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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引领

用法治思维做好干部工作

政治部张守凤

(2014年12月5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

“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依法行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这既是对每个党组织和每个党员干部的新要求,也是干部人事工作面临的新任务。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法律和党内法规要求的原则精神贯彻落实到干部工作全过程中,增强用法治思维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工作。

一、提高认识,法治思维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何为法治思维?

根据法律专家的解释,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它要求我们,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职责意识,强调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

用法治思维做好干部工作,本质要求我们在干部工作中想问题、作决策、定政策、办事情时,都要先找法律、党规党纪的依据。

有依据的,看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没有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法、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要按照原则进行办理。

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

有些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

对人事干部来说,组织和干部职工对我们的核心要求就是要做到党性强、作风正、工作实、业务精,这与法治思维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所以说,法治思维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正视问题,法治思维是做好干部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几年来,干部人事部门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用法治思维指导工作开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

我们主动全部工作定位在“服务”性质上,主动将自已放在“被监督”位置,坚持原则、坚持公平、坚持正义,努力做到各项工作经得起检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干部职工的评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当前的干部工作与法治思维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

突出表现在:

一是对法制的宣传工作还不够重视。

在法治的背景下开展工作、作决策,必然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一些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养成法治的思维,不能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在干部队伍中,特别是有的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树立不够,尊法信法用法意识不强,虽然工作在税务部门,但对一些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却不熟悉或掌握不够;有的领导干部虽然对税收法律法规有所掌握,但对党规党纪、行政管理、干部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甚至一知半解;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官本位意识浓厚,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些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搞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寻租牟利等。

存在上述问题,与一直以来,干部人事部门对《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机构编制职数管理》等一系列党纪党规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大有密切关系,这说明干部工作与法治思维下开展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

二是保证干部依法行使职权还比较薄弱。

回顾干部工作的历程,干部人事部门把保证干部依法行使职权还没有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对干部执法执纪过程、行使法律赋予职权过程、知法守法情况加强监督的力度还不大;同时,我们也看到,干部人事部门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明确岗位职能、加强干部权限、责任的设定,但过去工作中,我们对部门、对干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到位,特别是对部门、个人定岗定责工作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随意性较大。

干部考核机制也不完善,考核指标导向有失偏颇。

我们的干部队伍中,一些干部责任心不强,无所事事,干事不出力甚至乱干事,这与我们没有以法治思维做好做实干部工作有关系。

三是依法从严管理干部的力度还不够。

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加强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的学习贯彻,开始注重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做了一些工作,但力度还不够。

一方面干部日常管理的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不够,管理流程、程序不明确;一些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不够,队伍日常管理政策法规、制度建设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依法加强对干部日常管理严格不够,相关监督纪律措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依据党规党纪抓队伍、管干部没有严格起来,对队伍日常管理有些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四是从全系统来看,依法维护系统稳定还不够。

一些基层同志不愿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调研,在处理群众工作中以权压事,或因处置方法不当、处置不力,导致越级上访、拦访情况不断。

一些领导干部存在“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观念,思想工作不细,教育管理工作没跟上,不能有效化解矛盾反而激化矛盾。

干部工作中,加强对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维稳工作还不到位。

此外,抓队伍管干部中还有许多情况值得重视。

如人才发展规划、思想教育内容、政治工作形式,对个别地方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教育不严、管理不善,党建工作信心不足、热情不高、办法不多,少数干部精神状态不佳、政治素质不高等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尚不到位。

上述一系列存在的问题都迫切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着力研究解决,我们要增强以法治思维做好干部工作的紧迫感。

三、勇于担当,下力气以法治思维做好干部工作

从《决定》的精神看,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章和党内法规。

干部人事部门是管队伍、管干部的职能部门,必须义不容辞担当起推进依法治队的重任,履行好干部工作职责,丰富干部工作的内涵,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做好干部工作。

(一)要大力抓好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

深入宣传宪法,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宣传党规党纪,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动全系统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把法治的观念植根于思想上,体现在工作中。

要立足新要求,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把法治理念、法治知识、法治能力的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干部法治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抓好工作的能力,让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成为税务干部工作中的自觉行动,以思想上的自觉引领行动上的自觉,以个体的自觉带动全员的自觉。

省局政治部打算2015年初,将举办一期全系统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培训班,让全系统领导干部接受一次全面、系统的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学习教育。

同时,2015年要在全系统突出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公务员法》、《事业人员管理条例》、省政府《机构编制职数管理条例》等法规法纪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

(二)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依法办事是干部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干部自身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

换言之,能否坚持依法办事,是评价和衡量一名干部的重要依据。

《决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与此同时,《决定》还明确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迅速拉开帷幕,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变革日新月异,随之产生的一系列系统矛盾问题也将不断凸显。

各级地税干部作为深化改革的执行者,能否以法律为准绳,有序推进深化发展、优化服务、带好队伍,做到既见工作成效,又促地税事业进步,事关发展大局。

干部工作必须以法治的思维,把能否坚持依法办事作为重要依据,着力将那些坚持依法依规履职,既干成事,又不出事的干部选拔出来。

在干部推荐考察中,要多角度、全方位了解干部依法办事情况,作为提拔任用和安排岗位的重要参考。

对那些懂法善律己,不越雷池半步的“明白人”,要予以关心;对那些守法干实事,一心扑在事业上的“老实人”,要予以重视;对那些用法不偏移,敢抓善管的“率性人”,要予以保护;对那些执法不徇私,维护公平正义的“正直人”,要予以选用。

扎实抓好地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领导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推进法治地税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要加强引导,健全制度体系,树立注重依法办事的用人导向,形成干部队伍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把保证干部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

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干部的具体的工作中,重点体现在依法行政上,关键是依法行使职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提出了要求,并强调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不但要求各级干部必须围绕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能、权限、程序开展工作,正确行使职权,还对各级领导干部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行为带上了“紧箍咒”,保障了司法公正。

对地税干部而言,能否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能,最大限度地为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是良好作风的体现;坚持法律至上,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自觉抵制和杜绝在执法过程打招呼、找关系、送人情的行为,做好表率,更是良好作风的体现。

干部工作要发挥好职能作用,要把保证干部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

要对干部执法执纪过程、行使法律赋予职权过程、知法守法情况予以从严管理监督,以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约束干部行为,教育和监督干部围绕宪法和法律规定履其职、行其事、正其心。

要健全干部违法行为跟踪和问责机制,对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登记和问责。

要坚持责权一致原则,以民主评议、社会调查等手段,考评干部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处理履职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健全干部违背依法行政要求造成负面效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配合全系统正在开展全员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三定”规定,加强对系统干部职工定岗定责工作,加强岗位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

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及时设立科学的、可操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指标,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优秀的要表彰奖励,不合格的要批评教育,甚至调整岗位。

要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四风”问题纠正情况的“回头看”,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四)要从严干部监督,加强干部日常管理。

遵纪守法既是对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没有特权,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

作为人事干部,既要知法守法,维护法律权威,更有义务对身边人、身边事进行教育监督。

在对各级干部监督和管理中,要把遵纪守法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从严要求、从严监管、从严处置。

要制定出台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配套完善效能告诫、末位曝光、行风评议等工作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措施,以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为遵循,从严落实法治要求,推进“人治”向“法治”转变。

建立健全参与广泛、公开透明的行政机制和社会监督网络,突出抓好干部行政权力运行和使用过程、结果的全程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制度在阳光下执行,防止公权私用、公权乱用的问题。

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考评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的具体责任,形成管理严格、监督有力、考评准确的工作机制。

强化问责手段,对不学法规,行使权力和执行制度不严格的干部,要从重要岗位上调整下来;对监督乏力,身边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的干部,要按制度进行问责;对守法意识差,因律己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干部,要坚决追究责任;对执法执纪徇私,打着法律法规旗帜为违法违纪行为“买单”的干部,要从严从重处置。

加强干部管理监督要从细处入手,抓好“切口”。

要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上更要严格,受更多的约束、负更重的责任、有更大的担当。

要强化法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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