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7748722 上传时间:2023-07-04 格式:DOCX 页数:168 大小:160.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8页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8页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8页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8页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16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docx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搞好我集团公司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特制定《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近年来国家、省的颁布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修订后的《细则》于2012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修订后的《细则》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MS1]规定不符之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矿井。

  第3条集团公司所属井工开采矿井的员工都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新调入从事“一通三防”工作的员工,都必须学习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指挥生产和进行工作。

第4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严格监察,并行使监督权。

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通风部。

第一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5条矿井大巷布置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要求

1、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按设计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回采巷道。

2、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和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MS2]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3、所有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两翼开采的采区必须布置两翼回风巷。

采区轨道巷、皮带巷、回风巷必须同时掘进,回风巷应超前轨道巷、皮带巷。

到顺槽口的位置时,必须构出系统巷,构筑牢固的通风设施,形成独立通风。

有条件的应施工自然风桥。

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未经集团(区域)公司批准,严禁采区之间布置连通巷道。

4、采区准备巷和回采巷道施工前必须形成独立通风,否则严禁施工。

5、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顺槽开口必须沿上层顶板掘进,至系统巷口开始至少15—20米开始下坡找底板,若开口顶板破碎,必须延长上层掘进距离,直至顶板完好后开始下坡;严禁顺槽开口沿一定角度直接找底板。

上层巷以里的顺槽严禁与相邻工作面连通。

8米以上的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的煤层,不能执行本款规定时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应双巷掘进,双巷掘进横管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200米。

内错尾巷(厚煤层的专用排瓦斯巷简称内错尾巷,下同)沿顶板掘进,在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尽量降低巷道高度,保持与采高间距不小于1米,间距不足的必须挑顶或布置在岩石中;内错尾巷煤层变薄松软,容易与工作面塌透或底鼓变形严重[MS3]影响通风的,相邻面必须布置在顶板岩石中或采取铺双层底网中间夹风筒布的防塌透措施。

内错尾巷掘至切巷位置时,必须与切巷垂直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

若内错尾巷提前掘出,当切巷掘进至内错尾巷尽头20米前,必须恢复内错尾巷通风,按规定贯通。

严禁内错尾巷留设独头巷道,待工作面采到后自然塌透。

内错尾巷必须实现全风压通风,严禁封闭后采用抽采泵解决瓦斯。

6、走向高抽巷(以下简称高抽巷)

15#煤高抽巷应布置在9#—11#煤层之间,层位不得低于8.5倍采高。

上覆12#煤已开采的,可以在12#煤以下适当层位布置。

高抽巷距回风巷的水平距离一般不超过为工作面长度的三分之一。

布置高抽巷的采区应布置高抽系统巷(高抽准备巷),即在高抽巷层位上布置服务于一个采区或水平的主要轨道运输巷及回风巷,形成分区通风系统。

单个回采工作面布置高抽巷时,在设计时必须同时掘进两条爬坡巷道形成系统,严禁采用溜煤(矸)坡,溜煤(矸)小井,兼作通风巷道使用。

7、后高抽

后高抽在切巷后侧10-15米处开口,沿一定角度与顶板走向高抽巷贯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在工作面开采前,将后高抽封闭[MS4]。

8、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矿井中厚煤层:

顺槽掘进必须双巷并掘。

正副巷之间横贯作为回采期间排瓦斯通道时其距离为50-80米,突出煤层横贯间距不超过60米。

不作为排瓦斯横贯用的其距离不得超过200米,掘到横贯位置后必须先施工横贯。

三巷并掘的巷道,采用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顺槽要保持超前于进风顺槽,任意一条巷道不得超前2个通风横贯的距离(突出煤层不得超过200米)。

通风横贯必须及时前移,做到“见三闭一”。

第6条回采工作面

1、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可采用一进一回(U型)通风系统。

2、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两回、两进两回或三进两回的通风系统,其尾巷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严禁留设独头巷道,不得采用一进一回、两进一回的通风系统或偏Y型通风。

高瓦斯矿井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用一进一回一尾(U+I型)、两尾巷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巷的布置方式。

15#煤有突出危险性的回采工作面采用两进两回加走向高抽巷和后高抽[MS5]的布置方式。

所有回采工作面的回风顺槽和尾巷必须分别与采区回风巷直接联通。

单巷长距离掘进局部通风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可将进、回风巷联通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缩短局部通风机供风距离。

第7条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进行“一通三防”专项验收。

通风、抽采、监控、防尘和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通风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配风达到核定计划,由矿通风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8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图中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通风系统图必须按月补充修改。

多煤层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每半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报省煤炭厅、每季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和救护队各一份。

报送省煤炭厅的通风系统图由集团公司通风部收集统一报送。

各矿通风区还应绘制安全监控、防尘、抽放、防火注浆等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并绘制牌板悬挂。

第9条各矿要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制定年、月度通风计划。

每年要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验证),采区每月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验证,并根据通风能力情况制定矿井配风计划。

每年的生产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制定年通风计划,一月内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

年计划通风能力要大于生产能力,否则必须以风定产。

所有生产矿井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针对矿井中影响通风系统的问题,提出改善技术措施。

通风阻力测定资料要随着矿井延深变化情况及时增补。

串联通风规定

第10条井下临时补打硐室或巷道的,串联巷道长度超过100米或施工时间超过30天,由矿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集团(区域)公司审批。

第11条串联通风遵守以下规定:

1、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2、高瓦斯矿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1次,瓦斯矿井不得超过2次。

3、回采工作面在掘进期间已经揭露地质构造,需要补打巷道而未打,禁止在回采期间补打巷道串联通风。

4、集中大巷已经安设架线或采区轨道巷、皮带巷的配电室均投入正常使用,因衔接紧张原因,退出补打联巷或施工系统巷需实现串联的。

5、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的。

第12条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1、串联通风形成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串联巷道的长度、工期安排、瓦斯涌出量预测、是否通过煤层(通过几号煤层及煤巷的长度)、是否通过突出煤层、掘进施工工艺(炮掘、综掘)。

3、说明所有被串联区域,包括被串联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机电硐室、皮带巷等用风地点。

4、附图:

平面图、剖面图、图例、风流方向及风量(包括角联处风向)、通风设施、风机位置、瓦斯传感器布置及断电方式、巷道布置(已有与未掘巷道、上层与下层巷道)。

做到线条清晰,示意准确,应上报CAD设计图。

5、采取的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需风量核定及配风计划、局部通风机配备及管理、瓦斯传感器配置及管理、是否串联架线电机车及管理措施、放炮管理措施、排放瓦斯管理措施。

角联通风的规定

第13条采掘工作面包括整修巷道严禁采用角联通风。

第14条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尾巷均不得采用角联通风系统。

进风巷道应避免角联通风系统,若不能避免,要求角联巷道的风速必须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并保证设施可靠,风流方向稳定。

第15条矿井所有角联通风巷道必须建帐管理,每3天测定一次风量,每月分析一次。

第16条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主要通风机工况调节、整修巷道、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矿井,根据系统风量变化及时检查角联巷道的风量变化情况,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备用、安装拆除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7条备用工作面风量配备要保证各地点的风速符合规定,一般配风量不得小于正常生产时的1/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矿井不得小于500m3/min。

通风设施齐全合理、稳定。

综放备用工作面走向高抽巷不得用作进风巷。

第18条利用回风巷下支架时,风门必须设置牢固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19条备用工作面未形成全风压通风时严禁进行安装。

[MS6]

第20条拆除工作面

1、使用外错尾巷的工作面拆除时,应保持原通风系统。

工作面未拆除封闭,尾巷不得整巷或改作进风巷。

特殊情况需改变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综放工作面拆除前,内错尾巷应提前施工闭墙并留设通风系统。

3、所有工作面拆除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瓦斯管理技术措施。

制定保留通风断面的支护措施;拆架期间,回风顺槽口必须钉栅栏,设警示牌板,非通风人员不得入内;若有自然发火预兆,可采用局部通风方式,但必须保证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

巷道回收及巷道整修通风系统规定

第21条工作面回采结束,废旧不用巷和采区结束后,必须及时回收封闭,减少风量占用,简化通风系统。

第22条废旧巷道的设备、支架回收,利用全风压通风时回收顺序由里向外逆着进风方向,不得在回风侧回收;独头巷道回收采用局部通风时,由里向外逐架回收,出口风量不得小于150m3/min,独头巷道风速不小于0.5m/s。

第23条采区巷道回收时,应先回收回风巷,后回收进风巷,逐段回收,逐段封闭。

第24条所有巷道回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回收顺序范围,制定通风瓦斯管理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25条采区以上主要巷道整修采用全风压通风时,保证风速大于0.25m/s、瓦斯浓度小于1.0%。

出现顶板冒落空洞时,必须采取充填、导风或局部通风措施。

第26条形不成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不得两头对整,不得利用措施巷分段整修。

第27条施工段必须在上风侧,严禁在下风侧整巷。

需要整巷时由矿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调改通风系统

第28条权限

一、调改通风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1、调整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风量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

2、调整一个采区通风系统和调节采区间风量、调整与自然发火危险区域相关连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改变通风系统

1、改变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调改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井下调改风前,必须提前八小时将措施送达相关单位。

2、以下情况,由各矿(公司)提出调改风技术方案,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

矿井投运主要通风机、停运主要通风机。

矿井主要通风机改造,负担区域发生改变时。

第29条调改风管理规定

1、所有调改风都必须认真检查系统设施,测算阻力。

明确改风步骤和动用通风设施顺序,属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职权内的,必须填报调改风计划单,涉及停电撤人事项的,提前1个小班报矿调度室、生产井区;属矿技术负责人以上职权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召开专题安排会研究。

2、每次调改风都必须按职责权限明确现场负责人,必须有测风员在现场,严禁无测风员在现场进行调改风。

3、每次动用通风设施时,必须经通风区主任工程师同意。

4、改变采掘工作面以上通风系统和进行采区以上风量调节后,及时汇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

5、主要通风机启运停运或重大调改风,应对调改风进行总结,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

第七节其它规定

第30条一个采区内,除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的风门外,单翼回风的进回风巷的风门不得超过1组,两翼回风的不得超过2组。

单一煤层回风巷与尾巷间不得设置联络风门。

第31条风桥施工:

采区正常延伸,顺槽口构成系统构筑风桥时,在下巷侧必须设置可靠控制设施。

在使用中的采区回风巷中构筑风桥时,必须设置1组永久风门。

第32条井下所有全风压通风的地点均不得采用钻孔、围岩、老塘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作为通风系统。

第33条架线电机车巷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架线电机车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运行,且巷道风速不得低于1m/s。

2、与架线电机车巷连接的采区准备巷,只有在采区准备巷形成分区通风后,架线方可延伸。

3、架线终端距分区通风的进风口必须大于200米。

4、架线电机车巷道,回电轨道与不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干燥处的不回电轨道上,两绝缘点的距离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绝缘点必须定期(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检查维护,保证绝缘可靠。

5、与架线电机车巷道相连接的采区上下山及其它巷道中的钢丝绳或其它导体不得与绝缘区段内的轨道相接触,严禁直接从回电的轨道上跨越和从不回电的轨道上穿过两处绝缘点。

6、架线电机车巷道不得与直接联通已采区的巷道(含已封闭)相连接,与架线电机车巷平行的回风巷,在采区上下山开采结束后,瓦斯涌出不稳定期间或采区上下山受下部煤层采动影响期间,均应保留正规的通风系统,不得改变用途,防止瓦斯向架线电机车巷泻出。

第34条防爆胶轮车:

1、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防爆胶轮车不得进入煤巷和半煤岩巷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内。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生产期间,胶轮车不得进入回风巷。

第35条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每月至少对全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次。

第36条各矿通风区必须配备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风速表每半年至少校正一次。

风表校正在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进行。

瓦斯鉴定器由通风区专人发放、检修。

区领导或通风技术人员每月抽查一次,每次抽查的台数不少于使用总台数的10%,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

集团公司科林中心化验室每年必须对全公司瓦检仪全面检查校正一次,对合格的发放合格证,对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提出维修和报废意见。

严禁井下使用不合格瓦检仪。

第二章主要通风机

第37条主要通风机选型

新建、改扩建矿井主要通风机选型。

必须取得详细可靠的瓦斯地质资料,根据矿井井型、采掘衔接布置、通风巷道断面支护设计,采掘工作面风量配备,按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和解决途径综合因素,分别计算容易时期和困难时期的最大风量值和通风阻力,报集团公司审批。

委托设计部门设计选型的也必须经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才能进行招投标

第38条主要通风风机性能测试

1、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一次主要性能参数测定(新建矿井临时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应进行性能测试)。

主要通风机特性试验前,必须编制特性试验方案及安全措施,方案内容要说明试验的角度个数、试验参数、选定工况运行角度等,两台主要通风机都应试验,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减少试验角度,特性试验报告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存档。

2、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运前,每台连续空载运转时间不得小于72小时,空载运转期间应选取正式运行工况角度附近的角度,变换角度运行。

3、性能测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试方案须与集团(区域)公司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并报集团(区域)公司通风部备案。

4、同等能力主要通风机测试时,测试角度可交叉选取,一般除测试常用或计划使用的角度外,还应测试其前后附近的角度各一个。

每个角度测试工况点不小于6个,并测出该角度风机的喘振点。

5、经过技术改造后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前必须进行特性试验。

所有改造和新投运的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参数与出厂设计参数进行对比,为今后优化选型提供依据。

第39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40条主要通风机机房设备

1、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分钟内启动运行。

新建矿井在矿井基建施工期间也要有备用通风机。

2、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设置能准确显示主要通风机的静压、全压及速压的U型水柱器,U型水柱器与连通管及与风硐内皮托管连接必须严密不漏气,显示各参数的U型水柱器均不少于2套。

皮托管安设于风道的平直段,距主要通风机5倍于风机动轮直径处,皮托管每半年检查处理一次。

3、主要通风机静压值波动超过正常值100mmH2o时,必须汇报矿调度室,由矿技术负责人安排查清原因。

4、每台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设在线监测系统及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检测仪表。

并安设风速、负压、温度、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且与矿井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实时显示传输监控。

5、必须安装直通矿调度室的通讯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6、反风风门(闸板),应采用电动、手摇两用风门绞车,并集中操作。

7、盘车装置操作方便可靠,叶片角度指示准确。

8、严禁主要通风机机房兼作他用。

第41条反风演习

1、反风演习前,必须制定演习方案(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行各风机的开、停顺序,井下停电撤人的范围),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执行,并报集团(区域)公司备案。

2、矿井反风演习。

每一矿井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演习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装置。

要求结构简单、坚固可靠、所有操作开关集中安设、动作灵活可靠、便于操作,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内的风流方向。

当风流风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4、反风演习持续时间不应少于从矿井最远地点撤至地面所需时间,且最短不得小于2小时。

5、反风演习持续时间内,出风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以及与之相连通的井口房和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第42条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

1、矿井通风网络中包含多台主要通风机且联合运转的,必须制定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安全措施,每年修订一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形成联合通风的,同时制定联合通风措施,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运和原有通风机负担区域发生变化时及时修订联合通风措施。

2、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行的矿井,必须制定联合通风供电方案和停送电安全措施,不得进行交叉供电,保证井下停风区域能及时停电。

当其中一台主要通风机因故停运,备用通风机5分钟内不能启动时,立即切断其负担区域内的一切电源;一台主要通风机停运时间超过10分钟时,其它通风机负担的区域必须停电,并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大巷中。

3、各主要通风机的回风系统间必须永久隔绝,隔绝墙厚度不小于巷道宽度的2倍,采用正反风门隔绝的必须连锁可靠。

4、对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应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反风演习。

第43条主要通风机的运转与检修

1、调整主要通风机运行角度或改变通风机转速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主要通风机倒机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倒机,倒机时间段控制在0.5小时以内,超过倒机时间段本次联系单作废,不得倒机。

在此期间井下不得割煤放炮,通风人员守护在局部通风机附近观察风向、瓦斯变化情况。

3、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技术改造需单机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单机运行时间在一周之内,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集团(区域)公司批准。

4、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并有记录可查。

5、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检查项目包括主要通风机和启动电气设备、进风井口房、反风道、所有地面闸门和风门、电控设备绞车和钢丝绳、防爆门、反风设备的防冻设施以及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道之间的正、反向风门等。

6、装有主要通风机的通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或防爆帽,防爆设备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7、矿井主要通风机与出风井连接的风硐,风速最大不得超过15m/s;风硐转弯部分要呈圆弧形,内墙光滑,拐弯平缓,并保持无堆积物;风硐及其闸门等装置结构要严密不漏风;风硐和主要通风机相连的一段巷道的长度应不小于10-12倍的风机动轮直径。

第44条煤层群联合开采的矿井,其主要通风机按开采煤层分层(组)负担时,主要通风机的停运和启运遵循以下原则:

1、正常通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停运,自上而下顺序启运。

2、矿井反风时,自下而上顺序启运,自上而下顺序停运,且应采用矿井联合反风。

3、不得利用层间调压的方法解决回采工作面的瓦斯。

其他利用层间调压的方法解决瓦斯的地点,当负担上部煤层的主要通风机停运超过10分钟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严密监视工作地点及相关区域的瓦斯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通风管理

第一节测风管理

第45条测风站设置

所有主要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及尾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煤仓、硐室、无人工作的通风区域等均应设置测风站,并随矿井通风网络变化及时调整,测风站计划每月报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减少测风站。

第46条测风站

1、矿井主要大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应建立固定测风站,并有明显标志。

其它地点测风站必须悬挂测风牌板。

2、测风站长度不小于4米,巷道平直表面平整,前后10米内无拐弯和其它障碍物,并吊挂统一规格、内容的测风牌板。

第47条测风周期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正常通风时每三天对全矿井测风一次,联合通风的矿井同一主要通风机负担的范围内,必须同一天同一班次测风;工作面初采顶板未垮落前,每两天测定一次工作面风速;局部通风机风筒出口风量每十天测定一次;矿井巷道贯通、调节系统应随时测风;矿井内部漏风量每月全面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每季度测定一次。

2、测定风量的同时,必须测定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每次将测风结果填写在测风牌板上。

第48条测风误差:

1、同一地点至少测三次,其风速允许误差:

200m/min以下的,误差不超过3m,200m/min以上时,误差不超过5m。

所测风量误差较大时,必须查明原因。

第49条有效风量率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小于87%,局部通风机百米有效风量率应大于90%。

除通过采掘工作面、硐室的风量算作有效风量外,凡满足行人(如回采工作面回风门)和巷道风速保证通风系统完善的其他独立用风地点风量也应计入有效风量。

第50条测风报表

测风日报必须能正确反映矿井风量、瓦斯情况,由测风员制表,队技术员、区主任工程师审批,及时上报矿技术负责人和有关单位。

第51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风井建设时必须同时施工热风炉等井口加温设施,确保新建进风井投运前满足冬季加温的需要。

风量配备

第52条各矿(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核,矿主要负责人批复的采掘工作面需风量和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报集团(区域)公司备案。

风量和生产能力核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小风量的,必须重新核定上报集团(区域)公司。

第53条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除15#煤层外)的采掘工作面按以下规定配风:

掘进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求职职场 > 简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