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拆脚手架技术规范及人员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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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拆脚手架技术规范及人员要求

搭拆脚手架技术规范及人员要求

1.1人员

1.1.1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做到持证上岗。

1.1.2脚手架搭、拆时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1.1.3脚手架搭、拆、使用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不得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禁忌症。

1.2脚手架的设计

1.2.1脚手架的设计,必须考虑脚手架构配件的自重(恒载)和脚手板上的人员、材料、器具重量以及风载荷(活载)等全部重量。

1.2.2特殊形式的脚手架、搭设高度15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应进行专门设计,并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批准。

特殊形式的脚手架是指:

载荷大于270kg/㎡的脚手架、悬吊式脚手架、炉膛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移动式操作平台、自制卸料平台以及吸收塔、空预器、转轮室等有限空间内搭设的脚手架等。

1.2.3在建(构)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承重平台,应先对支撑架体的建(构)筑物结构承载强度进行验算。

在回填土地基上搭设脚手架,进行载荷计算时应对地质勘探报告提供的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折减系数0.4。

1.2.4在周边环境复杂、地面基础不平整、不牢固的地方搭设脚手架,必须经过现场踏勘和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2.5在土质或不牢固基础上搭设脚手架,应先根据所受荷载、搭设高度及土质情况,对基础进行加固施工,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1.2.6设计、搭设时禁止使用现场的管道、支吊架、护栏、格栅板、花纹钢板、电缆架、仪表箱及设备本体等设施等作为脚手架的主要受力点,并避免出现人员不易上下和强迫体位的结构。

1.3单双排脚手架的搭设

1.3.1.施工准备

1.3.1.1脚手架搭设前,搭设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人员进行交底。

应按相关规定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1.3.1.2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1.3.1.3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1.3.1.4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放线定位。

1.3.1.5脚手架搭设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高处落物伤人。

1.3.1.6在运行设备场所或带电设备附近搭设脚手架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在电气专业人员监护下方可进行搭设工作。

1.3.2立杆搭设要求

1.3.2.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者垫板。

垫板、底座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使用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木垫板;使用底座应确保立杆不滑动、不沉降、不悬空。

在格栅板上搭设脚手架时,立杆底座应生根在底部有钢梁的部位上或横跨钢梁的垫板上。

1.3.2.2立杆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

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1.3.2.3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1.3.2.4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1.3.2.5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当立杆采用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并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扣件固定。

1.3.3横杆搭设要求

1.3.3.1大横杆(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作为小横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根杆长度不应小于3跨,接长时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或搭接。

1.3.3.2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搭接接长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

1.3.3.3双排脚手架的小横杆(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单排脚手架的小横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1.3.3.4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1.3.4结构稳定性要求

1.3.4.1脚手架高于3m时,应设置连墙件或与现场的立柱、钢梁等结构架相连接,且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连墙件(连接点)应水平设置或向脚手架一端下斜连接;其位置、数量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但最大间距不大于3步3跨,覆盖面积不大于40㎡。

1.3.4.2连墙件(连接点)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距离不大于300mm。

脚手架不能设置连墙件或与构架牢固连接时,必须采取架设抛撑等防倾覆措施。

1.3.4.3单、双排脚手架的构造尺寸:

立杆纵距不得大于1.8m;立杆横距不得大于1.5m;步距底部高度不大于2m,其余不得大于1.8m。

1.3.4.4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米;双排脚手架不宜超过50米。

超过50米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分段搭设等措施。

1.3.4.5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小横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

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1.3.4.6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1.3.4.7对接、旋转、直角等扣件扭矩应为40-65N·m。

其安装位置要求盖板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1.3.5脚手板及作业层防护要求

1.3.5.1作业层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小横杆上并铺满、铺稳、铺实,不应有空隙和探头板,与墙面距离不大于150mm。

两端用直径3.2mm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撑杆件上。

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小横杆支撑,但应将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1.3.5.2脚手板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

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置两根小横杆。

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小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小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1.3.5.3在有限空间内、有高温热源或有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场所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竹、木材料的脚手板。

1.3.5.4脚手架应装有人行和材料运输的斜道或牢固的梯子。

梯阶间距不应大于40cm。

1.3.5.5脚手架的斜道两边和工作面的外侧,要设1.2m高的双层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

1.3.5.6高度在6米及以上的改造工程、构架安装等场所使用脚手架时,应同时搭设使用安全网。

安全网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和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网搭设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安生〔2013〕24号)等规程制度的规定。

1.4特殊形式的脚手架搭设

除应遵守通用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4.1.悬吊式脚手架

1.4.1.1悬吊系统应经设计。

使用前应进行两倍设计荷重的静负荷试验,并对所有受力部分进行详细的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4.1.2吊架的挑梁必须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

1.4.1.3搭设过程中,除立杆与横杆的扣件必须牢固外,立杆的上下两端还应加设一道保险扣件,扣件两端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少于200mm。

1.4.1.4悬吊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险绳上。

1.4.1.5相邻的悬吊式脚手架之间,严禁用跳板跨接使用。

1.4.2.炉膛脚手架

1.4.2.1进入炉膛搭设脚手架,必须停止吸、送风机、磨煤机的运行,并做好防止误启动的措施。

1.4.2.2必须保证足够的照明,电源设备配有漏电保护器或隔离变压器。

电源线在进入人孔门处要加橡皮绝缘垫,做好防触电安全措施。

1.4.2.3进入炉膛前应检查炉内是否有焦块等危险物,如有落物危险,应在清理后方可进行搭设作业。

1.4.2.4施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炉膛内不得少于2人,炉膛外必须设专人监护。

工作期间还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反措要求进行全过程管理。

1.4.2.5直接与炉内受热面管道接触的脚手架管,其端部应采取加套管、胶皮垫等防碰磨和防滑措施。

1.4.2.6上下传递材料时,应逐层递送,且上下人员应错开,防止材料坠落伤人或损坏受热面管道。

1.4.2.7炉内脚手架根据情况,应在总高度的1/3、1/2或2/3处设钢丝绳加固,钢丝绳应从看火孔、人孔门等部位穿出,固定于炉本体梁柱上。

1.4.2.8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斜撑杆、剪刀撑以及必要的固定缆绳和吊索,避免脚手架在搭设过程中发生偏斜或垮塌。

1.4.3门式(快装式)脚手架

1.4.3.1搭设前应认真检查组件有无焊口脱焊、有裂纹、损坏变形、销钉脱落等异常情况。

不同型号的组件严禁混合使用。

1.4.3.2地基必须有承受脚手架和工作时压强的能力。

地基不平时,应将可调底座脚调到合适高度,并且锁定脚轮,达到平衡。

1.4.3.3作业平台要按标准要求装设防护围栏、挡脚板,满铺脚手板并牢固固定。

1.4.3.4塔架高度超过底部宽度4倍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连墙件与建构筑物可靠固定,或设置对称斜支撑。

1.4.3.5严禁在有人或工具、材料的情况下移动门式脚手架。

1.5脚手架的验收

1.5.1搭设好的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

1.5.2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指作业面护栏顶部至坠落基准面的距离)实行分级验收制度:

一级:

高度不超过5米(含)的脚手架,由使用部门(车间)领导组织搭设负责人、使用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

二级:

高度在5-10米(含)之间的脚手架,由副总工程师组织设备、安监和搭设负责人、使用负责人共同进行验收;

三级:

高度超过10米及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应由总工程师或主管生产领导组织设备、安监和搭设负责人、使用负责人(特殊形式的脚手架、高度超过15米的脚手架应有设计人员参与)共同验收。

外包工程施工搭设的脚手架,由承包方负责组织搭设负责人和使用负责人共同验收,业主方发包部门相关人员参与。

聘有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理参与验收。

1.5.3脚手架的验收应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并将验收单留存备查。

验收合格后的脚手架必须挂牌使用。

不允许使用的或正在搭设、拆除中的脚手架应在四面醒目位置悬挂“禁止使用”牌。

脚手架标识牌的样式可参考附录。

1.5.4脚手架及其地基应在基础完工后或每搭设完6-8米高度后进行一次阶段验收。

1.5.5脚手架的外形、结构损坏进行过处理,或加建、改建之后,或使用时间达到一个月的,应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1.5.6脚手架验收项目和合格标准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1.5.7脚手架的验收由承包方组织,发包方参加。

1.5.8搭设高度在10米及以上或者在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如炉膛内脚手架、锅炉内检修平台、悬吊脚手架或高压电气设备附近)搭设的脚手架,应有三措两案。

1.5.9凡不符合搭设要求和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负责重新搭设,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脚手架有不合适或不合格的地方,应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搭设单位负责整改,整改完毕再次验收后,进入使用环节。

1.6脚手架的使用

1.1.1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次作业前,应由使用负责人进行整体检查,确保主要受力杆件、剪刀撑等加固杆件、连墙件无缺失、无松动,架体无明显变形,地基无积水、底座无松动、立杆无悬空、扣件螺栓无松动,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无损坏缺失等异常情况。

并将检查结果在验收标识牌上进行记录。

1.1.2上下脚手架必须走斜道或使用梯子,禁止沿立杆、栏杆或借周围构筑物进行攀爬。

使用直立爬梯高度超过3米时,应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防坠器。

脚手架上的人员都必须配戴安全带,以供必要时使用。

1.1.3高度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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