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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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城市道路挖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七、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园林绿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九、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及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三、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机构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安庆市住建委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窗口受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内容。

3.网上审查。

市住建委按照审批权限,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项目的相关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内容进行核查。

4.结果反馈。

按照审批权限,市住建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相关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委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住建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

市住建委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要求等,并通过单位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

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市住建委编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制定防控措施,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及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分工等主要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采取抽查检验,对检查中知悉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

以现场检查内容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依法对相关物品、场所等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畅通举报渠道。

市住建委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和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咨询、投诉、举报。

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委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行政复议

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督导。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问责和指导。

(二)严格对相对人追责。

行政相对人出现未批先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市住建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问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过错大小实施过错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构建动态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三)扩大覆盖网络。

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五)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强化绩效考核。

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

对安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暂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进行初审核准转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2.窗口受理。

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内容。

3.网上审查。

市住建委按照审批权限,按照房地产企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项目的相关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内容进行核查。

4.结果反馈。

按照审批权限,市住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相关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委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住建委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

市住建委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要求等,并通过单位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委托事项审批,应严格《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审[2015]6号)的规定。

3.加强风险防控。

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市住建委编制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制定防控措施,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及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分工等主要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采取抽查检验,对检查中知悉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

以现场检查内容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依法对相关物品、场所等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畅通举报渠道。

市住建委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和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咨询、投诉、举报。

发现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委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行政复议

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督导。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问责和指导。

(二)严格对相对人追责。

行政相对人出现未批先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市住建委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问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过错大小实施过错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构建动态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三)扩大覆盖网络。

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执法监管工作。

(五)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强化绩效考核。

将政府权力运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保证权力规范运行。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及后续监管,指导各市县开展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及后续监管。

通过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报资料审核、监督检查、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资质核准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合法依规。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

对安庆规划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三级资质;专业承包企业二级、三级资质核准事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初审转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2.申报受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行网上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项目“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材料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4.结果反馈。

按照审批权限,市住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在市住建委网站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后,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事项,按时转报。

(二)强化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根据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

制定和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十八公开”,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证照形式及期限、年检要求等,并通过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委托事项审批,应严格《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审批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审[2015]6号)的规定。

3.加强风险防控。

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权力运行流程图以及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等,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督查方案。

监督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数、执法检查人员数、执法检查人员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审批权限,市住键位采用“双随机”检查方式,从网上审批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标准,重点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办理环节的规范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

对委托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审批质量和效率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由住建委开展年度评估,并在全市通报评估结果。

对违规审批行为,一年内经查实发生1次、2次、3次及以上的,由市住建委分别按照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中违法违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3.监督检查结果。

以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意见、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等。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工作职能,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置。

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畅通举报渠道。

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资质许可咨询、投诉、举报。

个人和组织发现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省住建厅、市住建委举报,省住建厅、市住建委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三)实施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

对严重违反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

(四)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全市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准资质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筑业企业经营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建筑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市住建委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监管机制。

(三)加强人员培训。

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

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四、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行政、优化服务,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住建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按照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创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服务职责,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运行。

二、事中监管

(一)审批管理

1.审批权限。

在安庆市规划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

2.窗口受理。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实行网上申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照“十八公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重点审查申报主体是否符合要求,申报内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内容。

3.网上审查。

市住建委按照审批权限,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项目的相关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内容进行核查。

4.结果反馈。

按照审批权限,市住建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领取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到相关主管部门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办理结果通过委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运行监督

1.落实岗位职责。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市住建委根据城市排水许可各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主体,规范职责权限,明确相应责任。

2.规范审批行为。

市住建委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明确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要求等,并通过单位网站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风险防控。

本着用权必受监督的要求,市住建委编制城市排水许可审批运行流程图,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表现形式,制定防控措施,对城市排水许可审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三、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方案。

检查方式分为自查、互查及现场检查。

检查方案应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制定,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分工等主要内容等。

2、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采取抽查检验,对检查中知悉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

以现场检查内容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依法对相关物品、场所等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畅通举报渠道。

市住建委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和办公地址,接受社会咨询、投诉、举报。

发现城市排水许可审批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委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行政复议

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对市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督导。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问责和指导。

(二)严格对相对人追责。

行政相对人出现未批先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形,市住建委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问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建设项目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过错大小实施过错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高度重视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构建动态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三)扩大覆盖网络。

明确监管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建立和健全网络体系,拓展监管监测网络覆盖面。

(四)强化人员培训。

加强对执法人员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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