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收入两千八 为何还要交个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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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收入两千八为何还要交个税

实习收入两千八为何还要交个税

来源:

人民日报

核心提示:

有的人正常上班,有的人做着好几份兼职,回头一算,竟然是兼职的越多,减免的部分就越多。

这是为什么呢?

大家口中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起征点和税率与工资相比均有不同。

但仔细算来,兼职越多,减免的部分就越多,对于能够将单项收入化解为多项收入的人来说,这项规定则成了合法避税的有效手段

最近与一个朋友聊天,他说起自己之前实习的时候,一个月赚2800多元,但却要缴纳400元的个人所得税。

朋友问: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是上调到3500了吗,为什么还会被扣税?

网上一查,发现围绕个税起征点的话题还真是不少。

比如,有的人正常上班,有的人做着好几份兼职,回头一算,竟然是兼职的越多,减免的部分就越多。

这是为什么呢?

扣不扣税,怎么扣税,我们还是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税法,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项。

但大家口中上调的“个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的起征点,实习收入只能算作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规定,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内,适用的个税起征点是800元,而税率则是20%。

以2800元的实习收入为例,起征点是800元,超出的2000元还要缴纳400元的税费。

然而,这样的个税起征点和税率,对于纳税人来说,却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比如实习生的收入,明明不足工资收入的个税起征点,却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而对于能够将单项收入化解为多项收入的人来说,这项规定则成了合法避税的有效手段。

我国长期采取分类税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过去,大多数人只有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获得工资外收入的人很少,分类税制基本保证了税收公平。

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工资外的劳务报酬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收入来源。

而分类税制无法对个体的综合收入情况进行征税,这就降低了税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

所幸,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税收政策的短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通过综合考量一个人的各个来源收入,努力做到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仅仅由于收入性质不同而导致纳税额的差异加大却未必合理。

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与经济生活的不断成熟,这方面的矛盾会愈加突出,我们期待更合理的税制,让收入差距更小、社会更公平。

人民日报微博此消息一发,一石激起千层浪,不管是财税界还是才睡醒界,纷纷矛头直指人民日报又在卖萌加胡闹,微博评论猛烈攻击人民日报,各大财税网友在Q群,微信群等纷纷指点江山激扬文字。

其评论大概可以为这几类,一是万物体制论,啥事都往扯体制,然后此事到底如何,无从知晓。

二是万物乱骂类,此类人一上网自动开启谩骂模式,三是砖家点评类,此类砖家就事不论事,有理找歪理。

四是“呵呵”类,你懂的。

那么关于实习生收入到底如何纳税呢?

至于实习生个税是否合理,是否合法不合理,此类问题有专家们谈论,此文主要从税法角度去做个浅显的认识。

  二:

涉及实习生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6〕107号发布日期:

2006-11-01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2007〕42号发布日期:

2007-04-10有效性:

全文失效

  注释:

全文废止或失效。

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发布日期:

2012-04-24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

  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注:

关于15号文,是否明示企业支付实习生费用时,不得直接“自制工资单”入账?

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税?

还是说企业需要和实习生签订合同或协议,才能自制工资单,按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税?

还是说15号是对所得税的一个规定,有营业税纳税义务还是需要代开发票的?

还是说企业企业按照工资薪金项目代扣个税,还是按照劳务代扣个税都行,只要代扣个税就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还是说税局来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自制工资单,按工资薪金个税扣除,不符合的就算你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扣个税,但是根据税局以票控税,你木有发票,木有去代开劳务发票还是不让税前扣除?

还是......

  解读不是很清楚了吗,你怎么还这么啰嗦一大堆问题。

但请看看15号文发布后,各地税局网站答疑也许明白我这么多问题了。

  三:

各地税局答疑:

(选取总局2012年第15号发布后,各地税的答疑)

  3.1实习工资直接可作为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雇佣实习生的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发布日期:

2013-02-18发布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

“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实际支付给实习生的支出可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我公司为大型零售企业,经常会招用校园学生前来商场实习,我们与学生有签订实习协议,实习生的日常管理视同我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请问我公司每月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是应该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是什么?

请指导。

(发布日期:

2012-12-13发布机关: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贵公司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按正式员工管理、享受同样待遇,发放给实习生的工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3.2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发布日期:

2012-05-24发布机关: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答: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

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3需要代开劳务发票

  我想咨询一下。

我单位现在目前雇佣了一批在校的大学生来我单位干活,和他们学校也签订了实习协议,因为时间聘用为3个月,我想咨询一下。

我单位给他们发放工资,以及出差各项费用怎么处理。

还是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呢?

谢谢。

其他需要什么资料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发布日期:

2012-06-27发布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发放工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出差各项费用作为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

  3.4且看青岛地税对此问题的答复(2011-2012)

  1、实习生因为无法交社保,其工资直接入账还是需代开劳务发票?

  发布日期:

2011-01-14发布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

实习生的工资需要到地税征收厅代开劳务发票,方可入账。

  2.请问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纳?

如果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是按8.55%的综合税率缴纳吗?

谢谢!

  发布日期:

2011-04-27发布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

实习生的实习工资属于与任职、受雇无关的收入,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税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之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您好!

如果企业未与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实习合作协议,只单方面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期限一般为2-5个月,公司不为实习生缴纳社保、公积金,只按协议每月发放劳动报酬。

这样,企业在代扣实习生个人所得税时,是按3500元工资标准扣税,还是按劳务税金20%扣税呢?

此报酬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非常感谢

  发布日期:

2012-08-29发布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4、企业支付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是否需要开据劳务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发布日期:

2012-12-13发布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签订劳动协议或合同,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

  注:

以上答疑,检索出来,主要是分析在15号公告,以及公告解读出来之后。

应该说各地应该对此会有比较统一的认识。

毕竟总局又是公告又是解读的,肯定是大方向更加清楚了才对,可是看看各地答疑似乎一片乱战。

各地是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论,还是根据政策是政策,还是自己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的来执行呢?

还是根本就没看懂15号文?

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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