.5.3确认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在提出认证结论建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认证结论。

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讨论认证结论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专业认证结论分为三种: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应根据投票结果,完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见附件1)的填写,并以书面方式将投票确认的认证结论及专业认证报告等材料提交认证委员会。

2.5.4认证结论批准与发布

认证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

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批准认证结论。

否则,不予通过认证结论。

如果认证委员会未通过认证分委员会提交的认证结论,认证分委员会需重新审议。

重新审议之后,向认证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由认证委员会再次审查,并以本次审查结论为认证的最终结论。

如学校对最终结论存在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认证结论的发布由认证委员会负责。

2.6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针对认证专家组提交学校的认证意见以及本校专业建设方面的新进展,每两年向秘书处提交一次改进报告。

改进报告采用网上公示方式。

如果被认证学校不能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认证分委员会申请对调整或变化部分进行重新认证。

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

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申请认证。

专业认证工作的主要时间节点

序号

认证工作内容

时间结点

1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定期

2

认证分委员会对申请报告做出回复

接到申请一个月内

3

申请认证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后一月内

4

认证分委员会对自评报告做出结论

收到自评报告二月内

5

申请认证的学校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一月内

6

现场考查

自评报告通过后两月内完成

7

审议并做出认证结论

定期

3监督与仲裁

3.1监督

专业认证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工作实施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随机抽查专业认证的过程或环节,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认证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3.2申诉与仲裁

申请认证的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详细陈述理由,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3.3社会举报与投诉

社会单位或个人对学校材料和专家行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

单位举报要盖公章,个人举报要署实名,不受理匿名举报。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对被举报个人或单位进行调查,被涉及的专家和学校有义务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根据举报情况和被举报个人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公示。

4认证费用

认证费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5附则

5.1本办法只规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畴内的有关权力和义务。

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宜不在本办法调解范围之内。

5.2对本办法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认证委员会讨论通过。

5.3本文件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

附件一:

认证的组织机构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

 

附件二:

认证工作流程

学校提交申请报告

不通过

通过

学校不认可

未通过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处理并做出裁决

提出申诉

是否通过认证?

重审

通过

不通过认证,学校认可

认证状态的保持

认证有效期届满

认证委员会审核

学校回复意见

认证考查专家组到学校现场考查,并提交考查报告

认证分委员会审议相关材料,做出认证结论

通过

不通过

补充修改

学校补充修改

自评报告

对自评报告的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

不受理申请

学校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受理申请

对申请报告的结论

认证分委员会审核申请报告

重新申请认证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章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目标是:

构建我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我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注册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构建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机制,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我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第二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首先成立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成立之前,由专家委员会代行认证委员会除领导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外的所有职责,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试点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阶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换届选举时原则上应改选二分之一的委员。

第六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委员会以外的教育界、企业界专家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小组以加强专业认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考查专家组。

第七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八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领导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

第九条试点期间,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接受教育部领导,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

专家委员会委员、秘书处成员和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委员均由教育部聘任。

第三章职能职责

第十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积极构建具有国际实质等效性的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制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所需的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组建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并领导其开展专业认证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最终审定各分委员会的专业认证结论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秘书处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文件;受理专业认证申请;组织协调认证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处理专家委员会交待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专业认证分委员会是各专业领域专业认证工作的实施机构,其职责是:

制定本专业的补充认证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所在专业的认证工作,向全国工程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所认证专业的认证结论建议。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主任委员全面主持日常工作,各副主任委员按照各自分工主持工作,参加主任会议。

其他委员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下承担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定该年度的专业认证结论并对外发布,修订专业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大会全体决定的事宜。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专业认证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秘书处会议,讨论处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

分委员会在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对申请学校开展本专业的认证工作,根据申请学校的情况安排审议自评报告、现场考查、形成认证意见等。

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修订专业认证补充标准以及年度工作安排等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对认证结论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时全体会议到会委员需达到2/3以上(含2/3),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

第十九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组织机构的调整、实施办法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的发布均由教育部批准实施。

有关认证工作的其他文件和认证结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发布。

认证过程中的所有事务性通知由秘书处报请常务副主任批准后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二十条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社会各界的赞助和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收费。

经费的管理办法由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认证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必须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需经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

(2007年6月)

1总则

(1)本标准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工程教育本科专业认证。

(2)本标准提供工程教育本科培养层次的基本质量要求。

(3)本认证标准分为:

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各工程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之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类型

指标

内涵

通用标准

专业目标

专业设置

培养目标及要求

质量评价

内部评价

社会评价

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

实践环节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师资队伍

师资数量与结构

教师发展

支持条件

教学经费

教学设施

图书资料

产学研结合

学生发展

招生

就业

学生指导

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

质量控制

专业补充标准

各工程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

2通用标准内涵

2.1专业目标

2.1.1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适应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自身条件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服务面向和人才需求。

包括:

1.专业设置的依据和论证明确充分,有相应学科作依托,专业口径、布局符合学校的定位。

2.学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身条件和发展潜力,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培养人才的目标、层次、类型和人才的主要服务面向。

2.1.2培养目标及要求

专业必须具有明确培养目标,符合学校办学理念。

培养的学生必须达到如下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基本要求:

1.具有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工程职业道德;

2.具有从事工程工作所需的相关数学、自然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

3.具有综合运用所学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分析并解决工程问题的基本能力。

掌握必要的工程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受到本专业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创新意识和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4.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相关信息的基本方法;

5.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和行业的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的法律、法规,熟悉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津、法规,能正确认识工程对于客观世界和社会的影响;

6.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在团队中发挥作用的能力;

7.具有对终身学习的正确认识和学习能力,具有适应发展的能力;

8.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的交流、竞争与合作能力。

2.2质量评价

2.2.1内部评价

具有比较完善的校内评价机制。

包含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专业软硬件建设、教学和学习环境、学生素质、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日常管理运行情况的评价。

有明确的质量控制内容和要求、控制活动与过程。

2.2.2社会评价

社会评价较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主要包括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学生继续深造的研究生培养机构、就业单位对该专业毕业生情况的反映,社会舆论对该专业的反映。

2.3课程体系

2.3.1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要服务于专业目标,一般应包括:

人文社会科学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课程、外语课程、信息技术基础课程、工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等。

课程体系设计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满足培养企业和社会所需的专业人才的需求。

2.3.2实践环节

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学校除在校内开展实践外,还要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在自主、动手、综合、实验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得到一定的锻炼。

2.3.3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选题要尽可能紧密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使学生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应用所学知识,同时考虑经济、环境、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在学生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过程中突出设计和综合训练;注意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协作精神,尤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鼓励新思想、新改进、新发现。

对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考核应有企业专家参与。

2.4师资队伍

2.4.1师资数量与结构

具有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师数量和符合学校现状和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教师整体结构;有一定数量具有工程经历的教师或企业专家作为专兼职教师。

2.4.2教师发展

学校要为教师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促进教师素质持续提升。

教师队伍能够形成合理的梯队,注重培养青年教师,有专业教师队伍的进修、科研和发展规划。

教师在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应该从事一定的工程实际问题研究。

2.5支持条件

2.5.1教学经费

教学经费有保证,总量能满足教学需要。

2.5.2教学设施

教室、实验室、实习和实训基地和相关设施在数量和功能上满足教学需要,管理规范。

与企业合作共建实习和实训基地,在教学过程中为学生提供参与工程实践的平台。

2.5.3图书资料

具备满足教学科研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及图书资料等。

能够满足教师的日常教学、科研和学生的学习所需,资源管理规范、共享程度高。

2.5.4产学研结合

具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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