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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返还原物纠纷裁判规则集成

阅读提示: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

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物权法》第34条。

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应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

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

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

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本文以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实务要点三个部分,对返还原物纠纷的裁判规则作了系统整理,以飨读者。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四)返还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公布,2008年12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修正,2008年12月18日法释〔2008〕15号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节录)119.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1986〕民他字第29号公布,答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据你院调查了解,曹桂芳在铜梁县平滩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

1964年其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

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

1979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

1983年5月,平滩区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

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有房屋的所有权。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曹碧玉擅自将曹桂芳的房屋入股是一种侵权行为,非产权人的入股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曹桂芳的房屋所有权。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年4月8日〔1992〕民他字第12号公布,答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节录)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

如果逾期不还,可按略高于市场的价格折价予以赔偿。

【参考案例】1.在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改革过程中,因二者之间相互划转存贷款行为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鄂州市鄂城区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返还财产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裁判要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1996年8月22日国发[1996]33号)等规定,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应区分不同类型分别处理。

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基于借贷、拆借、担保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对于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相互划转存贷款的行为,属于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产生的内部资产划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及行政法相关原理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案例索引:

见张能宝:

《行社脱钩财产纠纷应坚持二元化的解决机制鄂州市鄂城区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返还财产纠纷抗诉案》,载景汉朝主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11页。

2.部分业主经多数业主授权将闲置的产权式商铺整体出租,未授权的业主要求返还商铺及不予确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应支持,但商铺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应支付其合理的占有使用费。

李开宁诉深圳市龙兴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龙兴联泰家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

为了发挥产权式商铺的整体功效,部分业主在已经取得多数业主授权的情形下集资合股创办公司,将整体闲置的产权式商铺装修后再予以整体出租、经营,由于产权式商铺整体闲置所造成的损失不具有紧迫性和危险性,该行为对没有授权的业主而言亦已构成侵权。

但为了保护多数业主的整体经营利益,也为了避免浪费社会财富,可以适当限制没有授权业主的所有权行使方式。

因此,对于没有授权的业主要求返还其商铺及不予确认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但因使用其商铺,商铺出租人及实际使用人应支付其合理的占有使用费。

案例索引:

见赵霞:

《产权式商铺所有权的界定和行使限制》,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3.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各自主张确定;对权利人的所有权可以采用物权、债权两种方法予以保护。

串井小、串麦妮诉贾计生返还原物纠纷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邢民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

根据物权理论,权利人只有在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才能请求相对人返还标的物,故在所有物返还请求之诉中,权利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占有人承认自己占有双方争议的标的物,且主张其为有权占有的,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有两种:

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

物权方法是指物权发生侵害时,法律强制侵害人承担义务,以恢复原物的自然状态和原物的权利状态的方法;债权方法是指物权发生损害时,确定侵害人对权利人负担赔偿义务,使对方获得价值上的满足。

对于权利人的所有权保护应当首先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物权保护方法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则应当考虑补充使用债权的保护方法。

案例索引:

见吴章彬:

《串井小、串麦妮诉贾计生返还名画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179页。

4.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权利滥用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但如其所有权受到损害亦客观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原物量化为金钱的替代性救济方式平衡各方权益。

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汕中民一终第153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

如果返还原物造成无过错占有人自有财产价值的重大贬损,则这种重大贬损可以作为阻却返还原物的正当事由。

如果权利人无视上述事实,执意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权利滥用,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但是,如果权利人的所有权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原物量化为金钱的替代性救济方式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索引:

见韦中铭、吴丽萍:

《郑仕兴诉林松汉、汕头市森达塑胶厂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58168页。

小编寄语:

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实务要点】1.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适用解析:

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的依据,可以将占有分类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

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质权人依质权对质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对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

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却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要点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2.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等均在所不问。

适用解析: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之物的状态。

物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必须占有人为无权占有。

至于无权占有的发生原因如何,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均在所不问。

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占有辅助人系受他人指示而占有,不是占有人。

占有人对占有拥有正当权源的,为有权占有,物权人不得对其行使物的返还请求权。

有权占有,可以是基于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占有他人之物;也可以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而占有租赁物,借用人基于借用合同关系而占有借用物等。

要点索引:

见王丹: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载杜万华执行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64页。

3.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适用解析: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仅适用于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故亦适用该条规定。

而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因《物权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要点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4.特定原物已经灭失的,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适用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的现时存在为前提。

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如果原物虽然存在,但已经遭受毁损,则原物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利益的需要,请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

要点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139页。

5.特定物权消灭或转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或转移。

适用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其必须以特定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

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将随之转移。

要点索引:

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6.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但经权利人同意由无权占有人继续占有原物的除外。

适用解析:

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占有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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