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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业务办理指南资料

外债业务办理指南

一、外债签约登记

企业操作说明:

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企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外汇局出具凭证说明:

录入签约信息并复核生效,生成《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图1)以及《协议办理凭证》(图2)打印给企业。

图1

图2

二、外债开户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在完成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可在深圳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

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企业申请开户需向银行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银行操作说明:

银行收到企业开户申请后,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根据企业提供的《协议办理凭证》信息,进入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图3)。

图3

银行查看系统内企业协议信息,与债务人提供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信息核对无误,且查明“尚可开立账户总数”大于等于1的信息时(图4),方可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开户。

图4

银行在为该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开户后,留存《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复印件备查,并在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外债开户手续。

银行办理申报时,需正确填写业务编号(45开头,共20位)。

注意事项:

1、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非银行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

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三、外债提款登记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需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债提款登记。

(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仍需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备案)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外债业务编号);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3、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操作说明:

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且查明在尚可提款金额内(图5),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业务系统办理外债资金入账手续。

图5

注意事项: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登记业务,须从外汇局领取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到外汇局进行备案;

2、企业办理外债转贷款相关业务,须到外汇局柜台办理。

四、外债结汇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可向银行直接申请办理外债资金结汇。

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企业申请外债结汇应当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后返还。

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非银行债务人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银行操作说明:

银行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直接办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无需操作,但需对照《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对外债资金用途的描述。

银行应根据自身对客户的了解情况、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大小,合理确定非银行债务人应当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范围和数量。

银行应对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结汇资金用途进行尽职审查,并对非银行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合规提示。

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2、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3、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于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给收款人;

4、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结汇;

5、办理备用金结汇,不能超过等值20万美元,且必须在上次结汇资金使用完毕后,方可办理第二笔备用金结汇。

五、外债还本付息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未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仍需到外汇局办理还本付息备案)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外债业务编号);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原件验后返还);

3、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操作说明:

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偿还外债时,应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查看该笔业务的相关控制信息表,且查明该笔还款资金在尚可还本金额内(图6),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外债资金入账手续。

图6

注意事项:

1、银行不能超出尚可还本金额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还款手续;

2、提前还款时,银行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

3、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4、企业办理外债付息,需提交税单。

六、外债关户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在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后,直接向银行申请关户。

企业申请关户需向银行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银行操作说明:

银行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直接在银行业务系统中办理外债账户的关闭。

七、外债注销

企业操作说明: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所需的材料:

1、申请书;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注销前,应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2、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

3、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关户信息于关户次日方可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显示。

八、境内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企业操作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中资企业借用境内贷款需要接受境外担保的,应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额度申请所需的材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4、境内贷款银行审批件和境外担保意向书;

5、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2、企业对外借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3、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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