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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特别管理规定

放炮特别管理规定

(一)、对井下放炮人员的要求

1、爆破工必须由经过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资格证和公安部门颁发对爆破员作业证,并做到携带齐放炮工具,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3、放炮员是现场放炮行为对行为主体,必须亲自连接雷管脚线和母线,进行网络测阻、放炮、验炮等工作。

4、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5、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必须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班后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6、放炮员必须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发爆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爆破母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

(二)、井下火工品运送管理:

1、放炮员亲自到井下炸药库领取雷管、炸药。

由使用单位安排经过培训的背药工在放炮员监护下领取,并使用专用药包,背药量不得超过20kg。

2、背药工不得和放炮员同在一车厢或相邻车厢乘坐,背药工和其他乘车人员严禁坐在盛有爆炸材料的药包上,否则按“三违”论处。

3、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灯,禁止穿化纤衣服。

4、爆炸材料运到放炮地点必须有背药工、放炮员、采掘班队长进行认真清点过数,做到入箱落锁,雷管做到入盒随身携带。

爆破工作结束后,放炮员应认真核实对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时填写记录和汇报调度,采掘班队长必须对当班使用的爆破材料进行核实、签章。

爆破工必须及时将剩余雷管退回药库。

(三)、装配引药与装炮

1、每次放炮员装药连线时,生产单位必须安排一名专人现场监护,负责观察煤壁、顶板、巷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将人员撤离。

装配引药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进行,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防片帮网没有拿掉的情况下、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2、装炮必须按照爆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图表。

装炮可由放炮员和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协助进行,严禁将爆炸材料分发给采煤当茬工人和掘进工作面人员自行装炮,杜绝“全民装药”现象,现场剩余的爆炸材料应及时回收入箱上锁

3、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

②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

③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

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

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

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

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变形时不装;

⑧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机制炮泥时不装;

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

⑩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4、装炮、放炮不得与回柱等其他与装药、放炮无关的生产工序平行作业。

5、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机制炮泥。

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机制炮泥全部封满。

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6、坚持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机制炮泥。

采煤底部炮眼、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炮眼都必须使用阻燃彩带,彩带炮眼外漏长度不少于300mm;掘进工作面底部两排眼(上山巷道除外)必须使用抗水型雷管。

机制炮泥必须使用专用炮泥箱装运,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使用相对应规格的机制炮泥,严禁使用散装黄泥进行封炮眼孔。

7、装炮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扭结悬空,严禁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8、天然焦区域放炮,雷管脚线必须使用绝缘套管、脚线接头使用绝缘胶布或绝缘套管进行保护,放炮员根据每次爆破效果,及时的调整连线方式。

(四)、联线与警戒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

脚线与母线连接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操作,其他人不得参与连线工作。

严禁一次联线掐段爆破。

2、工作面的炮联好后,最后剩余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前、后,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3、放炮员,在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后,才可将母线与脚线联结,并沿线检查母线,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爆破前,放炮员必须对爆破网络进行全电阻检查。

5、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必须在能够通往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安设警戒人,并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警戒人必须穿反光警戒服在警戒栅栏或警戒网以外执行警戒,警戒人的安设和撤除必须由采掘班(队)长亲自安排,其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撤除警戒,也不得随意更换警戒人,每次爆破前班队长、放炮员必须对撤人、警戒进行安全确认,人员全部撤离,“三警戒”安设好后,才能在下达爆破命令后爆破。

6、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再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必须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再次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后才能再次爆破。

五)、爆破距离与爆破

1、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薄煤层或倾角30度以上的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25米。

②倾角30度以下的中、厚煤层采煤工作面爆破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

③工作面有夹矸或开采天然焦在上、下部都有自由面的煤垛,应根据夹矸出现长度,影响范围,其爆破安全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另行规定,并经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得小于50米。

④采用其他方法采煤,工作面需要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其安全距离的确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爆破距离不小于50米。

⑤直峒煤巷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00米。

直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为120米

90度弯峒煤巷安全距离70米。

在接近转弯和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

警戒距离为90米。

90度弯峒岩巷、半煤岩巷和天然焦安全距离为90米,在接近转弯后不到10米时,转弯以外再延长10米,警戒距离为100米。

⑦其他地点的爆破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应具体规定,由总工程师批准。

2、爆破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十不放"的管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①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放。

②爆破母线长度不够时不放。

③支架未支护好,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不放。

④炮泥充填不满时不放。

⑤三警戒缺一不放。

⑥不发出爆破信号或爆破时无掩体不放。

⑦有害气体超限时不放。

⑧停电、停车、停风时不放。

⑨人员、材料未撤到安全地点,电缆及其他物体不掩盖好不放。

⑩明炮、糊炮、违章指挥崩工字钢等物件不放。

3、爆破作业时,爆破员、瓦检员、班队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一炮三检制"、“一炮三警戒”及“放炮三汇报”等爆破管理制度。

“一炮三检制”-就是采掘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爆破工、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装药、爆破;放炮后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或电钻打眼等工作。

“一炮三警戒”――警戒人、警戒牌(网)、警戒哨。

“三人连锁放炮制”-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队)长,由班(队)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和支架情况;班(队)长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在等5秒钟,方可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放炮三汇报”—放炮前、放炮后、验炮后,班(队)长、放炮员同时向调度所汇报。

4、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放炮工作必须做到现连现放,自连自放,严禁一次连线,分次放炮,严禁一人连线,另一人放炮。

6、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的把手或钥匙,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7、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采用爆破方法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前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下部空间的瓦斯;必须洒水降尘。

④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断电、撤人。

8、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9、放炮员在进行爆破作业时,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时,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六)、验炮

1、爆破结束后,须待工作面的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清底验炮”制度,验炮工作必须由当班班(队)长和放炮员共同完成。

掘进工作面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做到当班炮当班验,谁装的炮谁验,谁放的炮谁验。

必须在当班清理见实帮实底长度不少于2m,若发现有欠挖、底鼓或留有阻燃彩带,由当班班长和放炮员负责清查是否留有瞎炮或残炮。

3、大断面巷道采用多循环作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做到当班清底验炮大,班(队)长和放炮员必须进行现场确认、现场交接,并做好记录,下班次不安排放炮员的,当班放炮员不得离开现场,直至验炮结束。

4、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5、爆破时,发现拒爆、残爆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①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②必须先将拒爆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③由于连线不良造成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④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炮眼。

⑤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⑥在处理拒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6、验炮结束后,确认无误,当班班(队)长应在《放炮员手册》完成任务栏上签字。

三、加强放炮现场管理

(一)放炮警戒

1、采掘工作面(或需爆破处理的地点)爆破必须按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设置放炮警戒,每个警戒点施工单位必须挂警戒牌,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服、警戒牌,警戒人必须持证上岗,穿反光警戒服,否则放炮员有权拒绝放炮。

2、采掘工作面爆破警戒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爆破警戒资格证后,方可执行爆破警戒任务;爆破警戒人必须由班长依据措施要求亲自指派,警戒人必须亲自在放炮手册上签字。

3、警戒人在没有接到班队长撤除放炮警戒命令时,严禁离开警戒点和放人进入警戒区域,否则直接追究班队长和警戒人的责任。

4、放炮后,警戒设施警戒栅栏、牌、网必须及时撤除。

爆破过程中,因其他原因中止爆破,再次爆破前采掘班(队)长必须对爆破区域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再次清理,并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重新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签字确认后才能再次爆破。

5、特殊地段爆破(如巷道贯通、拨门、过老硐、过顶底空、腰巷等)需要多处安设爆破警戒的,每处警戒点必须配齐反光警戒网、警戒服,警戒人、联络人必须在放炮员手册上签字,否则不准放炮。

6、只有在人员全部撤出放炮区域,“三警戒”到位,并经班队长确认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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