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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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提出,全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利民、梅建、路念明、常虹、军、郭风琴、晓钢、建敏。
2008-11-19发布2009-01-0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发布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AQ3022-2008〕
1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与合格标准、职责要求与《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规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钴、砂轮等进展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外表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andexplosive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1容器等部位上与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展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展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根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展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和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去除动火现场与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与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展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展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di以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部介质与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展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那么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进展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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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部进展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r距动火点15m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围与用火点下方同时进展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与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展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与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与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与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展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展环境分析,且分析围不小于动火点10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ra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展监测.
5.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展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容和动火部位与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考前须知。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假设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展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与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去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与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与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展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考前须知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级动火作业的《作此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展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