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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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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运动员运动伤残等级标准

特级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因脑部创伤而致极重度智能减退。

重度面部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因脑、脊髓损伤致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因脑部创伤而致重度智能减退。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2或视野小于等于8%(或半径小于等于5度)。

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

双下肢瘢痕形成,功能完全丧失。

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或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因脑、脊髓损伤而致截瘫及双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三级。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面部重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或视野小于等于16%(或半径小于等于10度)。

截瘫肌力3级或偏瘫肌力3级。

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因外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因脑、脊髓损伤致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或中度智能减退。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重度。

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度)。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

单肢瘫肌力2级。

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二级。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面部轻度毁容。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25度)。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0.2。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双眼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度)。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HL。

鼻缺损1/3以上。

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或有椎管狭窄者。

四肢瘫肌力4级,或单肢瘫肌力3级,或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功能缺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因创伤脾摘除(18岁以下)。

因创伤胃切除3/4。

因创伤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因脑外伤而致轻度智能减退。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中度。

一侧完全性面瘫。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48%(半径小于等于30度)。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鼻缺损小于1/3、大于1/5。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度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一拇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或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一侧踝以下缺失。

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下肢骨折成角畸形大于15度,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一前足缺失,另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因创伤胃切除2/3。

肾损伤性高血压。

因创伤一侧肾切除。

因睾丸创伤后萎缩所致血睾酮低于正常值,生精功能降低。

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因股骨头发生塌陷而致髋关节功能不全。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全身瘢痕面积50%-59%。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05,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6。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4。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64%(或半径小于等于40度)。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HL。

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因脑脊髓损伤而致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 离断,或功能丧失。

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一足除拇趾外4指缺损。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指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一前足缺失。

四肢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下同)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功能好。

下肢伤后短缩小于3厘米、大于2厘米。

因创伤肺叶切除。

因创伤成人脾摘除。

因创伤胃切除1/2。

一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股骨头无塌陷,髋关节无功能障碍。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因脑损伤造成边缘智能。

全身瘢痕面积40%-49%。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另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5。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双眼视野小于等于80%(或半径小于等于50度)。

外伤性青光眼。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HL。

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1/3,小于2/3。

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Ⅱ度以上,有中度功能障碍。

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无功能。

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指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因过度训练或其他运动性疾病而致心功能不全一级。

因创伤脾部分切除。

因创伤胃部分切除。

皮肤切割伤或穿入伤并发脏器伤,术后有轻度功能障碍。

因创伤而致一侧睾丸、附睾丸切除,术后睾酮值正常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因脑外伤而致外伤性癫痫轻度。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另眼矫正视力大于0.6。

或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3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HL。

一耳或双耳廓缺损大于1/5,小于1/3。

牙槽骨损伤长大于4厘米,牙脱落4个以上。

二个以上横突或棘突骨折后遗腰痛。

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小于1/2。

四肢大关节之一外伤性脱位,整复治疗后仍有功能障碍。

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

双侧峡部裂合并滑椎Ⅱ度(不含)以下,有轻度功能障碍。

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一手拇指关节功能不全。

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其他两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重要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皮肤切割伤,并发肌肉、肌腱、韧带伤,术后功能好,或其伤口长度大于20厘米。

胸部挫伤引起咳血,治疗后无后遗症。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全身瘢痕面积10%-30%。

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HL,或一耳大于等于56dBHL。

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一耳或双耳缺损大于2平方厘米。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四肢大关节之一脱位,复位后无功能障碍或枢寰椎外伤性脱位,不合并瘫痪。

四肢大关节之一或脊柱创伤性骨关节炎,无功能障碍。

四肢大关节之一骨骺损伤,无功能障碍。

肌肉、肌腱、韧带之一完全断裂,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除拇指外,其余3-4指末节缺失。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身体重要部位骨折愈合后或一般部位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

四肢各大关节外伤后,行软骨(包括半月板、韧带)切除、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或明确诊断为半月板损伤,未做手术但症状明显,影响训练。

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发生自发性气胸,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头部创伤造成脑震荡,无功能障碍。

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切除术后)或双侧峡部裂未合并滑椎。

皮肤切割伤,其伤口长度大于10厘米。

十一级器官无或有轻微缺损,形态轻度异常,无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但停止专项训练一周以上者。

 四肢各大关节扭挫伤,症状明显(关节积液、肿胀、淤血、疼痛)影响运动功能。

肌肉、肌腱、韧带之一不完全断裂。

急性腰扭伤,单侧峡部裂或严重腰背筋膜炎。

各关节骨软骨炎及各类末端病。

一般部位骨折或撕脱骨折及不完全骨折(骨裂),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腕三角软骨盘损伤或下尺挠关节损伤。

小关节脱位、小肌腱脱位或断裂(掌、指、趾等)复位或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皮肤切割伤其长度:

头部大于4厘米,其它部位大于8厘米,需要缝合;皮肤擦伤深度达真皮层以下,其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皮肤冻伤Ⅱ度,面积大于10平方厘米。

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1个以上失去咀嚼功能或其他牙脱落1个或2个以上失去咀嚼功能。

因从事摔跤、柔道项目致使发生单侧或双侧摔跤耳(菜花耳),不能治愈,影响容貌外观。

脏器(肾、脾、肝、睾丸等)挫裂伤,治疗后无功能障碍。

骨化性肌炎,影响运动功能。

创伤性腱鞘炎,反复发作,保守治疗无效,施行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创伤性耳鼓膜穿孔,无听力障碍。

注:

1、本标准主要依据(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并结合国家优秀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

2、运动性疾病的诊断标准依据《实用用运动医学》1996年版。

3、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病情况可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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