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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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docx

嘉祥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嘉祥县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中介服务

项目名称

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依据

及标准

服务时限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别

一、县公安局

1.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2.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施、线路等经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

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3.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及安装质量检测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11月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2.《山东省消防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保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其委托书的办理、驾驶证审验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修正)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二、县民政局

5.验资报告

非公募基金会登记

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2002年11月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四)变更办公住所的,提交新办公住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交接双方的协议文件;变更注册资金的,提交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6.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社会团体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非公募基金会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慈善组织认定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三、县财政局

7.验资报告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首次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第十五条:

金融类企业申办产权变动登记属于第十三条第

(二)、(三)、(四)、(五)、(六)项情形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作出决定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主管财政部门申办产权变动登记。

金融类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十五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7.验资报告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登记

县属国有文化企业产权变动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五条: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约定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产权占有登记

其他九类行政权力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8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3.《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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