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99972 上传时间:2023-07-0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7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docx

精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除石油天然气服务企业外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项目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

《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

三、申报条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审批流程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不限。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二、审批和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247号);

《关于吉林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级管理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5]72号)。

三、申报条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申请表及验收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审批流程

 

六、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不限。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和收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9号)。

三、申报条件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

(一)项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3.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4.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5.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6.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7.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8.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9.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10.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11.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

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三)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

(一)项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四)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

(一)项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3.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4.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5.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6.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7.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8.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9.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10.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五)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

(一)项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2.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3.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4.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5.钻探工程:

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6.巷探工程:

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7.地质测绘:

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六)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条件第

(一)项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2.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4.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四、申报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

1.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1)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

2.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企业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隶属关系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六)延期申请材料

1.直接办理延期情形。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经由直接监督管理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提交延期申请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后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2.一般延期情形。

不符合直接办理延期条件的,由申请延期的企业按首次申请许可证情形提交材料,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审批流程

 

六、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数量限制

不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