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评价标准以此为准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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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评价标准以此为准终稿

 

2012年云南省煤矿矿井

 

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评分表

一、安全管理检查表总分180分得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1

安全

管理

机构

及人

15分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并有会议记录;

2、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最多兼职一个矿井;

3、配备采矿、通风、地测、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安全、技术、生产和机电副矿长;

5、矿长应具有安全资格证。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未配备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或无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扣10分;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主持安全办公会,扣5分;

3、技术负责人跨矿兼职扣10分;跨矿兼职超过规定的,该项无分;

4、专业技术人员和副矿长配备不齐,缺1人扣10分;

5、矿长无安全资格证,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

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主持召开,增强操作性。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增加:

所有矿井均应配备安全监控专业技术人员,应抽采矿井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需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国能煤炭[2011]414号)

3、修改:

安全技术负责人为技术负责人。

(与文件统一)

评分细则:

1、技术负责人增加“(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增强操作性。

2、增加: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不主持安全办公会,扣5分。

应抽矿井为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七条规定的矿井

2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5分

1、建立法定代表人、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防治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2、煤矿领导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规定天数执行(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轮流带班下井,建立下井记录、填写交接班记录;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1、无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瓦斯防治责任制或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记录,该项无分;法定代表人下井次数不够,扣5分,出现生产班无人带班,该项无分;

2、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该项无分;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项,扣5分。

3、带班下井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

基本条件:

1、增加:

瓦斯防治责任制(国办发〔2011〕26号)

2、增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

(总局令33号)

评分细则: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带班次数要求,其它班有不能空班要求。

(总局令33号)

2、增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

 

3

矿井

图纸

管理

15分

 

1、煤矿必须及时填绘能反映实际的下列图纸:

⑴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⑵井上、下对照图⑶巷道布置图⑷采掘工程平面图⑸通风系统图⑹井下运输系统图⑺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⑻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⑼井下通信系统图⑽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⑾井下避灾路线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每半年应更新一次;

3、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应实测填图一次。

1、第1项中的图纸缺一图,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通风系统图、地面和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避灾路线图每半年未更新一图,扣5分;

3、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一图不符合实际,扣10分;

4、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按规定及时填图,扣5分。

基本条件:

增加:

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4

安全

管理

制度

10分

煤矿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6、火工品管理制度;17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8、应抽采矿井建立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突出矿井还需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

 

1、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未落实或执行不好,该项无分;

2、其他制度未落实或执行不好一项,扣5分;

3、突出矿井未建立防突管理制度,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依据:

《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

《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说明: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包括:

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瓦斯抽采达标制度等。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包括:

⑴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⑵职业危害告知制度;⑶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⑷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⑹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⑺职业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⑻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⑼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⑽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⑾应急管理制度;⑿职业健康奖惩制度;⒀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5

作业

规程

10分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和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经矿井生产、安全、技术等部门会审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2、作业规程必须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有贯彻记录和作业人员签字。

1、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施工,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作业规程未审批、无贯彻记录,该项无分;

3、作业规程与实际不符,该项无分;作业规程不完善,扣5分。

 

6

安全

技术

措施

10分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收尾、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接近老空区、巷道掘进贯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修理、重要设备安装工程、主要通风机停风、探放水、瓦斯抽采及《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应采取安全措施的其它工程,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审批、贯彻记录。

1、矿井开采过程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工程一项未编制或编制了未按措施执行,该项无分;

2、安全技术措施与实际不符或针对性不强一项,扣5分;

3、未审批、无贯彻记录一项,扣3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7

矿井

保安

煤柱

5分

1、在采矿许可证界定的井田范围内进行采掘,严禁越界开采。

2、严禁开采工业广场、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其它煤柱的开采必须进行设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批准后方可开采。

3、保安煤柱应反映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1、越界开采或开采保安煤柱无批准的开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任一项,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采掘工程平面图未反映煤柱留设的情况,该项无分。

8

矿井

灾害

预防

10分

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有关规定审批,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按规定设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备相应的救灾物资。

1、未按规定编制,该项无分。

2、虽已编制,但不符合矿井实际、未审批、无贯彻记录每项扣5分。

3、未按计划储备救灾物资扣5分

9

井巷

环境及标志

5分

1、矿井井筒、水平大巷、采区主要巷道内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管线敷设整齐;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应有注明巷道名称及方向的醒目标志及避灾线路标志。

1、井巷内有积水、淤泥、杂物,管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每项扣2分;

2、井巷入口和交叉口处缺标志一处,扣2分。

10

矿山

救护

及应急管理

10分

1、煤矿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2、救护队到达矿井的路程超过30分钟时间的煤矿,应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

3、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岗位资格培训合格,每年进行一次复训;

4、兼职矿山救护队经验收合格;

5、应急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应急管理培训。

1、煤矿无具备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又未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符合第2条规定的煤矿,未设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或兼职矿山救护队不符合规定的,该项无分;

3、兼职矿山救护队员未经岗位资格培训,无证上岗,该项无分;

4、兼职矿山救护队未通过验收,该项无分;

5、未进行应急管理培训,该项无分。

《云南省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云煤安发[2009]64号)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11

劳动

用工

5分

煤矿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须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劳动用工合同少签一人扣1分;

2、未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人扣1分。

12

保险

与风

险抵

5分

1、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煤矿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1、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该项无分。

13

职业

健康

15分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

2、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3、煤矿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4、煤矿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煤矿职业危害申报。

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6、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煤矿应当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8、煤矿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1、无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该项无分;

2、无专职管理人员,扣5分;没有培训,扣5分;

3、未执行专款专用,扣5分;

4、未进行申报,扣5分;

5、未配足自救器,该项无分;未配备安全帽、矿灯、劳保服装,出现任一项,扣5分;下井人员1人未佩戴齐全,扣2分;

6、未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缺1人扣5分;

7、未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扣5分。

8、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扣5分。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14

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10分

1、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为: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2、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1、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未按规定提取,该项无分;

2、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未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又无台帐或用于其他方面,扣5分。

15

安全

管理

人员

持证

15分

1、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经具有二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

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至少5人(包括安全员),并经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1、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未持证1人,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已配备的其他副矿长未持证1人,扣5分;

3、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少1人或未持证1人,扣5分。

 

16

特种

作业

人员

持证

15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证书;

2、持外省证书的,须经省内有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考核认证,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复审。

1、特员未按规定配备少1人或未持证1人,扣5分;

2、持外省证书而未在有效期内按规定参加复审,出现1人,扣10分。

17

其他

人员培训

10分

1、煤矿应建立培训机构、设立培训场所、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煤矿应按规定配备兼职群监员,群监员的配置按云煤安发字[2009]23号文执行。

群监员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

3、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未按规定建立培训机构、设立培训场所、制定培训计划和未按计划培训,该项无分;

2、培训达不到规定的时间要求或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出现一项扣5分;

3、未按规定配备群监员,扣5分。

二、开采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50分得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1

矿井

生产

能力

10分

1、矿井年产量不得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2、矿井月实际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月计划产量按年核定能力÷330天×当月生产天数计算);

3、省属国有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范围内同时作业的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班。

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4、其他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照核发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矿井生产能力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数按州(市)、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但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

5、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1、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或月产量超过月计划产量的10﹪,该项无分;

2、单班采掘作业人员和辅助工种人员超过规定人数,该项无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

登记编号:

云府登74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1号《云南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控制井下作业人数。

2

矿井

安全

出口

15分

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2、井下每一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3、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度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

1、不符合第1条规定的,该项无分;

2、不符合第2条规定的,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3、不符合第3条规定的一处扣5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梯道间距离每隔8米设置一处)

3

采掘

接续

10分

1、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和月度生产计划;

2、月度生产计划应与实际相符;

3、矿井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保证正常接替;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尽抽,多措并举,实现抽掘采平衡。

1、无年度采掘接续计划,该项无分;年度采掘接续计划编制不完善和无月度生产计划,任一项扣5分;

2、月度生产计划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扣5分;

3、不符合第3条规定的,该项无分。

云煤安发[2008]16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4

巷道

断面

30分

1、矿井主要巷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2、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0米;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米;

3、采煤工作面出口20米范围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机采工作面出口20米范围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1、不符合第1条规定,该项无分;

2、矿井一条巷道有两处高度低于规定0.2米,该项无分;有一处高度低于规定0.2米,扣10分;

3、矿井巷道任一处高度低于规定0.1—0.2米,扣5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

5

采区

及工

作面

布置

20分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无采区设计扣10分;未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扣5分;

2、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

6

掘进

工作

20分

1、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2、严禁无支护从事掘进作业;

3、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支护方式、工程质量、作业形式和空顶距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

1、评价时无掘进工作面,该项无分;

2、掘进巷道无支护、掘进迎头未使用前探支护或未采取其它措施,超空顶作业,该项无分;

3、掘进工作面的支护材料、材质、支护间距、支护方式、支护质量等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任一项扣5分;

4、可缩性金属支架未采用金属支拉杆的扣5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一条

《煤矿规程》第四十二条 

7

采煤方法

25分

1、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及煤层赋存条件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必须实现壁式采煤;

2、不适合壁式采煤法开采的煤层,应采用其他正规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实现全风压通风;

3、使用非正规采煤法开采的煤层和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

4、严禁使用国家已淘汰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禁止的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

5、“三下”采煤应编制开采设计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报省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不符合第1—5条规定中任一项,该项无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出口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8

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及支护质量

20分

1、矿井应实现均衡生产,避免采、掘失调;

2、采煤工作面应采用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开采活动;同一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3、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4、矿井应设立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采煤工作面支护合格和作业安全;

5、采煤工作面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架设牢固;其工程质量、支护材料、支护形式、作业形式、特殊支护、顶板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要求;

6、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5条的规定;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的规定。

1、评价时无采煤工作面,该项无分;

2、采煤工作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支护材料或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护扣10分;

3、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柱达不到在用支柱的10%扣10分;

4、矿井未开展质量验收工作,无每班质量验收记录扣10分;

5、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任一项扣5分;

6、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无支撑力测试手段和记录、乳化液泵站压力(18MPa)不符合规定任一项扣5分;

7、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5条规定,每项扣5分;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规定,每项扣5分。

三、通风系统安全检查表总分160分得分

评价

项目

基本条件

评分细则

检查记录

得分

1

通风

系统

40分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没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总回风巷中不得敷设动力电缆;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井下必须按规定设置风门、风窗、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符合标准,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应有经批准的安全措施;

4、矿井应按规定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5、采区上山不得少于2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1、不符合第1条规定、通风系统不可靠、风流紊乱,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布置专用回风井,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高瓦斯矿井未布置专用回风井,该项无分;

采区应设未设专用回风巷的,一处扣20分;

3、应设置通风设施的地方未设置,一处扣10分;通风设施设置位置和构筑质量不符合要求一处扣5分;

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无批准的安全措施,扣20分;安全措施未落实扣10分;

4、不符合第4条规定扣10分。

5、采区上山少于2条;采区巷道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每项扣20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2

通风设计、风量分配及通风能力核定

20分

1、矿井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并根据开采变化进行修订;

2、矿井有效风量符合规定,采区、工作面各用风地点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3、每年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矿井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矿井无通风设计,扣10分;通风设计与实际不符,扣5分;

2、不符合第2条规定,发现一处风量不足扣10分;

3、不符合第3条规定的“一票否决”,该项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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