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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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分解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

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

首先,了解国际银行业经营制度的演变,明确银行业混业经营是世界各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

其次,介绍一下混业经营的基本概念、分业经营的基本概念、各自的经营模式的分类以及各自经营模式的优缺点。

再次,通过美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进行对比,分析出我国商业银行与美国的商业银行曾经面临类似的监管环境和先混业再分业再混业的经营模式;分析美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的转型,对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最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现状,结合美国商业银行转型的经验分析得出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目前的分业经营模式基础上转型,逐步介入投资银行领域,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最终形成我国以少数大型金融集团为主体的,各个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控股的混业经营格局。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Abstract:

Thispapermainlystudiesourcountrycommercialbankbusinessmodeltransformation.Firstofall,understandinternationalbankingmanagementsystemevolution,clearingthebankingmixedmanagementistheworldofbankingmanagementistheinevitabletrendofdevelopmentof.Secondly,introducethebasicconceptsofmixedmanagementanddecentralizedmanagement,theclassificationofmanagementmodeandmanagementmodeoftherespectiv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Again,bytheUnitedStatesinthedevelopmentofthecommercialbanksinthehistoryandthedevelopmentofcommercialbanksinChinahistoricalcomparison,analysisofChinaCommercialBankandcommercialbanksintheUnitedStateshavefacedsimilarregulatoryenvironmentandthefirstmixedandseparatedandmixedbusinessmodel;analysisofAmericancommercialbanksoperatingmodeoftransformation,inanalyzesourcountrycommercialbankmanagementtransformationandhasimportantreferencesignificance.Finally,accordingtoChina'scommercialbankspresentsituation,combinedwiththeUnitedStatescommercialbankreformingexperienceanalysisofChina'scommercialbanksshouldbeinthepresentmanagementmodebasedontransition,graduallyinvolvedininvestmentbanking,thedevelopmentofthefinancialholdingcompanyinChina,eventuallyformingalargefinancialgroupasthemainbody,variousprofessionalandfinancialinstitutionscoexistinthefinancialholdinguniversaloperationpattern.

Keywords:

CommercialBankManagementPatternMixedOperation

DecentralizedManagement

 

一、引言

国际银行业经营制度的演变。

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全能银行即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和金融大危机爆发后,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全能银行制度,他们认为由于全能银行将大量的资金用于长期性证券交易上,从而使其在金融危机中陷入严重资金短缺的困境中,最终不得不破产倒闭。

为了防止银行危机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严禁商业银行和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联营或人员相互兼职,此后,英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与联邦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并驾齐驱。

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在金融自由化的冲击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渐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又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西欧和日本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经营业务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日本则于1996年底推行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于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彼此经营业务。

银行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一)混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全部金融服务,以及通过持有企业股权、选派董事、监事等途径从事实业业务。

混业经营的银行又称全能银行。

商业银行视角的混业经营,亦即商业银行的全能银行化,是指商业银行全面提供银行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持股、行使委托投票权等方式涉足实业。

其特征有:

银行不仅可以从事长短期的金融业务,还可以全面经营其它金融业务,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有利于银行的运作和不良资产的盘活。

其模式目前有以下三类:

1、全能银行模式

全能银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还包括它的邻居瑞士和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国。

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金融工具和外汇、承销债券和股票经济业务、投资管理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

2、银行母公司模式

银行母公司模式以英国为代表。

这类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立子公司,或由其控股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

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另外成立一家子公司。

在此模式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

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会找银行母公司帮忙。

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影响银行的转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

银行从子公司享受的利润和承担的风险也是相对的,子公司的收益影响银行业外收入。

3、金融控股模式

该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如果商业银行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直接投资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银行控股公司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

(二)分业经营的基本概述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

分业经营的银行又称专业化银行。

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

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

其特征有:

内在特征是长短期金融业务基本上是分开的,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资金融通业务,长期信用银行、信托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则主要经营中长期资金融通业务;外在特征是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行业之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彼此不能跨行业经营。

三、美国商业银行和我国的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

(一)美国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

美国目前的银行业经营模式是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在此以前美国的银行业有其特殊的发展历史。

1929年以前,美国政府规定发行新证券的公司必须有中介人,而银行当时不能直接从事证券发行与承销,这种业务只能通过银行控股的证券业附属机构(即银行控股公司)来进行。

商业银行通过下设证券附属机构来进入这个市场,并向其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这一时期,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从事证券(主要是公司债券)业务,业务的交叉和融合使两者密不可分。

也就是说,当时商业银行是允许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

然而之后的美国银行业发展又曾有一个重要的特征,那就是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例如证券、保险和房地产)的分离,按照《格拉斯-斯蒂格勒法》,商业银行必须出售它们的投资银行业务。

法案只允许商业银行承销政府债券,不允许承销公司证券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它的该法令还禁止银行从事保险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同时,还禁止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从事商业银行活动。

尽管《格拉斯-斯蒂格勒法》禁止这么做,但追求利益和金融创新刺激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绕开《格拉斯-斯蒂格勒法》的规定,相互进入彼此的传统领域。

《1933年银行法(其中关于证券投资者有关条例合称GS法案)》第20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拥有不以证券业务为主业的子公司,美国金融界称这种子公司为“条款20附属公司”(也有称“20条证券子公司”),这实际上为日后商业银行突破GS法案约束留下了政策空间。

从而,在1999年《金融现代法案》颁布前,美国对GS法案有关规定做了几次修改和变通。

在1987年,J.P摩根、花旗银行等获准成立证券子公司,允许诸如此类的银行控股公司承销以前禁止承销的证券,此后,银行开始进入这个领域。

“条款20附属公司”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企业债券、垃圾债券和资产证券化。

从这一时期的发展我们就已经大致可以看出,美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演进,基本上沿着先债务融资市场业务、后股权融资市场业务的路径逐步放松限制,直至最后允许混业经营,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

通过我们以上的叙述可以发现,我们知道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动了整个美国金融业的合并过程,因为该法案不仅仅是针对银行之间的合并,而且还涉及跨金融业务的合并。

从整个银行体系业务的发展来看,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

美国商业银行的整个发展历程其实是其与资本市场耦合的一个历程,无可质疑,做大做强投资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以后盈利的一个利润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历史

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之初的主要参与者之一,1980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时规定》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在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银行在证券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表现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的支持,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

因而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首先在1991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在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作了更具体而完备的规定,一直到现在我国仍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

四、美国商业银行的历史经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借鉴

通过前文的叙述,我们也能发现,美国商业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曾经面临类似的监管环境,分析美国商业银行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如何逐步介入投资银行领域,进而实现混业经营,对我国商业银行在投资银行领域业务的开拓会有一些借鉴意义。

我们知道,1933年GS法案通过实施,直至1999年该法的废止,美国商业银行一直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左突右冲,寻找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机会。

一般而言,美国的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参与投资银行业务:

第一,通过购买或合并现有投资银行,形成银行持股公司;第二,通过成立独立的投资银行分支机构,专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第三,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美国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的具体策略是:

积极介入法律不予限制的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寻找监管没有顾及之处,向投资银行业务渗透;充分利用监管放松的机会加大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的力度;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美国的以上经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潜力也已受到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的重视,并纷纷推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举措。

其中我国工商银行的举措出台较早,于2002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了投资银行部,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已经探索出了一条适合目前国内监管框架、金融市场环境以及内外部经营约束条件的投资银行业务发展道路,形成了咨询顾问类、重组并购类、资产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类、直接融资等四大投行业务线,投行业务收入从零起步持续跨越式增长并在重组并购、银团贷款、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等领域初步树立了品牌。

工商银行的实践表明,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做大做强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大有可为。

五、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型

世界各国银行业向着混业经营发展是个必然的趋势,而我国在加入WTO以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世界各国银行业的竞争和挑战,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是否该继续坚持分业经营模式还是需要经营模式转型?

这是我们下面要重点研究的问题,首先分析一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各自的优缺点。

(一)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优缺点

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既有优点又有缺点。

其优点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的缺点有以下几点: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既有优点又有缺点。

其优点有以下几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从业务的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的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的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5、可以分散商业银行经营风险。

在业务上,可以利用多种投资组合来降低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缺点有以下几点:

1、容易形成金融市场的垄断,产生不公平的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金融分险。

前面已经讨论到,对银行来说,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既有优势也有缺点,不能抽象地认为全能银行一定比专业化金融机构好,反过来也是如此。

从现实情况来看,全能银行和专业化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不存在谁完全取代谁的问题。

从银行角度来看,有全能化和专业化选择总比只有专业化一条路要好。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能否搞全能银行要看混业经营对社会的影响。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金融系统的现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

总的来说,我国金融体系还不发达,诸多障碍会导致混业经营的潜在风险巨大。

但是面临开放的世界各国银行业,我国商业银行还要积极去竞争,去迎接挑战,要和世界各国银行业接轨,实现金融全球化,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金融模式转型,走出适合自己的经营发展之路。

现阶段,我国金融业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市场化不充分

(1)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较为单一,业务过于单调,功能不足。

商业银行组织结构不合理,收入来源过于依赖利息,中间业务收入比重小,不良资产过多。

(2)改革浪潮中也涌现出众多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推进改革和活跃经济方面,它们做出了不应忽视的贡献。

然而,大多先天不足,基础不牢,违规操作,经营混乱,从而长期处于不断整顿、不断规范的过程之中。

就资金调剂这一领域来说,尚有不少方面缺乏金融中介的服务,或服务质量满足不了需求。

(3)资本市场的金融中介,十多年来发展迅速。

但反映着市场本身的局限,中介机构的类型简单,如只有券商和证券型投资基金。

而且在风险、违规之中,清理、重组,潮起潮落,尚未能在投资人的心目中对之树立稳定可靠的信心。

(4)保险业从无到有,就自身而言,机构、业务成倍增长。

但面对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国际保险力量的竞争,机构的规模大多偏小,机构的组织类型和服务产品则显单调。

2、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仍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2012年8月15日,银监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二季度末,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64亿元,较一季度增加了182亿元。

大型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增加26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增加49亿元,城商行增加44亿元,农商行增加52亿元,外资银行增加10亿元,增加值都较上一季度有所扩大。

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从银行方面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非市场化及缺少健全的信贷约束机制是不良资产产生的直接原因。

还有我国商业银行的外部环境的原因影响有两个:

第一、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二、银监会(或中央银行)监管不力,监管手段匮乏,银监会监管手段不科学。

所以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已成为迫切又重要的问题。

3、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仍还不健全、监管不成熟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金融主体、业务、监管等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阻碍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

(1)在市场准入方面,法律设置了高门槛,使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育很不健全,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受到严重影响。

(2)在金融产权制度方面,缺乏股东行使权利的有效制度保障,造成所有者缺位、错位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

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一旦爆发风险,最后都由政府(中央银行)“买单”。

(3)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完整法律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依然难以按市场化要求实施市场退出并且金融监管也不完善。

4、内控制度脆弱

我国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货币经营企业。

随着改革的深入、外资银行的渗入,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银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银行尚未真正建立内控文化;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等五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5、金融市场不成熟、运作不太规范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业已步入深层次结构性改革的攻坚阶段,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问题、金融风险的防范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主要处在分业监管的层面,这种分业监管虽有利于对各自的监管对象进行有效的监管,但却造成了各个监管机关之间的条块分割,缺乏协调,造成了事实上监管政策的不统一;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建立,但与金融监管的现实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法律是纲目式的,缺少与主体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完整的实施细则,这就很难加强金融监管的可操作性;国家整体金融风险意识不强,金融风险防范手段落后,风险防范能力还不完善。

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资金实力、知识素质、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准等方面的限制,我国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的检测、评价、预警和防范等机制没能有效的建立起来,金融监管对金融风险缺乏早期的预警与控制,不能有效的利用监管信息,风险防范工作往往做的不到位。

(2)多元化金融工具不够完善。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尽管我国金融工具数量有所增加,但总体来说我国金融工具还是太少,这制约了我国多元化金融工具的完善。

目前,我国利率还没有真正的实现自由化,与利率相关的贷款类金融工具十分缺乏。

(3)我国金融工具中绝大部分仍体现着明显的政府意志,各种金融工具发行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资金需求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的目标,缺乏市场性,并带有明显的非市场定价特征。

(4)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仍存在问题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解决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的很多问题,从理论上解决了股本的全流通,但国有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股比例过高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改变。

5、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体制还不完善,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司法上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机制尚存有缺陷,现行法律也并没有为投资者提供完善的司法诉讼途径,再加上中小投资者自身的弱点,中小股东的权益长期受到侵害。

6、信息披露仍存在问题

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我国商业银行既要根据本国自己的情况坚持分业经营模式又要适应国际金融全球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综合各种因素来看,美国银行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更加适合中国。

首先,美国“先混后分再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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