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61770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30.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 jiang yi讲义.docx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冲刺jiangyi讲义

临床医学人文精神

 

(一)医学职业素养

1.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考试大纲

2.医学专业精神的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二)医患关系

1.医患关系的性质。

2.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3.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4.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内容与方法。

(三)临床伦理

1.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2.临床试验的伦理原则及应用。

 

医学职业素养

医德原则

我国当代医德原则: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是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最高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医德的核心内容。

欧美生命伦理四原则:

由美国学者比彻姆和查尔瑞斯提出

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病人的生命、人格、隐私权、自主权及处理好相关的一些特殊问题。

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是底线原则,是对医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有利原则:

利原则由两个层次构成,低层次原则是不伤害病人,高层次原则是为病人谋利益。

公正原则: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医疗卫生资源分配公正和医学人际交往公正。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的私密性信息不被泄露,二是身体不被随意观察。

尊重病人自主权,只有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医方做主才既是合理的,又是必须的:

①病人昏迷,病情十分危急,需要立即进行处置和抢救,来不及获取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②病人患“不治之症”,本人或其家属将治疗权全权授予医生;

③“无主”(身边没有任何人代行其自主权)病人需要急诊急救,而本人不能行使自主权;④病人患有对他人、社会有危害的疾病而又有不合理要求和做法。

当病人或其家属错误地行使自主权,所做的决定明显危害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或者家属的代理决定明显违背病人自己的意愿时,医方都有权加以抵制、纠正,即可以行使干涉权。

年代

文献

意义或内容

1946年

德国纽伦堡对纳粹医生进行审判的基础上,制订、发表了著名的《纽伦堡法典》

为医学人体实验制定了“一是必须有利于社会,二是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基

本准则。

1964年

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大

会上,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

关于指导人体实验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强调了

人体实验必须经受试者知情同意

1968年

悉尼召开的世界医学大会第22届会通过了

《悉尼宣言》

确定了死亡的道德责任和器官移植道德准则

1975年

东京召开的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

了《东京宣言》

规定关于对拘留犯和囚犯给予折磨、虐待、非人

道的对待惩罚时医师的行为准则

1977年

夏威夷召开的第6届世界精神病学大会上

提出《夏威夷宣言》

关于精神病医生道德准则

医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2012年6月26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1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

第2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第3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

第4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第5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

第6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第7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第8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三项基本原则及十项专业责任

2002年《新世纪医学职业精神:

医师宣言》三项基本原则:

1.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这一原则建立在为患者服务的基础上。

2.患者自主的原则。

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3.社会公平的原则。

医学界必须在医疗卫生体系中促进公平,包括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

 

十项医师专业职责

1.提高业务能力的责任。

医师必须终身学习并有责任不断更新保证医疗质量所必需的医学知识、临床技巧和团队精神。

2.对患者诚实的责任。

医师必须保证在治疗之前及治疗之后将病情完整而诚实地告诉患者。

3.为患者保密的原则。

为赢得患者的信任和信心,当提及患者有关情况时需要有恰当的保密措施。

4.与患者保持适当关系的责任。

由于患者固有的弱势和依赖性,医师与患者之间的某些关系必须避免。

5.提高医疗质量的原则。

医师必须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而努力奉献。

6.促进享有医疗的责任。

所有医疗卫生体系的目标是提供统一的、充分的医疗标准。

7.对有限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原则。

医师必须明智而有效地利用有限的临床资源为患者提供卫生保健。

8.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

医师有义务赞同科学的标准、促进研究、创新知识并保证知识的合理应用。

9.通过解决利益冲突而维护信任的责任。

医师有责任认识、向大众揭发并处理责任范围内或工作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10.对职责负有责任。

医师应最大限度地为提高医疗水平而通力合作、相互尊重并参与自律。

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性质

一、医患关系是信托关系

医生为可以获得患者身体、心理、隐私等信息;患者为了诊治疾病的需要而信任医生,将必要的信息告诉医生,并委托医生为其解除疾苦。

因此,两者是建立在信赖基础上的特殊人际关系。

二、医患关系是契约关系

医患之间是一种同志式的平等关系,即:

医务人员尊重病人的医疗权利,一视同仁地提供医疗服务;病人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并密切配合诊治,共同完成维护健康的任务。

医患关系模式

目前,国际上广泛认可的一种模式是由美国学者托马斯萨斯与荷伦德提出的萨斯-荷伦德模式。

依此将医患关系归纳为三种类型:

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共同参与型。

模式

医生的角色

病人的角色

临床应用对象

模式原型

主动-被动

主动命令

被动服从

难以表述自己主观意见的病人,如麻

醉、严重外伤昏迷的病人、精神病病人等

父母-婴儿

指导-合作

指导诊疗

配合诊疗

急性感染期病人

父母-儿童

共同参与

帮助病人

主动参与诊疗

慢性疾病病人和心理疾病病人

成人-成人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病人的权力

(1)平等医疗权:

医务人员对待患者一视同仁;分配医疗资源时,要坚持公平公正。

(2)知情同意权:

病人享有的知晓自己病情、医方诊治决策等医学信息,并以此做出同意或拒绝诊治之理性选择的自主权利。

(3)隐私保护权:

不仅是患者的道德权力,也是患者的法律权力。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损害索赔权

(5)医疗监督权:

病人及家属有权对医疗活动的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建议。

病人的义务

(1)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4)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5)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

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

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6)支持临床实习和医学发展的义务:

但是应该以病人之情同意为前提。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医生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法》,主要的法律义务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患沟通的基本原则、内容与方法

(一)医患沟通概念:

在医患卫生和保健工作中,医患双方围绕伤病、诊疗、健康及相关因素等主题,以医方为主导,通过各种有特征的全方位信息的多途径交流,科学地指引诊疗患者的伤病。

使医患双方形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达到维护人类健康、促进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

(二)医患沟通的伦理准则:

尊重、有利、公正、诚信、文明。

(三)医患沟通倡导对人的关怀,主张以人为中心的医学价值观。

 

临床伦理

临床医疗的伦理原则及应用临床首诊负责制

在临床诊治中实行的首诊负责制,要求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人一律不得拒诊。

首诊负责、不得拒诊诊疗范围内的病人已经确定为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况的病人,才可以转诊:

1、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2、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者;3、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观,但因为医院无床位且病情允许转运时。

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必须在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落实好接收医院后方可转院。

治疗伦理

(一)有效准则:

指采用成熟、可靠的临床技术,认真实施对疾病具有稳定、缓解、转归效果的治疗措施。

医务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学习和掌握科学的治疗手段;2.认真实施有效治疗;3.实事求是地判断治疗效果。

(二)择优准则:

指认真、仔细的选择,使病人受益与代价比例适当的优化治疗措施的临床理论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疗效最好、安全无害、痛苦最小、耗费最少。

医务人员需要做到以下:

1.选择适当的治疗目标;2.降低病人所付出的代价。

(三)自主准则:

在治疗过程中,病人有询问病情、接受、拒绝或选择治疗方案的自主权。

1.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

2.正确对待病人的拒绝:

当医方经过深思熟虑提出的治疗措施与病人自主选择不一致时,第一步,判断患者的自主选择能力是否正常(如未成人年、重症及精神异常患者);第二步,选择能力正常的人,详细完整记录病案,并签字;选择能力不正常的人,交由其监护人、家属、单位作出选择,不考虑病人拒绝。

3.拒绝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患者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选择,医务人员应予以拒绝。

手术诊治伦理

(一)手术前的伦理要求:

1.确定手术治疗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2.保证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首先保证之情,其次征得同意,再次签订知情同意书);

3.认真做好术前准备(请参照外科学围手术期处理)。

(二)手术中的伦理要求

1.严密观察,处理得当:

全麻病人在手术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应及时与家属取得联系,以取得病人家属知情同意,避免医疗纠纷。

2.认真操作,一丝不茍;

3.互相支持,团结协作

(三)手术后的伦理要求

1.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2.努力解除病人的不适

心理诊治伦理1.保密

(1)心理治疗中医务人员需要遵守的一项基本伦理要求

(2)心理医师有责任保护来访病人的隐私权,但是也应同时意识到保密要求有一定限度,需要向来访病人说明保密原则的限度,如病人有伤害自身或他人生命健康的危险;病人有致命传染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或虐待;病人行为违反法律等。

(3)心理咨询或诊治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等,心理医师只有在得到病人的书面同意时,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货应用。

教学、科研、写作时,应隐去可能辨认出患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2.尊重

尊重来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告知咨询的特点、性质、预期疗程、费用、保密范围);尊重病人的决定权;尊重来访病人的性别、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性取向等。

3.专业

从事心理咨询和诊治必须以专业的态度处理与咨询者和病人的关系,心理医师不得与来访的病人发生任何形式的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

4.真诚

对心理咨询和诊治本身真诚;其次对病人真诚

麻醉科伦理1.术前伦理要求

术前全面查看病人、优化方案,亲切交谈、签署书面知情同意2.术中伦理要求

检查各项监测仪器,密切关注生命体征

杜绝全麻中术中知晓现象,对病人生命高度负责。

3.术后伦理要求

监测生命体征、帮助术后恢复

关怀体贴、心理疏导:

适当给病人镇痛与镇静剂。

临床实习与伦理

1.临床实习的伦理概念:

指在临床实习过程中,实习学生认识与处理临床实习伦理问题的活动现象、关系现象、意识现象的总和。

2.核心问题是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处理好自己与病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既保证学好临床技能,又不伤害病人利益。

3.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部和教育部2008年《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条例》

4.主要矛盾:

病人有自助选择医师及医疗机构的权力,也有隐私权;医学人才的培养规律,实习学生又必须有对病人进行观摩、检查和学习的机会。

2008年《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

第十三条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十四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

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第十五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于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

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学科研伦理

医学科研的一般伦理

●医学科研伦理或称为医学科研道德,是指医学科研领域中医德现象的总和,其中主要是指导医学科研人员从事医学科研,调整各种科研利益关系,解决各种伦理问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医学科研的类型与任务:

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开发研究。

●医学科研的基本伦理准则:

热爱科学、实事求是、献身事业、团结协作、勇于创新。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违背科学共同体行为规范而出现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以及其它违背公共行为准则的不当科研行为。

●学术不端包括五类:

抄袭、剽窃、伪造、篡改、其他行为(不当署名、一稿多投)

●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调查评判机构。

人体实验伦理

●人体实验:

以人作为受试对象,以发展医学和生命科学为目的,以精心设计的实验方案为指导,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研究的科学实践。

●人体实验的认识误区

●一种误区是因噎废食,认为人体实验与“人本论”矛盾。

●另一种误区是理所当然,认为人体实验与“功利论”相符合。

●若要告别误区,则须在“人本-功利-公正三论统一”的伦理框架中去确认人体实验的应有价值。

人体实验的基本伦理要求:

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

目的必须公开,主要用于提高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进一步了解病因及其发病机制。

2.必须合理保护受试者利益:

在有动物实验的基础上,配合充分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专家的参与指导下进行。

3.必须经过受试者知情同意

在知情的基础上,受试者表示自愿同意参加并履行书面承诺手续后才能进行;

正在参与实验的受试者,尽管已经知情同意,但仍享有不需要陈述任何理由而随时退出人体实验的权力;并且退出后不影响其治疗和护理;

特殊情况:

临床急救方面的人体实验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受试者在实验过程中受到伤害,知情同意不可以为研究者免责。

4.必须恪守严谨学风。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机制

我国《涉及人的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医学(院)伦理委员会为审查机构。

动物实验伦理

动物实验伦理是指人们认识和处理人类权利与动物权利关系,正确运用实验动物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伦理,其主要表现是伦理规范。

动物福利主义的观点:

国外学者弗雷泽提出,指人类应该避免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发对和防止对动物的虐待,让动物在康乐状态下生存。

包括“五大自由”,免受饥渴的自由;享受生活舒适的自由;享受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享受生活无恐惧、无悲伤的自由;享受表达天性的自由。

三项基本内容:

3R原则,减少应用、优化方法、建立并采取取代方法。

动物实验的伦理准则

实验结束时,应采取麻醉法处理动物;不能把动物直接扔到外界环境里;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将动物遗弃在动物设施内。

所有进行实验、参与实验、照顾实验动物,包括其监督自然生活的相关人员,均需接受适当的教育及训练。

动物实验的记录应至少保留3年。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及使用单位应设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

各类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需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方可开始。

动物实验的伦理准则

对实验动物进行手术、解剖或器官移植时,必须进行有效麻醉。

处理实验动物时,须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实施安乐死技术。

不影响实验结果判定下,应选择“仁慈终点”,避免延长动物承受痛苦的时间。

灵长类动物的使用仅限于非灵长类动物不可的实验,除非伤病不能治愈而备受煎熬者,猿类灵长类动物原则上不予以处理,实验结束后单独饲养,直至其自然死亡。

(四)卫生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