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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篇一: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以下称甲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债务人:

(以下称丙方)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户:

  电话:

传真: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万元(大写)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委托保证合同》中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出质人以其所有公司%的股权(股份)向质权人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出质人、质权人、债务人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设定合法、有效,保障质权实现无障碍,以达到本合同提供反担保的目的,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质权人):

  2、乙方(出质人):

  3、丙方(债务人):

  4、银行:

指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5、目标公司:

指出质人持有其股权的公司。

出质人将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6、主合同:

指债务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综合授信协议》,合同编号:

  7、《委托保证合同》:

指质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号《委托保证合同》。

  第二条质押反担保的债权

  1、为了确保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为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2、乙方自愿以股东的身份并且以权利质押的形式将本合同记载的质物出质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三条质押权利详情

  1、目标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并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出资人分别为:

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出资人,出资额人民币万元(大写),出资比例为%。

  2、乙方以其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及所有股权派生的权益质押给甲方。

  第四条质押权利的内容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质物的权利,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及派生的权益,仍然属于质物。

  2、本合同如果没有其他说明,股权是指乙方作为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目标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权利。

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乙方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给出资证明书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②乙方以自己利益并兼以目标公司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股东会的权利、股东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文件的查阅权等。

③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属于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所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4、质物的质押价值:

甲乙双方约定质物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

但是,前述关于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据本合同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质权的最终价值,以甲方实现质权时实际处置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1、《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代丙方向银行偿还的资金总额和利息(自甲方实际支付代偿之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最高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

  甲方为实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3、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证费、财产保全费等);

  4、其他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质押反担保期限

  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被完全清偿之日为止。

  第七条质押登记

  1、乙方将有关质押的事宜记载于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并且在本合同签署后七日内,将由目标公司签发的、记载有关质物质押事实的股东名册正本壹份,交付予甲方存管。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质押登记的,乙方负有依法办理质物质押登记等程序和手续的义务,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效力

  甲方根据本合同对质物享有以下多项权利:

  1、甲方对质物享有唯一质权、唯一优先受偿权。

  在本合同签署前,质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和担保。

在质押期限内,乙方不得在质物上再设定担保。

  2、甲方对质物享有了解检查权。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质物的受益情况。

  3、甲方对质物行使的限制权。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质物的,乙方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告知甲方。

但是本合同签署日后,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行使在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详细的资料:

  

(1)目标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

  

(2)目标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目标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4)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5)目标公司任何重大举债或任何可能导致重大负债的行为;

  (6)目标公司处置重大资产;

  (7)目标公司利润分配。

  4、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法定孳息。

  在质押期限内,对于质物产生的一切收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动用;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直接以该收益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5、甲方对质物享有依法处分权。

  当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质物,并将所得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

  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甲方的权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其它等值财产充当质物(补充反担保)或者在15日内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补充反担保),以弥补质物价值的不足。

乙方及丙方不提供补充反担保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宣布处分质物。

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连同质物的孳息,用以提前清偿丙方在主合同项下及(或)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条质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丙方违反主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

  2、主合同银行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而丙方未清偿全部债务的;

  3、经过评估证明丙方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4、贷款到期前任何时间内,已经证明丙方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切实可行的其他偿债办法;

  5、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代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后7天内,未受丙方清偿的;

  6、甲方请求丙方、乙方提供补充反担保,丙方、乙方没有提供甲方认可的补充反担保;

  7、质物的价值减少,丙方、乙方没有提供有效和充实的补充反担保;

  8、乙方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重复设定质押;

  9、丙方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其经营能力、商业信誉的情形;

  10、出现甲方难以实现或者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在出现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任何时间(无论该情形是否延续),甲方有权行使本款下列一项或者数项权利,乙方均放弃一切抗辩权利:

  1、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全部担保债务;

  2、依法处分质物,并就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办理提存;

  3、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依法处分质物:

  1、以质物折价抵偿债务;

  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各方继续追偿;

  3、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第十条质权人的权利

  1、甲方可以授权其代表在任何合理时间对质物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2、当丙方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丙方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若本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公证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

  1、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自愿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本合同公证并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费用由丙方负责。

  2、乙方确认:

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义务,若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乙方保证妥善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反担保还款义务,否则,乙方将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3、丙方确认:

如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而导致甲方按照《委托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其发生代偿,丙方自愿放弃抗辩权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4、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5、丙方保证:

如住所、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将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不论丙方是否收悉甲方发出的“索款通知”,在此情况下,均可视为丙方已收妥并自愿放弃对甲方所负通知义务的抗辩权。

  二、执行证书的申请

  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并持有该证书向甲方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股权及丙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义务与责任的,应按主债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在其反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盖章(单位)/签字(个人)后生效。

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甲、乙、丙三方关于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的约定优先于上款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公证处及备案。

  篇二: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格式样本)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人)

  和

  公司

  (反担保人)

  关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事项的

  _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

  二零一零年月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XX年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署。

  担保人(甲方):

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反担保人(乙方):

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参与发行规模为人民

  币,期限为年的___________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以下简称“本期集

  合票据”)。

甲方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同意为发行人发行本期

  集合票据事宜,就发行人履行其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本息兑付义务而向全体集

  合票据持有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甲方与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担保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信用增

  进服务协议》”)。

  3、甲方为本期集合票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期集合票据全体债权人

  出具《信用增进函》(以下简称“《信用增进函》”)。

  4、乙方愿以其所持有的的%股权为发行人就本期集合票

  据项下的按期还本付息向甲方提供连带股权质押反担保。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定义

  本期集合票据所有发行文件中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

  义。

  解释

  本合同中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时可予忽

  略。

  本合同作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组成部

  分,甲、乙双方应在充分了解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所陈述和约定之事项的基

  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本期集合票据事项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预计发行面额

  为人民币万元。

发行本期集合票据的最终发行面额、利率、还本付息日

  等事项以《募集说明书》为准。

  若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成功后,实际的募集款项少于《募集

  说明书》下的发行面额,则甲方在《信用增进函》下为中为所承担的

  担保义务应以实际募集款项的本、息、费用等为限。

  第三条质押财产

  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的%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

  称“质押财产”)在评估值_____________人民币的基础上按照质押折率_____

  计算质押金额,为甲方就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担保债务(定义见本

  合同第四条)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股权质押。

  在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未得到清

  偿前,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已质押的质押财产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任何担保。

  第四条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财产的担保范围为甲方在《信用增进函》项下为承

  担本期集合票据应付本息、逾期利息、违约罚金、担保费、损害赔偿金及所有

  其他费用,并不作任何抵销、扣减和预扣(下称“担保债务”)。

  第五条担保期限

  本合同股权质押担保的期间为本期集合票据存续期间及至甲方履行

  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持续性,不受债权人转让、出质

  本期集合票据,本期集合票据项下债券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的改变以及

  分立、合并、停业停产、破产等事件的影响。

一旦发生本合同第十

  条约定的情形或其他任何导致甲方承担《信用增进函》下担保责任的事由,乙

  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

  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

  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

  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六条质押登记

  基于本合同质押财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乙

  方应与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质押登

  记手续。

  乙方应当于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质押登记并在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

  立即将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登记证明交甲方保管。

  第七条质押生效

  根据本合同第条的约定,质押财产的质押自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质押效力

  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押担保是持续性的、不可撤销的,直至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完毕一切还本付息义务时或甲方履行其在《信用增进函》下担保义务后获得完全清偿之日中较晚一时间时止。

乙方认可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和/或备案及发行人和本期集合票据持有人会议批准的展期安排,并将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之担保责任。

  本合同不会因为本期集合票据发行文件全部或部分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影响,本期集合票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本息到期后展期或延期还款时,质押担保仍然有效。

  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股权,除甲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票、股权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财产的组成部分。

任何形式的孳息,乙方应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质押期间,乙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

  质押期间,非因甲方原因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仍作为质押财产。

  如在本合同期间,质押财产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

质押财产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

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篇三:

第三方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编号: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方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淮南市中融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共计十九条;

  二、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确定有关事实,如果您对本合同条款及相关的业务有任何

  不解之处,请向我们咨询,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的公证和执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办理公证,公证所需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将赋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同意如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对银行的按期还款义务而由乙依约代为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甲方的财产,而无须经过诉讼程

  序。

  第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各方约定按第种方式解决。

  1.由质押权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质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另签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及债务人等执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5页(共5页)

  1.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拍卖;

  2.乙方有权聘请评估事务所对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评估,以此评估价格为依据,将甲方所质押股权进行变卖;

  3.双方协商,对甲方所质押股权以双方认可的价格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上述要求后立即配合乙方进行相关的工作(如提供相关证明、财务报表、协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等),否则,即视同甲方违约。

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乙方代偿总额%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合同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合同自工商管理局登记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乙方要求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乙方要求完成其他手续之日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因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而终止;如果出现代偿,本合同直至乙方实现质权时终止。

  第十四条甲方应承担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登记费、备案费、公证费。

第十五条贷款期限届满之前,如出现下列事项,乙方可随时行使本合同项下处置质押股权的权利,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担保风险: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第五条所作的保证;

  2.甲方停止经营、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3.甲方卷入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与处分。

  第4页(共5页)出质人:

(简称甲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乙方根据《保证合同》和协议书,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民币(小写),(大写)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1页(共5页)

  第二条甲方以其持有的占(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乙方,其中:

,作为反担保。

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小写),(大写)。

  第三条本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责任范围:

  1.借款人违约致使乙方向贷款人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2.乙方向借款人追偿而借款人延迟偿还期间的违约金;

  3.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变卖费、提存费、拍卖费、应缴纳的税费、交易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至反担保物权实现止。

  第五条甲方保证

  1.(股权所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

  2.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3.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质押股权转让或再质押给其他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

  4.甲方承诺负责办理以及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合同签订、生效、履行所需手续及处分或解除质押股权所需的必要手续;

  第2页(共5页)5.股权质押期间,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通报经营过程中的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及可能涉及损害股权质押权益的情况。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副本的复印件,并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其真实和完整性:

  1.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公司章程;

  3.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股票或出资证明);4.同意股权质押的股东方董事会决议;5.验资报告。

  若甲方违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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