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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前言

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制度

1.基本权利和义务

1.1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1.2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运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2.1职工聘用和培训教育

2.1.1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壹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2.1.2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和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2.1.3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2.1.4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2.1.5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于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2.1.6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2.2劳动合同管理

2.2.1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壹份,报劳动部门备案壹份;

2.2.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且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2.2.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且生效;

2.2.4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之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中;

2.2.5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和职工壹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于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2.6企业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7双方协商壹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2.2.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和录用关联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且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9有列情形之壹,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0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减人员20人之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之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方案,能够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运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2.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和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和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2.9条、第2.2.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于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2.1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壹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2.1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于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2.16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2.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2.18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2.2.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运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20企业和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2.2.21企业应当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且于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于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2.23经济补偿按职工于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之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3.1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能够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

2.3.2作息时间安排;

2.3.2.1早上上班时间8点30分,下午下班时间17点;遇特殊情况企业能够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

2.3.2.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壹规定且执行;

2.3.2.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2.3.3加班

2.3.3.1加班须由部门提出申请或由生产部安排,但均须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管批准;

2.3.3.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

2.3.3.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且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菜;

2.3.3.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次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

2.3.3.5加班时间由生产部门或行政部门自行安排,加班后各部门应于每周壹将前壹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

2.3.3.6加班基准单位以15分钟开始计时(即:

加班15分钟后开算加班)中途吃饭3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累计8小时为壹个调休日;

2.3.3.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

2.3.3.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2.4请假制度

2.4.1请假审批程序

2.4.1.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生产部经理审核,报办公室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

2.4.1.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壹由公司安排。

2.4.2请事假

2.4.2.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且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4.2.2请假时间基数为半天(4小时)不足4小时视作4小时计算;

2.4.2.3请事假必须提前壹天申请,事假壹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壹个月,(特批的除外);

2.4.2.4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且要扣除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

2.4.3病假

2.4.3.1员工因病假或非因公受伤,实于无法上班的,且出示医院证明者,经批准可视作病假,弄虚作假者以旷工论处;

2.4.3.2请病假须有病历卡及医院证明、病假单,且由办公室主管确认;

2.4.3.3病假壹次不得超过7天,续假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2.4.3.4病假期间发放最低生活费。

2.4.4调休

2.4.4.1调休必须事先提出,且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才能调休;

2.4.4.2上班迟到后,不能用调休抵补;

2.4.4.3经生产部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主管之上负责人同意,调休能够倒欠,有加班后扣回。

2.5工资福利

2.5.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5.2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

2.5.3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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