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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总结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考点总结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多选)

分类

(重点)

按征税对象

流转税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资源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

工商税类

绝大多数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

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

中央税

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

从价税

大多数

从量税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白酒、卷烟。

  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分类(重点,单选、多选)

税法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

税收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

国内税法

国际税法

外国税法

按税法法律级次分

税收

法律

制定部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代表性文件

XX法

税收行政法规

制定部门

国务院

代表性文件

XX条例

税收

规章

部门规章

制定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代表性文件

XX办法,XX规则

地方规章

制定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

法律地位

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部门

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法律地位

在本辖区内使用

效力排序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

税法构成要素

具体内容

征税人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

纳税人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

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税目

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重要)

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

又叫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

根据征税对象金额的多少划分若干等级,并按其达到的不同等级规定不同的税率。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

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

减免税

国家对于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减税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指对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

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超过了只对超过的部分征)。

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总结

  一、增值税

概念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所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所有。

但不包括非经营活动)、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营改增后应税服务:

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多选、判断)

分类

生产性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单选)

一般纳税人

认定标准

(1)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判)

税率

17%

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多选、单选)

税率(营改增)

11%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电信增值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除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

税率

0%

进口货物

征收率

3%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

销项税额

计算

公式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4)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11%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单选)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应税服务500万以下

(3)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征收率

3%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直接收款方式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方式

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代销方式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

货物移送的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多选)

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单)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多、判)

具体来说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委托加工——委托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征税范围(多选)

烟、酒、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涂料、电池、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共计15个税目

税率

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

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复合税率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期限

同增值税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判)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

【注意】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判)

分类

居民企业

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

设立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设立机构场所

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注意】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说法错误。

税率

基本税率

25%

低税率

20%15%高新技术企业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但是实际征税时适用10%

【注意】非居民企业全部适用20%的低税率说法错误。

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货币形式收入

非货币形式收入

不征税

收入

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包括:

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准予扣除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4)损失

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单选)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纳税申报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注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四、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分类

居民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

非居民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方式(多选)

自行申报

需自行申报的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单选)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扣代缴

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纳税期限(补充考点)

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单选)

【注意】新所得税法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入库时间调整为次月15日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减除费用4800元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特殊规定有: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劳务报酬所得超额累进加征:

(略)

稿酬所得减征: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种类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业登记

自XXX之日起30日内。

(单选)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

时限要求——30日

停业复业登记

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注销登记

法定情形: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15日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15日(易考点)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0日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

分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

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三联)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名称前带行业名称)。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基本联次:

无抵扣联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指国有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

发票开具要求(多选)

(1)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按顺序填开,填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多选、单选)

方式

直接申报

上门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

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申报

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

其他方式

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

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将纳税期限合并。

  四、税款征收(多选、单选)

查账征收

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

适用范围:

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查定征收

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适用范围:

小型生产型企业

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适用范围:

小型非生产型企业

定期定额征收

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代扣代缴

注意资金流向:

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代收代缴

委托代征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

(权利)

其他方式

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

  五、税务代理

特点

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

业务范围

10条(多选)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无力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

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陷阱:

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法律责任

形式

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主要种类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复议

1.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陷阱:

人民法院、财政局、人民政府)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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