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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词范本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词范本

1.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托付,指派我担当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托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需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熟悉.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看法,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意损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觉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

在该大事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常不熟悉,且并没有过节。

被告人客观上是不存在有意损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伴侣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

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担当引起事端的次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本人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损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损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

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有意损害罪的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其次十六条规定: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确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

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觉他只是根据他人事先支配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根据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惩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有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而依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加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逼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其次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而依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现实调查发觉,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支配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有意,由于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怀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终处理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加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样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支配,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酬劳,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猎取酬劳。

故在客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

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觉,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大事是由刘某的伴侣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其次次录)。

在客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加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挡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损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依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现实调查发觉,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

2.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托付,指派我担当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托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需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熟悉.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看法,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意损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经过我们调查发觉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

在该大事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常不熟悉,且并没有过节。

被告人客观上是不存在有意损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伴侣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

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担当引起事端的次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本人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损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损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定的因果联系。

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有意损害罪的主犯。

根据我国《刑法》其次十六条规定:

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

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确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

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觉他只是根据他人事先支配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

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

故根据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惩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有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有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有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而依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加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

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

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逼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其次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

而依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现实调查发觉,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支配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有意,由于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怀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终处理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加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样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支配,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酬劳,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猎取酬劳。

故在客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

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觉,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该大事是由刘某的伴侣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其次次录)。

在客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加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挡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损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

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依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现实调查发觉,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

3.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代理词怎样写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xx的托付,指派xx律师担当被告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

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现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看法,盼望合议庭予以接受:

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历,应予驳回起诉。

1、xx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加人,在本案中所受稍微伤,且不是被害人xx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2、xx在本案所涉大事中患病的经济损失,已经xx人民法院(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xx的诉讼恳求。

二、被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xx人民法院(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被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人认为,xx应当依据(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xx人民法院(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xx经济损失5000元,其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生效,被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

代理人认为,xx应当依据(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xx、xx、xx要求的“丧葬费”,已经xx人民法院(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3000元,且早已生效。

代理人认为,xx应当依据(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并应依据混合过错准绳予以赔偿;

五、被告xx、xx、xx要求的“精神损失费”,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代理人认为,应不予支持;

六、被告xx、xx、xx要求的“办理丧事收入的交通住宿、交通”费,代理人认为,其已经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且已经(xxx)鲁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因而不应得到合议庭支持。

七、被告xx、xx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故无权要求误工费;

八、对于被告xx要求的“误工费”,代理人认为,xx未能够向法庭供应证据证明其因误工所患病的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九、对于被告xx、xx、xx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被告xx、xx在xxx年已经向xx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担当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项要求未予支持,如今xx与xx、xx一起,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xx担当死亡赔偿金。

在庭审中,被告xx同意依照法律规定领取此项费用,以作为对被害方家属的补偿。

代理人认为,本案诱因是xx与被害人xx因承包土地这一邻里纠纷民间冲突,被害人xx对冲突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因口角之争引发厮打后,xx家人和xx家人都没有保持应有的冷静,进行足够的克制,最终共同导致事态的扩大化和严峻化,可以说,对于xx的死亡,双方都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

据此,代理人认为xx应当为xx的轻伤死亡担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不但xx要负民事赔偿责任,xx也同样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担当次要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室《关于对参与聚众斗殴受轻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恳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代理人认为,xx应当担当xx、xx和xx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非次要部分,应当连带担当xx死亡的丧葬费,应当连带担当xx、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上看法,望合议庭推敲。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

xxxx年xx月xx日

4.深圳刑事代理词格式

刑事代理词前言(次要有三项内容:

一是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看法(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被告人的行为现实动身,对比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看法和依据。

因而,通常要对被告人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详细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能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遭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状况等问题上绽开论述,以协作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是对上述代理看法的归纳和小结。

一般讲两个观点,即:

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全都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假如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下方:

蔡律师免费电话。

5.代理词的格式范本

格式一:

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依据《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托付,并指派我担当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托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日又参与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依据法律和现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合议庭依法公正判决。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格式二: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的托付,担当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争议现实,发表代理看法如

下:

诉讼代理人:

年月日

简介:

代理词是现代词,是一个专出名词,指的是诉讼代理人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托付,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参与诉讼。

拓展材料: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敏捷,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旧是由首部、注释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准确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被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头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

由于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次要向合议庭陈述,因而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

“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约,重点在代理看法部分。

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托付和受指派,担当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状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

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看法。

参考材料:

代理词XX百科

6.如何写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格式)

被告:

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

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恳求事项:

(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现实和理由:

(写明起诉或提出主见的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状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被告:

(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X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X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XX份;

三、其他材料XX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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