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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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53-13-201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报批稿)

 

2012-××-×× 发布    2012-××-×× 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经梳理,本规范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

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6.1.1、6.1.3、6.2.1、6.3.1、6.3.2、6.3.3、6.3.4、7.0.1、7.0.2、7.0.3、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

(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10.5.6条(款)。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消防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3—13—2004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含总则、术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烟叶露天堆场、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10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新增了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两类烟草建筑。

二、定义了避难疏散通道,并对其设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烟叶露天堆场条文内容。

四、将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联合生产工房两章内容归并为烟草生产厂房一章内容。

五、将消防车道一章优化为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六、新增了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一章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消防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通信地址:

昆明市滇池路223号  邮政编码:

650228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稿人:

主编单位:

云南省消防协会

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参编单位: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

云南火凤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马定超马志雄闫文华穆雪峰张博为

杨勇金毅强王征薛玉李昂

朱世华褚娴娟

主要审稿人:

杨瑞新陈雪峰田锦林木铭马子元

邓昭张中天代宏熙孙锐军姜民武

赵小骞牛进昆郭刚邓林昆张涛

张鹤松戴卫红伍民刘飞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3)

3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5)

4 烟叶露天堆场…………………………………………(7)

4.1 一般规定………………………………………………(7)

4.2 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7)

4.3 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8)

5 烟草生产厂房…………………………………………(10)

5.1 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10)

5.2 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13)

5.3 烟草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15)

6烟草仓库………………………………………………(19)

6.1 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19)

6.2 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20)

6.3 烟草仓库的安全疏散……………………………………(21)

7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23)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25)

8.1 一般规定………………………………………………(25)

8.2 室外消防给水…………………………………………(26)

8.3 室内消防给水……………………………………………(29)

8.4 灭火设施…………………………………………………(33)

8.5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34)

9 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37)

9.1 一般规定………………………………………………(37)

9.2 自然排烟………………………………………………(38)

9.3 机械防烟………………………………………………(39)

9.4 机械排烟………………………………………………(40)

9.5通风和空气调节…………………………………………(43)

10电气…………………………………………………(46)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46)

10.2 输配电线路的敷设……………………………………(47)

10.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48)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0)

10.5消防控制室……………………………………………(51)

本规范用词说明……………………………………………(54)

附:

条文说明………………………………………………(55)

 

1总则

1.0.1为防止和减少本省烟草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草建筑消防设计,根据国家和行业对烟草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烟草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1.0.2烟草建筑消防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烟草建筑:

1烟草生产厂房;

2烟草仓库及辅料仓库;

3烟叶露天堆场;

4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5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烟草企业的行政、后勤、生活、服务等建筑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场所。

1.0.5烟叶露天堆场在设计、建设时,应按照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设置消防、安防设施。

1.0.6烟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0.7本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烟草建筑

烟草企业用于生产、物流、储存的厂房、仓库以及烟叶露天堆场等建筑(设施)。

2.0.2烟草生产厂房

供烟草企业的打叶复烤、制丝、卷接包、滤嘴棒成型、烟草薄片、烟丝膨胀等生产过程使用的厂房。

2.0.3烟草仓库

供烟草企业的烟草制品、烟用材料及零配件等储存使用的仓库。

2.0.4卷烟生产联合厂房

由制丝、卷接包、高架库、膨胀烟丝、打叶复烤、烟草薄片、原辅料库及成品暂存库等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构成,以达到生产连续、物料运输距离短和集中管理目的的烟草建筑。

2.0.5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由收购区、仓储区组成,用于烟叶收购、成包、堆放以及农用物资仓储的烟草建筑。

2.0.6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

由卷烟进货整理区、仓储区、分拣区、发货暂存区、辅房等组成,用于卷烟进货整理、仓储、分拣、发货暂存以及配送的烟草建筑。

2.0.7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8不燃烧体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9难燃烧体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10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大于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1避难疏散通道

设置在烟草生产厂房内部,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火、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的通道。

 

3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3.0.1烟草建筑生产及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3.0.2烟草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表3.0.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燃烧性能

耐火极限(h)

燃烧性能

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3.0.3烟草仓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0.2的规定提高1.00h。

3.0.4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0.2的规定降低0.50h。

3.0.5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6采用钢结构构件的烟草建筑,其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火处理,经处理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7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0.8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烟草生产厂房和多层烟草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0.9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烟草生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10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烟叶露天堆场

4.1一般规定

4.1.1烟叶露天堆场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烟叶露天堆场不应设置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场所的周边区域。

4.1.3独立设置的烟叶露天堆场应在外围设置不低于3m的实体围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

4.2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4.2.1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一个堆场的

总储量W(t)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W<5000

15

20

25

5000≤W<10000

20

25

30

10000≤W

25

30

40

注:

1防火间距应从堆垛边缘算起。

2堆场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3吸烟室应设置在堆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堆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2.2一个烟叶露天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应分场堆放,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各堆场之间沿防火间距中心线设置高度不低于3.0m的实体墙分隔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且不应小于30m。

4.2.3烟叶露天堆场与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4.2.4烟叶露天堆场内的烟叶应分垛堆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²,堆高不应大于5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每个堆垛至少有一侧与不小于4m的通道相连接。

4.2.5烟叶露天堆场内的变配电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内,变配电室(站)与堆垛的防火间距按照表4.2.1的规定确定。

4.3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

4.3.1烟叶露天堆场内不得设置天桥、栈桥、管架等架空设施,采用地下沟井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靠外侧围墙设置,且不得与可燃流体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

4.3.2烟叶露天堆场内的电源箱宜采用直埋电缆供电,并应满足全天候使用条件,与堆垛和其他设备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4.3.3烟叶露天堆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安装避雷设施进行全区域防雷保护,避雷设施及接地释放点与堆垛、设备、通道出入口等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3.4烟叶露天堆场的照明设施宜采用高架灯柱全向泛照明设计,应安装灯具保护罩、自动断电保护等装置;当采用其他照明设施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5烟草生产厂房

5.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5.1.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级

不限

6000

3000

500

二级

8000

4000

2000

500

注:

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采用防

火卷帘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 烟草生产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3 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2生产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生产联合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耐火

等级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和厂

房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一级

不限

12000

6000

500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500

注:

1生产联合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贮叶、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

一个防火分区内各工段(车间)之间需要设置隔墙分隔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楼板与其它房间隔开;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但制丝、贮叶、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

打叶复烤生产工房内的烟叶分选、备料及配方贮叶、打叶复烤、预压打包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3生产联合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5.1.3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车间管理、办公休息等生产辅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窗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5.1.4单层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多层辅房时,如辅房面积不超过厂房总建筑面积的20%时,其消防设计可按单层设计;超过20%时,按单层厂房与多层辅房分别设计。

5.1.5符合下列条件的烟草建筑可按多层设计:

1对长方形烟草建筑,当建筑物周边长度的1/3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该范围内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

2对正方形及其它形状的烟草建筑,当建筑物周边长度的1/2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消防扑救操作要求的。

5.1.6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丙类辅助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辅助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辅助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1.7 烟草生产厂房内设置甲、乙类暂存(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暂存(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8 烟草生产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³。

设置该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同时,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淌的措施,并在可燃液体输送管道上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1.9除尘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形成独立防火单元与其它房间隔开。

如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除尘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出、入口处宜设置室内消火栓。

5.2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

5.2.1 烟草生产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烟草生产厂房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单层、

多层甲类厂房(仓库)

单层、

多层乙类厂房(仓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高层

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单层、

多层烟草

生产厂房

12

10

10

12

14

13

10

12

14

注:

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为烟草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生产联合厂房与生产联合厂房或生产联合厂房与其他丙、丁、戊类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厂房(生产联合厂房与生产联合厂房或生产联合厂房与其他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2.2为烟草生产厂房服务而设立的生产、生活辅房与所属厂房必须相邻建造时,可与相邻车间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车间隔开,且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如在车间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2.3当烟草生产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5.2.4总储量小于等于15m³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缸一面4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5.2.5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5.1.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5.2.6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5.3烟草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

5.3.1 烟草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烟草生产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2地下、半地下烟草生产厂房或烟草生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5.3.3 地下、半地下烟草生产厂房或烟草生产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3.4 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4的规定。

 

表5.3.4烟草生产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一、二级

80

60

40

30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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