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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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电力(燃煤发电企业)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

评价指标体系

 

 

 

 

 

 

 

 

 

 

 

 

发布

 

 

 

1

2

3

4

5

6

言......................................................II

适用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术语和定义................................................1

评价指标体系..............................................2

评价方法..................................................7

指标解释..................................................8

附录A.......................................................11

 

I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电

力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

电力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三级,Ⅰ级为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

平;Ⅱ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Ⅲ级为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本评价指标体系将适时修订。

本指标体系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本指标体系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I

 

电力行业(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1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五类,

即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

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判断、清洁生产绩效

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燃煤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资源能源消

耗清洁生产管理需求,其他火力发电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标体系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

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GB8978

GB12348

GB13223

GB21258

GB24789

GB/T21369

GB/T26925

DL/T287

DL/T606.2

DL/T606.3

DL/T606.4

DL/T606.5

DL/T904

DL/T1264-201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节水型企业火力发电行业

火电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第3部分:

热平衡

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火力发电厂能量平衡导则第5部分:

水平衡试验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火电厂环境统计指标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2013年第33号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年2月27日第21号

 

3术语和定义

 

GB8978、GB12348、GB13223、GB21258、DL/T287、DL/T904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1

 

3.1清洁生产

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

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

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2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由相互联系、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系列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指标所组成的,用于衡量清洁生

产水平的指标集合。

3.3指标基准值

为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所确定的指标对照值。

3.4指标权重

衡量各评价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5指标分级

根据现实需要,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所划分的级别。

3.6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数值。

 

4评价指标体系

 

4.1指标选取说明

本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

根据评价指标的性

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

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

和指标分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评价

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

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评价企业执行有关政策的符合性以及实施清洁生产工作的效果。

4.2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

基准。

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

a)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

法规、标准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其严格的指标值;b)凡国家或行业有关政

策、法规、标准中无明确要求的,应选用国内同类型燃煤发电机组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

优良水平的指标。

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行业清洁生产平均先进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按“是否符合”或“符合程度”两种选择来评价。

 

2

 

4.3指标体系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生产工艺及设备指标、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

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各评价指标、评价基准值和权重值见表1。

 

3

 

表1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4

 

5

 

6

 

5评价方法

 

5.1指标无量纲化

不同清洁生产指标由于量纲不同,不能直接比较,需要建立原始指标的函数。

Ygk(xij)=⎨

(1)

 

式中,xij表示第i个一级指标下的第j个二级指标;gk表示二级指标基准值,其中g1为Ⅰ级水

平,g2为Ⅱ级水平,g3为Ⅲ级水平;Ygk(xij)为二级指标xij对于级别gk的函数。

如公式

(1)所示,若指标xij属于级别gk,则函数的值为1,否则为0。

5.2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计算

综合评价指数是评价被评价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清洁生产总体水平的一项综合指标。

综合评价

指数之差反映企业间清洁生产水平的差距。

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按式

(2)计算:

 

i=1j=1

mni

(2)

式中,wi为第i个一级指标的权重,ωij为第i个一级指标下的第j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其中

mni

i=1j=1

等同于YⅠ,Yg2等同于YⅡ,Yg3等同于YⅢ。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针对全厂清洁生产水平进行评定。

包括不同类型发电机组时,分别确定指

标,按全年发电量加权平均。

5.3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的评定

本指标体系采用限定性指标评价和指标分级加权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在限定性指标达到Ⅲ级

水平的基础上,采用指标分级加权评价方法,计算行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综合评价指

数,确定清洁生产水平等级。

对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的,对达到一定

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领先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一般企业。

根据目前我国燃煤发电行业的实际情况,不同等级的清洁生产企业的综合评价指数见表2。

 

 

7

 

表2燃煤发电企业不同等级清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指数

 

6指标解释

6.1供电煤耗

发电机组提供单位供电量所耗用的标准煤量,供电煤耗指标修正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6.2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燃煤发电企业粉煤灰年利用量与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按公式(3)计算:

Lf=

Dfl

Dfc

⨯100

(3)

式中:

Lf——粉煤灰利用率,%;

Dfl——粉煤灰利用量,吨;

Dfc——粉煤灰产生量,吨。

注:

粉煤灰产生量指从燃煤过程产生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微固体颗粒物,不包括从燃煤设施炉膛排出的灰渣,

应与其烟尘去除量基本相等;粉煤灰利用量包括建材、筑路及外销等的粉煤灰量,也包括利用往期的粉

煤灰贮存量。

6.3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副产品年利用量与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按公式(4)计算:

Ls=

Dsl

Dsc

⨯100

(4)

式中:

Ls——脱硫副产品利用率,%;

Dsl——脱硫副产品利用量,吨;

Dsc——脱硫副产品产生量,吨。

注:

脱硫副产品产生量指脱硫吸收剂与烟气中二氧化硫等反应后生成的副产物量。

脱硫副产品利用量包括建

材及外销等的脱硫副产品量,也包括利用往期的脱硫副产品贮存量。

8

 

6.4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所排放的废水数量,用来反映废水排放

强度。

供热折算部分即供热折算发电量为供热耗用标煤量除以供热机组发电标准煤耗,参照DL/T

904标准(以下供热折算部分均同)。

按公式(5)计算:

GPSfs=

Qfs

Wf

⨯103

(5)

式中:

GPSfs——单位发电量废水排放量,千克/千瓦时;

Qfs——废水排放量,吨;

Wf——发电量,千瓦时。

注:

电厂各个外排口排放到外环境的全部废水总量,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冲灰渣水排放量,不包括直

流冷却水量(直接用于凝汽器冷却的淡水、海水量)。

6.5单位发电量烟尘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烟尘量,用来反映烟尘排放

强度。

按公式(6)计算:

GPSyc=

Myc

Wf

⨯106

(6)

式中:

GPSyc——单位发电量烟尘排放量,克/千瓦时;

Myc——烟尘排放量,吨。

Wf——发电量,千瓦时。

注:

烟尘排放量采用燃煤发电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统计数据计算。

6.6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SO2量,用来反映SO2排放

强度。

按公式(7)计算:

GPSSO2=

GSO2

Wf

⨯106

(7)

式中:

GPSSO2——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克/千瓦时;

GSO2——二氧化硫排放量,吨。

Wf——发电量,千瓦时。

注:

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燃煤发电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统计数据计算。

6.7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

燃煤发电企业每发1千瓦时电能(含供热折算部分)平均排放的NOx量,用来反映NOx排放

9

 

强度。

按公式(8)计算:

GPSNOX=

GNOX

Wf

⨯106

(8)

式中:

GPSSO2——单位发电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克/千瓦时;

GSO2——氮氧化物排放量,吨。

Wf——发电量,千瓦时。

注:

氮氧化物排放量采用燃煤发电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统计数据计算。

 

1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燃煤发电企业清洁生产供电煤耗指标修正计算

 

A.1供电煤耗修正计算公式

机组负荷率、烟气脱硫、烟气脱硝、煤质对机组供电煤耗的影响按式(A.1)进行修正计算。

'

(A.1)

式中

bg——修正后供电煤耗(g/(kW·h));

 

bg

'

——实际工况下供电煤耗指标值(g/(kW·h));

K1——机组负荷率修正系数;

K2——烟气脱硫修正系数;

K3——燃煤收到基硫分修正系数;

K4——烟气脱硝修正系数;

K5——燃煤收到基挥发分修正系数;

K6——燃煤收到基灰分修正系数。

其中,

K1取值如下:

 

K2取值如下:

 

K3取值如下:

 

K4取值如下:

机组负荷率≥86%,K1=1.0;

机组负荷率75%~85%,K1=1.015;

机组负荷率75%以下,每降5%,K1为前值基础上乘1.015。

厂内制备脱硫剂,K2=1.005;

厂内无制备脱硫剂,K2=1.0。

燃煤收到基硫分Sar>1.5%时,K3=1.0+0.0016⨯(100Sar-1.5);

燃煤收到基硫分Sar≤1.5%时,K3=1.0。

有脱硝,K4=1.003;

 

11

 

无脱硝,K4=1.0。

K5取值如下:

 

K6取值如下:

燃煤收到基挥发分Var≤19%时,K5=1.0+0.002⨯(19-100Var)。

燃煤收到基挥发分Var>19%时,K5=1.0;

燃煤收到基灰分Aar>30%时,K6=1.0+0.001⨯(100Aar-30);

燃煤收到基灰分Aar≤30%时,K6=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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