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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运输与保险

外贸运输与保险

航次租船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1976年和1994年修订)(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所有人/营业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地(第1条)

5.船舶名称(第1条):

xxx

6.总吨/净吨(第1条)

7.按夏季载重线确定的全部载重公吨数(第1条)

8.船舶动态

9.受载期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运费预付还是到付)(第4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载明是否不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第5条)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和卸货的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仅填入c)(第6条)(a)装货时间(b)卸货时间(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第6条)

17.托运人营业地(第6条)

18.代理人(装货)(第6条)

19.代理人(卸货)(第6条)

20.滞期费率及支付方式(装货和卸货)(第7条)

21.解约日(第9条)

22.共同海损理算(第12条)

23.运费税(载明是否由所有人支付)(第13条c款)

24.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5条)

25.法律和仲裁(载明第19条(a),(b),或(c)款;如约定第19条(c)款,同时载明仲裁地点)(如未填入,应适用第19条(a)款)(第19条)(a)载明小数额索赔/简易仲裁程序适用的最大请求额(第19条)

26.含有特殊规定的附加条款,如果约定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定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背面条款)

1.兹由第3条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舶名称见第5栏,总吨/净吨见第6栏,按夏季载重线确定的全部载重量公吨数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预计准备装货的大约日期见第9栏.

  上述船舶在其先前义务履行完毕后(注:

94版新添加的内容),应立即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承租人须自己负责装运该货.船舶经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2.所有人责任条款

  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不负责,即使是由于船长或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其他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如无本条规定,所有人可能须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没有引航员在船也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帮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a)运费应按第13栏所列费率,根据装船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预付.如按第13栏,运费是在装船时支付,则应视为运费已经收取并且是不可退还的,而无论船舶和/或货物是否发生灭失.

  如果应支付给所有人的运费尚未实际支付则不能要求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或背书表明运费已经预付的提单.

(c)到付.如按第13栏,运费或部分运费在目的地支付,则在货物按按这种方式交付之前,不应认为运费已经收取.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运费或部分运费在交付货物时支付,承租人应有选择按交付货物的重量/数量支付运费的权利,只要这种选择是在散货分解之前宣布的,并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公认的衡重仪器,共同查验单据或理货加以确定.

5.装货/卸货

(a)费用/风险

  货物应由承租人负责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理货,绑扎和/或固定,并从舱内取出和卸船,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应提供并铺设为适当积载和保护船上货物所需要的垫舱物料,但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所有这些垫舱物料在船上的使用.根据本租船合同当货物卸船后,承租人应负责将其垫料移走并支付移走垫料所需的费用,花费的时间计入装卸时间,直到垫料已经移走.

(b)货物装卸设备

除非船上无装卸设备或经当事方协议不使用船上的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载明,所有人在整个装卸过程中可以自由使用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并使用充足动力操纵所有这些设备.所有这些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果不是由于装卸人员的疏忽所造成,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或动力故障引起的时间损失,应按发生故障的设备占根据本租船合同装/卸货物时所要求的起重机/起货机总数的比例予以扣减,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如果当地规定不加禁止,经承租人要求,所有人应提供由船员充当的起货机司机/起重机司机来操纵船上的货物装卸设备,但所有人对这些司机并不承担责任.如果当地规定不允许,岸上的劳动力应由承租人负责雇佣.起货机司机/起重机司机应由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并且作为装卸人员应视为承租人的受雇人,当应始终工作在船长的监督之下.

(c)装卸人员造成的损害

  承租人应对由于装卸人员造成的船舶任何部分的损害(超出正常损耗)负责.这种损害应由船长尽快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和其装卸人员.如果未能如此,承租人将不承担责任.船长应当尽量取得装卸人员对其责任的书面承认.

  承租人在航次完成前,有义务修理装卸造成的任何损害,但是船舶从造成或发现这种损害的港口开航前影响船舶适航性或船级的那部分装卸造成的损害必须进行修理.所有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损失的任何时间也应由其承担,承租人应按照滞期费率支付给所有人.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果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日/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如果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日/小时数内卸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日/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12:

00时之前包括12:

00时递交,装卸时间从13:

00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

00时之后的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的06:

00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规定托运人,则应递交给承租人或第18栏中规定的他们的代理人,在卸货港,准备就绪通知书应递交给承租人或第19栏中规定的他们的代理人.

  如当船舶抵达或驶离装货/卸货港口时,装货/卸货泊位不能进入,船舶抵达那里时应有权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不论船舶是否免除检疫,也不论是否已办理结关手续,只要船长保证船舶实际上已在各方面做好了准备,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就应当如同船舶已进入泊位并在各方面做好了装货/卸货准备一样进行计算.但船舶从等泊地点移到装货/卸货泊位所用的时间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经检查,如果发现船舶未能在各方面做好装货/卸货准备,则从发现之时直到船舶重新做好装货/卸货准备为止所损失的时间,不应记入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起算之前使用的时间应当计算.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装货和卸货港口的滞期费,由承租人按第20栏规定的费率以20栏规定的方式按日支付,不足一日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应按日连续累计,并应凭收到的所有人出具的发票支付.

  如果滞期费未按上述规定支付,所有人应给予承租人96个连续小时的时间发出纠正该错误的书面通知,如果滞期费仍未在此期间届满期间支付,并且船舶正处于装货港,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本租船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8.留置权条款

  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损害赔偿请求和所有其他根据本租船合同应取得的款项,保括恢复原状花费的费用,对货物以及货物方面的所有应支付的附属运费行使留置权.

9.解约条款

(a)如船舶未能在第21栏规定的解约日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将有权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

(b)如所有人预见到,即使尽到适当谨慎,船舶也将不能在解约日之前做好装货准备,所有人应无延迟的通知承租人,说明船舶做好装货准备的预计日期,并询问承租人是否行使其解除租船合同的选择权,或者同意重新确定一个解约日.

  这项选择必须由承租人在收到所有人通知之后48个连续小时内宣布,如承租人未行驶其解约选择权,本租船合同应视为已被修改,所有人向承租人所发通知中载明的新的准备就绪日期之后的第十一天应作为新的解约日.

  本条(b)款规定仅能行使一次,并且在船舶进一步延误的情况下,承租人跟据本条(a)款应有选择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

10.提单

  提单应按1994年版"Congenbill"提单格式由船长出具并签发,但不防碍本租船合同,或由所有人的代理人出具并签发,只要已书面授权了该代理人.其中一份提单应提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就签发提单所引起的全部后果或责任赔偿所有人,但仅以这种提单条款或内容为所有人设置或导致设置的比按本租船合同所有人履行的更重的责任范围为限.

11.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如船舶由于他船疏忽以及本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所有人的受雇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而与他船碰撞,则根据本租船合同承运的货物的所有人应赔偿所有人的一切损失或对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所负的责任,但此种赔偿应以上述损失或责任是指已由或应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或其所有人付给上述货物的所有人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数额为限,且已由他船亦即非载货船舶作为其向载货船舶或所有人提出索赔的一部分抵销,扣除或追回.

12.共同海损和新杰条款

  除非第22栏中另有约定共同海损应在伦敦按照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及其以后的各项修订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是由于所有人的受雇人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数额.(参见第2条)

  如果共同海损按照美国的法律和惯例进行理算,应当适用以下条款:

"如果在航次开始以前或以后,由于不论是疏忽与否的任何原因而引起意外,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令,合同或其他规定,所有人对此类事件或此类事件的后果都不负责,则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应在共同海损中与所有人一起分担可能构成或可能发生的具有共同海损性质的牺牲,损失或费用,并应支付关于货物方面所发生的救助费用或特殊费用.如有某一救助船舶为本所有人所有或由其经营,则其救助费用犹如该救助船舶系为第三者所有一样,全额支付.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所认为足以支付货物方面的预计摊款,以及出自货物的救助费用及特殊费用的备用金,如有需要,应由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或货物所有人在提货之前付给所有人".

13.税收和费用条款

a)船舶所有人应支付的所有习惯向船舶征收的规费,费用和税收,而不论数额如何计算.

b)货物承租人应支付所有习惯上向货物征收的规费,费用,关税和税收,而不论数额如何计算.

C)运费除非第23栏中另有约定,对运费所征税收,应由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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