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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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个人借款合同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篇一:

如何判断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何判断违约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某稽查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企业账簿上有一笔记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的“违约金”收入有些可疑,企业老板解释说,这是今年销售给客户一批毛纱,对方付款逾期后按同期贷款利率加收的“违约金”。

税务干部经过核查判断,认为该笔违约金应缴纳增值税,要求企业自纠补缴。

企业会计人员不清楚,为何违约金收入还要缴税?

据税务人员查看购销合同发现,该企业(甲方)与客户(乙方)合同约定,甲方将价值1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毛纱销售给乙方(甲乙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方于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产品,乙方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付款,如有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后来乙方违约,甲方就在收取货款时一并收取了这5万元。

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后,发现该笔业务的会计分录如下(单位,元,下同):

销售成立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1220000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0

营业外收入50000.

协查查证乙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原材料——毛纱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0.

支付汇款及违约金时:

借:

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0

营业外支出50000

贷:

银行存款1220000。

税务人员认为,5万元违约金应与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违约金一般视为含税收入,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甲方实际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7%+50000÷(1+17%)×17%=177264.96(元),双方准确的会计分录如下:

甲方销售成立时: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甲方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1220000

贷:

应收账款——乙公司1170000

营业外收入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6。

乙方销售成立时:

借:

原材料——毛纱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0.

乙方支付汇款及违约金时:

借:

应付账款——甲公司1170000

营业外支出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贷:

银行存款1220000。

同时,甲方可以将违约金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可抵扣相应税额。

在经济业务往来中,一方因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往往会付出一定代价,即支付违约金。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违约金收入,如何判断违约金到底要不要缴增值税?

最重要的依据是违约金是否符合销售额的特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将销售额定义为: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则作了更详细的解释,列举了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一系列价外收费。

上述案例中的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的定义特征,就应当与价款一起缴纳增值税。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违约金都要缴纳增值税?

当然不是这样的。

违约金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分析其是否依“价”而生。

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属于整个经济业务中购销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附于购销业务的完成而存在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

如果违约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而独立存在,就不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

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商品购销业务,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定金10万元,B企业在约定3个月时间内向a企业交付毛纱20吨,a企业转账支付B企业10万元定金。

由于各种原因,a企业与B企业协商取消了购销合同,10万元则作为违约金由B企

业同时没收。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虽然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但实际购销业务并未发生,收取的违约金并未依附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该项违约金并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中的违约金,不应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企业因管理需求按照既定的内部制度对职工进行罚款的行为,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也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

例如,某企业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职工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经济罚款等,这类收入就无需缴纳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违约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明确规定,按照该规定予以细化后,笔者认为对于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收讫逾期付款利息的当天确认价外费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的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赔偿金,为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同时,对确认为增值税价外费用的逾期付款利息或赔偿金,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篇二:

对购房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违约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析

对购房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违约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解析

某市一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房,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了153万元的延期交房违约金。

对于购房人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企业和税务检查人员持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该按“其它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另一种则认为不应缴纳个税。

笔者认为,对于因延期交房而取得的违约赔付,购房人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而支付给购房人的经济合同违约金。

现行的税收政策只对特定原因的违约金有征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865号】中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的文件中提及的违约情形外,经济生活中还有很多种房屋买卖违约情形,如延期交房、交房标准与合同不符等,目前国家的税法中并无明确规定。

税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征税。

经济法理论界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赔偿两种性质。

惩罚性是基于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相比较而言,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

一般认为,对于个人取得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购房人的违约金主要包括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交房标准与合同不符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等。

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解除合同的原因又可以划分为若干种,其中包括国税函〔20XX〕865号文件确定征税的违约金情形。

购房人并没有付出购房款,或者付出购房款的时间很短,其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忽略不计,购房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可以理解为惩罚性违约金,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一项净所得,应该征税。

而其他情形的违约金,合同仍然继续履行,购房人已付出购房款,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或标准取得房屋,实际受到了损失;或者合同虽未继续履行,但购房人已付出购房款且时间较长,已经产生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购房人实际上受到了损失。

此时违约金相当于对其损失的补偿,不应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最主要的立法原则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意图,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国税函〔20XX〕865号文件规定的违约金情形,对于购房人来说,是一项净所得,对其征税符合公平原则。

而其他情形的违约金,是对购房人损失的补偿,违约金的获得并没有使其个人财产获得增长,对其征税不利于社会公平。

如购房人甲和乙分别以100万元购买房屋a和B,购房时约定在合同签订一年后交房,假定一年后甲顺利拿到房,而乙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按期拿到房。

乙于半年后才拿到房,获得了违约赔付,但是乙损失了房款半年的时间价值和房屋半年的使用价值。

如果对乙征税,不是起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是加大了乙的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

从适用税目分析,如果比照国税函〔20XX〕865号文件规定,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则与现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其他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

因此,对这种情形的违约金,在国家未有明文规定的,不能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视同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则与事实不符。

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性质上不等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融资,而付给购房人的利息。

延期交房与购房人购房行为是一个连续的经济行为,不可割裂。

购房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赔付的条款,是因为购房而产生的,而不是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借款合同,购房人将款项借给开发商使用而获得的利息。

而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开发商记账时,支付的违约金是计入“营业外支出”而非“财务费用”,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违约金的性质是不同于利息的。

另外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共同意愿。

而当房地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时,这并不是购房人所愿意看到的,不是购房人的真实意愿,违背了合同的本质。

所以不能将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简单的理解为借款利息,不能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征税。

综上所述,购房人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篇三: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者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需按一定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北京市20XX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

因此,20XX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XX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动者的月收入额为:

(130000—39867*3)/13=10399/13=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该劳动者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在支付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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