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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伤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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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工伤如何认定

  篇一:

工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关键

  工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关键

  信息来源:

上海律师协会时间:

20XX-12-30作者:

谢东旭

  本期专家:

施海红,虹口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兼任行政案件审判合议庭审判长,一级法官。

施法官长期从事法院行政和民事审判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妥善处理争议,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甚至有的根本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施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往往成为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A工程经过转包,劳动者遇工伤怎么办?

  顾某是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

20XX年6月1日下午5点左右,顾某正在一家有限公司进行中心车间电梯改造作业,突然间发生电梯轿厢坠落事故,导致顾某受到伤害。

20XX年10月24日,顾某向其所在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30日正式受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理后认为,顾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定顾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并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

顾某所在的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于是,这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诉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中所涉用工的事实有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用人单位,顾某不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工程实际承包单位违规擅自带入工地的,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劳务协议书中有顾某的签名和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公章,劳务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文件的规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方面对自己的转包行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其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者顾某称,自己与这家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即使自己与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协议不存在,根据有关规定,工伤责任也应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只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顾某的工伤认定。

  【专家点评】

  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辖区内的事故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

劳动部门受理顾某的申请后,对劳动者顾某的受伤原因等各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并作出认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另外,诸如本案中这样经过层层转包的用工单位,劳动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材料,以便此后的维权。

案件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得到了双方劳务协议书,即使工程是经过了多次转包,但是还是可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由此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顾某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其作出的认定适用程序合法。

所以,原告要求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b没有劳动合同,遇到工伤怎么办?

  朱某是一家材料公司裁剪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家材料公司曾经为朱某办理过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0XX年11月,朱某在日常工作时,不慎被流水线上的裁剪机轧伤右手,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

伤愈出院后,朱某就没有再回到公司上班。

  20XX年2月,朱某来到了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经过调查后认定,朱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

7月,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朱某的工伤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最终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

10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朱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作出裁决,解除朱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关系,要求某材料公司支付朱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万余元,共计7万余元。

  某材料公司方面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结果,20XX年11月,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公司方面诉称,朱某不是其公司正式员工,而且其所受伤害是醉酒、神志不清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此,某材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朱某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案件审理中,劳动者朱某向法院提供了其在这家材料公司工作的工作服和一些工资单据,并表示工伤事故发生时他并没有喝酒。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依法支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某材料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专家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确认。

劳动争议仲裁同样讲求用证据说话,依法裁决,如果劳动者没签订劳动合同,又没其他证据,他的申诉就很难得到支持,权益很难保障。

  所以,劳动者如果遇上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应在工作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作牌、考勤记录、工资卡、工作服、同事的证明等,以便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向仲裁部门申诉。

本案中,朱某在某材料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朱某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朱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裁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合法。

法院依法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保护朱某要求某材料公司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c事故发生在外地,是否算工伤?

  20XX年8月11日10点左右,周某在某室内装饰公司承包的外地的一家酒店装修工程工地作业。

施工中,周某从电梯井的30楼坠落到1楼身亡。

今年1月11日,周某的女儿小周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其父周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今年1月22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小周的申请。

经过调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所以,于今年3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

  对于这样的认定,周某所在的室内装饰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工伤认定,这家室内装饰公司遂起诉到当地法院。

  室内装饰公司诉称,事故发生在外地,按照规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权作出对周某的工伤认定。

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中所涉用工的事实有误,周某并不是其公司的员工,他是原工地管理人邹某瞒着原告非法招用,原告与周某并未建立劳动法律关系。

此外,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中未列明有关证据,形式不合法,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周某的女儿小周表示,自己同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方面的辩称。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劳动者周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点评】

  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依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具有对本案事故的工伤认定管辖权。

  根据20XX年8月12日某酒店项目部出具的《报告》,室内装饰公司与周某家属达成的《协议书》及原工地管理人邹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补充》,可以确认周某是这家室内装饰公司招用,周某与室内装饰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室内装饰公司表示,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小周的申请后,对周某死亡的原因等进行核实和调查,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认定周某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死亡,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所以,室内装饰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劳动者遇工伤如何去申报?

  上班工作,谁都希望平平安安,可万一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劳动者也有必要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发生工伤后应当走什么样的程序?

申报工伤时需要做哪些准备?

  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申报程序方面,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除了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还应该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初诊病历及其封面、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或者职业病诊断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另外,属于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劳动者还需要了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篇二:

新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

  新劳动法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赔偿标准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

  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

  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备注: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

  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

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

  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

  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

  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

  4、备注: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

  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受。

  2.要求:

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

  月享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伤残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

  工资、交通食宿费。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

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篇三:

工伤事故处理方法的约定(劳务分包协议用)

  附件一

  工伤事故赔偿处理办法

  劳务分包方:

有限公司(甲方)

  班组承包方:

(乙方)

  为减少甲乙双方在因伤事故赔偿处理方面产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赔偿办法:

赔偿款应扣除劳动保险部门的赔偿额后计算确定。

  1、因伤事故赔偿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10万元)的由本班组全部承担。

  2、因伤事故赔偿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根据事故性质及权威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因伤事故赔偿在申请补偿时必须实事求是向甲方出具医药费用发票,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清单。

因伤事故赔偿额在劳动部门结案处理后及工程结束后,在劳务费用结算时办理。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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