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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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城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减灾委

2.2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3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准备

3.6社会动员准备

3.7宣传和培训

4.监测预警

4.1预警信息

4.2预警响应

4.3灾情信息报告与处理

5.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应急物资调拨

6.5信息发布

6.6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

8.3预案及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8.5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8.6制定与解释部门

8.7预案生效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或邻区发生的严重影响我区的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绿潮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风险评估

目前,城阳区辖城阳、流亭、夏庄、惜福镇、棘洪滩、上马六个街道办事处,其中,夏庄和惜福镇街道部分社区位于山区。

按照城阳区的气候特点、地质特点和地理位置,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台风、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低温冷冻等,春季易发干旱,夏季易发台风、洪涝。

从城阳区自然灾害发生的历史看,干旱、洪涝、低温冷冻影响较为突出。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双拥办)、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安全监管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林业局、区地震局、区人武部、区红十字会、城阳公安分局、城阳公路分局、城阳区气象局、城阳街道办事处、流亭街道办事处、夏庄街道办事处、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马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2.2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收集、汇总、上报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助、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

2.3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

正确把握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区物价局):

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负责对受灾区域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重要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向区政府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对受灾区域市场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和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人防办):

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热、供气、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修复所管养的被毁损的道路,保证畅通;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疏散体系以及人防专业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区教体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

安排减灾和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区民政局(区双拥办):

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储备救灾物资;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协调当地驻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财政局:

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

修复所管养的被毁损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客、货运力。

区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区水务局: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指导灾区被毁坏的供水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海洋与渔业局:

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处置、打捞和消除工作;指导海上养殖业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区安全监管局:

组织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区卫生局:

根据灾区情况,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对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置。

区服务业发展局:

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并做好灾区重要商品市场的监控。

区林业局:

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区地震局:

将地震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关地震应急预案,并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

区人武部:

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区红十字会:

开展红十字救援,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接收社会捐赠。

城阳公安分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协助做好灾民转移、疏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城阳公路分局:

修复所管养的被毁损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证交通畅通。

城阳区气象局:

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

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的全面工作。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青岛市财政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下拨上级救灾资金。

3.2物资准备

区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街道应结合实际设置救灾物资储备场所。

按照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机制。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区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区相关部门、街道应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物资、设备和装备。

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区域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准备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建立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气象、地震、海洋、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相关部门、街道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以街道为单位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捐赠。

3.7宣传和培训

各部门、各街道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国家消防日”等活动,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街道、社区有关部门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监测预警

4.1预警信息

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务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房管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局生物灾害预警数据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2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启动程序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街道、部门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②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③通知有关街道、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④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⑤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⑥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3灾情信息报告与处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1)对于突发性一般自然灾害,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时及时将灾害情况和灾害等级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核实灾情上报区减灾委和区政府,并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在区减灾委审核的基础上向市业务部门报告。

(2)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所辖区域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迅速将灾情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情况迅速核实,并及时报告区减灾委、区政府和市救灾主管部门。

(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有关部门、街道、社区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减灾委办公室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4)对于干旱灾害,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进行初报汇总;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灾情会商会,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全面客观地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由各类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

灾害发生后,由负责各专项自然灾害预案的部门第一时间将灾害等级报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减灾委负责人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相应等级的响应。

6.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政府和区减灾委设定三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当灾情达到设定的相应等级时,即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由区长启动、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启动、组织;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启动、组织。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要求,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启动程序:

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区减灾委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与市民政局保持通讯畅通,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视情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支持;

③协调有关部门对受灾街道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④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街道的情况汇报;

⑥向受灾街道或区域紧急派出工作组。

(2)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受灾街道,慰问灾民,视察灾情,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3)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求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5)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申请调拨救灾款物。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视情编发《灾情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并通报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信息。

(7)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Ⅰ级响应终止。

6.2Ⅱ级响应

启动程序:

一般灾害发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迅速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街道的情况汇报;

⑤向受灾街道或区域派出工作组,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赶赴受灾区域,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申请调拨救灾款物。

(4)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视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区委、区政府以及市民政局,并通报区直有关部门。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确定Ⅱ级响应终止。

6.3Ⅲ级响应

启动程序:

一般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未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②向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③协商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街道或区域的抗灾救灾支持;

④向受灾街道或区域派出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委派出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受灾街道或区域,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街道的救助能力和相关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与受灾街道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受灾街道的抗灾救灾支持。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确定Ⅲ级响应终止。

6.4应急物资调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应急物资的筹备、调拨;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调拨自备物资;需要跨街道、跨部门调拨的,由区减灾委统一安排,进行集中调拨;需临时采购的物资,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实施紧急采购。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街道、社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城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上级下达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受灾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统计、评估全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

同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区民政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收到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的倒房情况,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区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上级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各级监察机关实施问责。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及演练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重要企业应根据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2)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

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3)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部门预案。

8.5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

(1)本预案是《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预案。

(2)当发生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本预案协同城阳区各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共同应对处置。

8.6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解释。

8.7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城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城政办发〔201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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