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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章会员代表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公司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民主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民主选举、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工作;

(四)保持与会员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各项工会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大会筹备

第十五条成立大会筹备组,下设会务组、文件资料组、宣传组、保卫组,为大会召开提供必要的服务。

会务组负责会议用品的采购,会场的布置等工作,文件资料组负责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宣传组负责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保卫组负责会场秩序的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起草下发会员代表选举和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推荐的通知,由分工会按工会小组进行层层推荐。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根据分工会的推荐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定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并载明候选人建议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入会时间、职务或职称等自然状况及工作简历,印发各分工会进行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工会委员会设委员21至29名,设常务委员9至11名。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为5至9名。

第十九条完成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

(一)起草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经费审查情况报告。

(二)起草筹备情况报告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视情况起草或修订《工会工作条例》和《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四)起草大会选举办法。

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形成之后,要印发各分工会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完成大会资料的起草工作:

(一)完成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提名推荐工作。

(二)推荐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候选人建议名单。

(三)提名总计票人和计票人名单。

(四)完成“两委”选票的印制工作,并在加盖工会委员会印章后密封保管,以备会议选举使用。

(五)完成大会议程安排和代表编组安排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确定参加会议的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员。

第二十二条完成会场布置和会务准备工作。

(一)拟定会议标语,制作主席团成员台签。

(二)划分代表座号,落实讨论地点。

(三)制作代表证和总监票人、总计票人及监计票人佩条。

(四)印发召开会议通知、发放会务用品、代表座号。

(五)租赁鲜花及摆放鲜花。

(六)悬挂红旗、会徽,摆放主席台、讲话台。

(七)安排领导讲话、祝词、贺词的起草单位。

第四章大会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正式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

(一)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研究大会议题中需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发生产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会议。

(一)报告大会的筹备情况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二)表决通过大会议程、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三)宣布代表分组情况和大会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第一次主席团会议在预备会议结束后举行。

(一)宣布大会执行主席编组情况。

(二)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三)讨论通过“两委”候选人建议名单,同意列为候选人。

(四)讨论通过总监票和监票人建议名单。

(五)提名推荐总计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次主席团会议在分组讨论结束后于大会选举之前举行。

(一)听取各代表组讨论情况汇报。

(二)讨论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经审报告的相关决议。

第二十八条第三次主席团会议于大会选举结果统计完毕后召开。

(一)听取总监票人报告选举情况。

(二)推荐工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和推荐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报告工会工作、财务工作和经费审查工作。

(二)讨论相关报告和决议,讨论“两委”候选人名单。

(三)表决通过大会决议,选举办法及相关制度和总监票人、监督人名单。

第五章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条工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在工会委员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在经费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条件是:

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职工为本、热爱工会工作,在职工中享有一定的威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还需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第三十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推荐,分工会汇总,公司工会根据分工会汇总意见提出建议名单。

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公司工会领导人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工会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日常工作,承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三)负责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讨论决定工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和有关重大问题;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公司工会领导人选的变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查和批准下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七)讨论任免公司工会的工作人员;

(八)讨论决定工会的财务预决算;

(九)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司工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方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季召开一次。

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可事先在各分工会广泛征求意见。

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需要吸收分工会主席列席。

第六章大会选举

第三十八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工会委员选举采取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

差额率为5%,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第三十九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四十条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四十一条选举设总监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四十三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四十四条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七章请示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就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主要议题和时间,向党委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会提出请示。

第四十六条请示内容:

(一)各分工会换届改选情况。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比例、人员结构情况和比例、代表数量。

(三)大会的主要的议程安排。

(四)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民主推荐情况及候选人建议名单简介。

(五)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候选人情况。

第四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就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向党委和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报告内容:

(一)会员代表参加会议选举情况。

(二)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审委员的选举方式、选举情况和选举结果。

(三)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选举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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