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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doc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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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

篇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木厂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金安委〔XX〕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及其它工矿企业的高危岗位(以下简称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员进行无责赔偿,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一条款为准。

  三、投保期限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经

  营企业投保期限为一年。

企业应当每年按期续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的(临时经营)投保期限不得低于两个月。

经营期间不足月的按月计收。

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费率。

  短期费率标准:

  非煤矿山保费按照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保费标准执行。

  四、企业投保人数

  投保企业应将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投保,不得漏保。

各类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非煤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每单位投保人数不得低于企业员工总人数的70%;加油站:

每台加油机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不得低于2人投保;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不得低于烟花爆竹各储存仓库用工人数之和,各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装卸搬运人员必须投保,企业投保人数不得低于10人。

  五、投保费率及优惠措施

  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

为体现收费差异化,对

  煤矿企业设置规模系数,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设置投保人数优惠系数,将按煤矿规模、企业投保人数实行差异化收费。

  新投保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险标准费率执行。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好、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续保时给予首年保费5%的费率优惠;连续两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10%的费率优惠;连续三个保险年度未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给予首年保费20%的费率优惠(优惠标准上限为20%)。

  六、投保方式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统一的保险条款、费率规定、投保单、保险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记实名方式投保。

企业投

保时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被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投保单和从业人员清单。

企业参保后应到镇安监局法规科(镇安责险代办机构)开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凭《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市安监局有关科室要依法运用评价、评审、备案、许可、年审等经济、行政手段,确保高危作业人员应保尽保。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必须作为行政许可、备案、年审的上报材料之一。

对未办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证明书》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六安分公司在为企业办理保险后,于每月10号至15号之间将月度签订的保险单中的第四联即“统计备案联”报市安监局法规科(镇安责险代办机构)。

  金安区木厂镇安全生产委员会

  XX年10月5日

篇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划书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滕州支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

  尊敬的客户: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环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是生产企业、政府部门和中国大地保险的共同愿望。

作为一家“国字号”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大地保险公司始终秉承“立足本行、稳健发展、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公司的快速发展依赖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反哺社会,融入安全生产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根据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责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和贵单位的实际情况,我公司将专门为您量身设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计划书,请详阅后酌定。

  一、投保险种的推荐

  依据贵单位经营性质和企业的经济实力,我公司向贵公司推荐办理的险种是: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险业务)

  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人员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死亡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

  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附加险业务)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而导致残疾,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伤残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

  详细内容请阅读以上两个条款。

  二、投保计划的确定

  

(一)投保的原则

  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让贵单位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2、在享受同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贵单位保费支出;

  3、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能够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贵单位的社会影响力。

  

(二)投保的方式

  以贵公司的名义或以集团公司统保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投保预案

  详见附件一及附件二:

  《安全生产责任险(XX版)费率规章》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XX版)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

  三、保险服务举措

  

(一)成立专项业务服务领导小组

  

(二)强化理赔服务

  我司将在“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开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赔的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快速有效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有效、及时地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尽快回复正常的生产活动。

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事故大小,对案件事故分类,不同的类别,分别制定了不同的处理流程。

出险后的主要工作程序:

  1、出险报案。

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通知保险人,

(1)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95590;

(2)拨打当地理赔小组专责人员的电话。

  2、现场勘察。

对于需要现场查勘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将安排理赔查勘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出险企业进行施救等工作。

如果无法及时赶到现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与理赔人员沟通后先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及有关

  实物证据、证明材料。

  3、专家和公估公司协助处理。

对于重大保险事故或损失原因难以确定的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企业协商,共同聘请专家或公估人员评估损失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

  4、预付款制度。

为支持尽快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估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保险责任确定的前提下,企业可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50%以下的预付赔款申请。

  5、事故善后。

我们将在被保险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事故责任调查、索赔资料收集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赔款支付,确保事故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风险防范

  1、进行企业走访和风险调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进行了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风险管理培训工作,提高了投保人对防灾防损重要性的认识;

  3、建立事故高发季节的风险预警机制,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使企业发生风险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4、争取部分防灾防损费用,进一步强化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用于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用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用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的安全竞赛活动。

篇三:

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安监发[XX]79号

  来源:

山东省安监局发布日期:

XX-8-7

  各市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山东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XX]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

  [XX]37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障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扶持政策,争取第一年度试点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二)承保范围:

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

为确保试点工作统一有序进行,根据前期试点工作、各市经济规模和相关保险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确定烟台、威海、临沂、荷泽、莱芜、日照、东营、滨州、德州等9个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为主

  承保,济南、淄博、潍坊、济宁、泰安、枣庄、聊城等7个市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为主承保。

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可结合实际采取两公司共保的方式开展工作。

  (三)试点时间:

XX年7月开始。

  三、保险方式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

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

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促进参保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

承保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报制度,并于每季度末将参保情况报各级安监部门,省级公司应当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四)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

1、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降低安全风险。

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服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各承保公司要依据该方案,制定具体服务工作的方案,报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

  (五)各级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发[XX]37号文件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

省级防灾防损费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每月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每季结算一次,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安全奖励等费用支出。

具体提取使用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承保公司具体制定。

  四、推动政策

  

(一)参保单位的保费可从依法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二)按规定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其中省属企业已存储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尚未存储的经批准,可减少或不再存储;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县按照鲁政办发[XX]3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安监执法监察机构要把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也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级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严格按照鲁政办发[XX]37号文件的规定,把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份):

按照鲁政办发[XX]37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开展参保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其中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调查摸底。

调查摸底结束后,应将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依据。

  

(二)制定方案阶段(8月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及方法步骤,并于XX年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至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动员部署阶段(9月上旬)。

各市试点方案经省联席会议同意后,要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任务,实施试点工作。

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认识,增强投保积极性。

  (四)业务培训阶段(9月中下旬):

各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试点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并由各承保公司负责承办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保险合同有关内容,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保险办理阶段(10月至12月):

各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组织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做好承保工作。

  (六)总结阶段(12月底):

召开试点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的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完善组织工作机制。

为了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安监局、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山东保监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

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

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

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

省里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

同时对试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和承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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