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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1.“项目专用技术规范”是对“通用技术规范”的补充、修改和约定,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与“通用技术规范”有矛盾时,以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

2.本“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在下列章、节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删除和修改:

第100章总则

101节通则

102节工程管理

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200章路基

202节场地清理

207节坡面排水

300章路面

302节垫层

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8节透层和黏层

309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11节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400章桥梁、涵洞

419节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

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02节护栏

605节道路交通标线

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702节铺设表土

703节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

704节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

705节植物养护和管理

800章景观工程

801节景观

900章灯光照明

801节照明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9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作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4.合同内容须经业主方审核通过。

101.11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细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第3条修改为: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02]138号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竣

工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22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

(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45天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45天前提交。

补充第4条:

4.有关本工程的情况,承包人不能以任何手段出版任何资料和刊物。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

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没有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包括工程技术详图。

承包人不得用工程照片作宣传,除非事先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

3.安全标志

补充第(4)款:

(4)承包人应根据浙交〔2013〕120号《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要求对全线配置安全生产所需的施工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应做到施工现场监控无盲点,包括设备的配置、安装、维护、储存、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作业,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第(3)款修改为: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总报价的1.5%(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交〔2009〕22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监〔2013〕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2.支付子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增加第6条,内容为:

6.主要办公、生活用房按下表要求配备。

主要办公、生活用房配备要求

编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办公用房

60

空调1台

2

会议室

40

空调1台

3

试验室

40

4

住宿用房

20

5

厨房、餐厅

10

104.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生、有序。

2.在住房内必须配备用于降温防暑的设备(电风扇、空调等)。

104.04消防设施

1.消防设施

(1)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足。

施工骈地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负责对工地人员进行防火意识教育。

(2)施工骈地用电及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和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和防火措施,专人负责,分类单独存放,还必须设置危险地点及危险物品安全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

104.07计量与支付

3.支付子目

支付子目修改为: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第200章路基

第202节场地清理

202.0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删除第(3)款原内容,改为:

(3)挖旧路面应按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施工,区分水泥混凝土路面和沥青混凝土路面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以立方米计量,挖除旧路面前对周边应用机械切割平顺,后续施工的绿化带、岛等结构物与原挖除后的路面边缘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修复,该项工作作为挖除旧路面的附属工作,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路面底基层、基层、原匝道路基段的路缘石的挖除,挖除后的弃方处置等均作为挖除旧路面的附属工作,不另行计量与支付,路面底基层以下部分的土石方挖除在202-3子目中计量,拆除混凝土结构物及绿化岛、带内土方的开挖在拆除前应经监理和业主方现场共同确认后以立方米计量,挖土方及拆除后的废方处置已包含在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3.支付子目

子目内容修改为: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202-2

挖除旧路面

 

-a

混凝土路面

m3

-b

沥青路面

m3

-c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m3

202-3

挖除绿化带(岛)土方

 

-a

挖土方

m3

第207节坡面排水

207.01 范围

本节工作为坡面排水和路界内地表水排除,包括边沟等结构物的施工及有关的作业。

207.04施工要求

1.边沟施工要求

补充第(6)条:

(6)卵石边沟的卵石贴面应在混凝土蝶形水沟浇筑完成后,混凝土初凝前完成,采用φ40-60mm的天然河卵石,颜色搭配协调、颗粒清晰、大小均匀、石粒清洁;露面卵石铺设应均匀,窄面向上,无明显下沉颗粒,并达到全铺设面70%以上,嵌入混凝土的厚度为卵石整体的60%;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应冲洗石子表面;卵石边沟每6延米设一道沉降缝,同时应做好沉降缝的防水。

3.排水沟的施工要求增加第(5)条:

(5)排水沟的墙身高度可根据现场实际地形条件调整。

207.06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修改为:

排水沟(含盖板)包括沟槽开挖、回填、余土处置、垫层、基础、沟身浇筑、盖板(含钢筋)等工作内容,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按其长度,以m计量;

补充第(8)条

(8)卵石边沟按图纸施工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实际长度,以米计量。

由于卵石边沟加固铺砌的开挖、回填、基底的夯实、整理、砼浇筑、卵石铺设、养护等,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另计量与支付。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工程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地面排水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支付子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207-9

排水沟

 

-a

卵石边沟

m

-b

40*60排水沟(含盖板)

m

 

第300章路面

第301节通则

301.03一般要求

补充第6、7、8条:

6.材料要求和配合比控制列入各节基本要求,通过检查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定。

7.路基交验

路面承包人进场后,监理人应督促路基承包人及时与路面承包人按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中间交验工作。

路基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人,监理人复核无误后,组织路基、路面承包人进行路基交验工作。

路基交验时,监理人、路基和路面承包人的项目总工及设计代表必须同时参加。

复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到位。

路基交验合格资料必须经路基承包人、路面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当场书面确认,并及时归档。

若路基、路面为同意承包人,路基交验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复测结果上报监理人,由监理人逐一检测,在检测结果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后,经双方书面确认,并将资料及时归档。

路基交验完成后,必须报经省市交通质监部门认可并抽检合格后,方可开始路面施工。

路基交验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挖方和填方路基的交验,第二部分为桥面(含通道等)的交验。

路基交验时,首先要对填方路基的上路床的填料质量、挖方路基的换填料质量以及软土地基路段和桥头路基的月沉降量进行检查。

上路床填料和挖方换填料必须采用透水性材料,最大粒径应小于10cm,分层厚度不大于20cm,路基顶层填筑厚度不得小于10cm;软土地基路段和桥头路基的月沉降量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路基交验。

(1)填、挖路基交验

a.线形和外形尺寸线形控制应根据设计提供的导线点,在加密后用全站仪检测路基中桩是否偏位;对主线及主线渐变段、互通区匝道按每十米一处检测几何尺寸是否合格。

b.纵面高程水准点高程应闭合,精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单幅路基每二十米检测一个断面,每个断面每五米检测一处,主线渐变段、互通区匝道高程检测频率应加密。

严格控制路基顶面高程,路基表面严格有贴薄层现象。

c.平整度、横坡平整度用三米直尺按规范要求逐段检测;对填方路基、主线弯道路段、互通区匝道的横坡及边坡坡率应重点监测。

d.弯沉值弯沉检测前,应对全线路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弹簧”路段必须进行换填。

要求用重型压路机或拖碾在路基上慢速全幅碾压一遍,在进行弯沉检测。

凡是路基弯沉值超标的路段,必须由路基承包人进行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交验。

e.压实度路面承包人在检测路基压实度之前,要求独立做标准密度试验,并按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压实度检测。

对压实度达不到要求的路段,要求路基承包人进一步碾压,直到达到要求。

质检机构在对路基进行交工检测时,也应独立做标准密度试验,以切实加强对路基压实度的控制。

f.路基排水要对路基排水完善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挖方路段及隧道进出口边沟深度、超高路段横向排水及中央分隔带排水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确保排水通畅。

g.上下边坡要对下边坡亏坡和上边坡坍塌隐患进行检查,并在路面施工前处理完毕。

8.已经中间交验的路基工程项目,如在路面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投保工程险项目除外),应由路面承包人负责。

第302节垫层

302.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是在完成和验收合格,经监理人批准的路基上铺筑碎石、砂砾、煤渣、矿渣和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垫层。

它包括所需的设备、劳力和材料,以及施工、试验等全部作业。

302.03施工要求

1.承包人应在监理人验收合格的路基上铺筑垫层材料,未经监理人批准而在其上摊铺的材料,应由承包人自费清除。

2.在铺筑垫层前,应将路基面上的浮土、杂物全部清除,并洒水湿润。

3.承包人应采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机械进行垫层材料的摊铺。

4.摊铺后的碎石、砂砾应无明显离析现象,或采用细集料做嵌缝处理。

5.经过整平和整型,承包人应按试验路段所确认的压实工艺,在全宽范围内均匀地压实至重型击实最大密度的96%,以上。

6.一个路段碾压完成以后,应按批准的方法做密实度试验。

若被检验的材料没有达到所需的密实度、稳定性,则承包人应重新碾压、整型及整修,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7.凡压路机不能作业的地方,应采用机夯进行压实,直到获得规定的压实度为止。

8.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掉头和紧急制动。

9.两段作业衔接处,第一段留下5~8m不进行碾压,第二段施工时,将前段留下未压部分与第二段一起碾压。

10.在已完成的垫层上每一作业段或不大于2000m。

随机取样6次,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规定进行压实度试验,并按规定检验其他项目。

所有试验结果,均报监理人审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1.除上述要求外,若图纸要求采用结合料稳定垫层时,可按本规范相关章节同类材料的底基层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302.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碎石、砂砾垫层应按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铺筑、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面积,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2)水泥稳定土、石灰稳定土垫层应按图纸和监理人指示铺筑、经监理人验收合格的面积,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3)对个别特殊形状的面积,应采用适当计算方法计量,并经监理人批准以平方米计量。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所规定的面积,均不予计量。

2.支付

(1)费用的支付,主要包括:

a.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力等;

b.原材料的检验、级配颗粒组成与塑性指数的试验或混合料设计与试验,以及经监理人批准的按照规范所要求的试验路段的全部作业;

c.铺筑前对下承层的检查和清扫、材料的运输、拌和、摊铺、整型、压实、养护等;

d.质量检验所要求的检测、取样和试验等工作。

(2)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人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一切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

3.支付子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302-2

水泥稳定碎石垫层

 

-a

厚180mm(水泥含量3.5%)

m2

第304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删除本节304.01~304.05小节内容修改为:

本项目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及底基层采用振动成型法施工。

具体施工按照设计图纸及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8月发布的《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836-2011)进行施工。

304.03.施工要求

1.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宜在气温较高季节组织施工。

施工期的日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

2.在雨季施工时,应特别注意气候变化,勿使水泥和混合料遭雨淋;夏季高温作业时,水泥温度不应高于50℃。

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已经摊铺的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应尽快碾压密实并采取覆盖措施。

3.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施工时:

a.应严格控制水泥稳定碎石结构层厚度和高程,其路拱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流水作业法施工时,尽可能缩短从加水到碾压终了的延迟时间,并不应超过水泥的初凝时间。

b.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应采用立模法施工。

c.应采用钢轮振动压路机和轮胎压路机组合的方式进行碾压。

单层压实厚度宜为15cm~20cm,

应在混合料处于或略大于最佳含水量(气候炎热干燥时,可大1%~2%)时进行碾压,直到满足规定的压实度要求。

严禁用薄层贴补法进行找平。

d.碾压完成后应覆盖保湿养生,养生时间不少于7天;基层间、基层与面层间施工间隔不宜长于30天。

4.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施工时,在铺筑上层之前,应将下承层表面清扫干净,宜撒布水泥净浆。

振动成型法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必须按表304-5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

5.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等施工设备和配件,开工前做好保养、试机工作,尽量避免在施工期间发生有碍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故障。

每个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点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1)拌和楼应配置产量大于500t/h的拌和楼①,并与实际摊铺能力(根据实际车道数和计划工期确定)相匹配。

为使混合料拌和均匀,拌缸要满足一定长度。

至少要有五个进料斗,料斗上口必须安装钢筋网盖,筛除超出粒径规格的集料及杂物,料斗之间用挡板隔开,防止规格集料混杂。

拌和楼的用水应配有大容量的储水箱。

料斗、水箱、罐仓都要求装配高精度电子动态计量器,电子动态计量器应经有资质的计量部门进行计量标定后方可使用。

(2)摊铺机应根据路面底基层、基层的宽度、厚度,选用合适的摊铺机械。

施工时应采用两台摊铺机梯队作业。

要求两台摊铺机功能一致,最好为同一机型,而且机型较新,功能较全,以保证路面基层厚度一致,完整无缝,平整度好。

(3)压路机压路机的吨位和台数必须与拌和楼及摊铺机生产能力相匹配,至少应配备自重25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3台和25t以上轮胎压路机2台,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超过2h,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自卸汽车、装载机、洒水车,数量应与拌和设备、摊铺设备、压路机相匹配。

(5)水泥钢制罐仓由拌和楼生产能力决定其容量(1个80-100t或2个50t),罐仓内应配有水泥破拱器,以免水泥起拱停流。

304.06计量与支付

1.计量

补充第(4)款:

(4)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时,为保证基层边缘压实度而必须做的基层施工立模、为增加粘结力而

喷洒的水泥净浆费用,已包含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报价之中,不另单独计量。

2.支付

(1)费用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机具、设备和劳力等。

b.原材料的检验、混合料设计与试验,以及经监理人批准的按照规范所要求的试验路段的全部作业。

c.铺筑前对下承层的检查和清扫、混合料的拌和、运输、摊铺、压实、整型、养护等。

d.质量检验所要求的检测、取样和试验等工作。

(2)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一切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304-3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a

厚360mm(水泥含量5%)

m2

第308节透层和黏层

308.02材料

增加第三条3.玻纤格栅

玻纤格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J/T019-98)的规定。

308.03施工要求

1.准备工作

准备浇沥青的工作面,应整洁而无尘。

监理人应对已准备好的工作面进行检查,在未批准前不得喷洒沥青材料。

2.气候条件

洒布沥青材料时气候不应低于10℃,风速适度;浓雾或下雨时不应施工。

3.喷洒温度

液体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在正常温度下洒布,如气温较低,稠度较大的沥青材料可适当加热。

4.沥青用量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根据基层的种类通过试洒确定透层、黏层所用的沥青品种和用量,并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表9.1.4和表9.2.3的要求。

5.喷洒

(1)承包人应在喷洒工作开始前3d报经监理人批准。

(2)透层及黏层沥青应采用沥青洒布车均匀洒布,并按《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中有关要求和方法检测洒布用量,每次检测不少于3处。

透层及黏层油的洒布方法、洒布要求及质量控制应按图纸要求及《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2004)第9章的相关要求执行。

(3)沥青洒布设备应配备有适用于不同稠度沥青喷洒用的喷嘴,在沥青洒布机喷不到的地方可采用手工洒布机。

喷洒超量或漏洒或少洒地方应予纠正。

(4)喷洒区附近的结构物和树木表面应加以保护,以免溅上沥青受到污染。

当其受到污染时,承包人应自费清除。

(5)黏层沥青应在铺筑覆盖层之前24h内洒布或涂刷。

6.养护

(1)承包人应使洒好透层、黏层沥青的基层和面层保持良好状态。

当出现泛油或监理人有指示时,应按指定用量补撒吸附沥青材料。

(2)如果透层沥青被尘土或泥土完全吸收,以致使覆盖的面层无法与透层粘结,监理人可要求在摊铺沥青路面之前在透层上补洒一次黏层沥青。

(3)养生期间,一般不应在已撒好透层沥青的路面上开放交通。

如果在沥青材料充分渗入之前需要开放交通,为防止车轮粘沥青,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撒铺吸附材料,以覆盖尚未完成吸收的沥青。

吸附材料应洁净无石粉。

(4)除运送沥青外,任何车辆均不得在完成的黏层上通行。

7.铺设玻纤格栅

a.玻纤格栅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图纸或本规范的要求。

b.铺设玻纤格栅材料应按图纸施工,铺设时,应拉直平顺,紧贴下承层,紧贴下承层,不得扭曲、拆皱。

308.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透层和黏层按图纸规定的或监理人指示的喷洒面积,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以平方米计量。

(2)对个别特殊形状的面积,应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计量。

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超过图纸规定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3)铺设玻璃格栅以图纸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以设计图为依据计算单层净面积数量(不计搭接及反包边增加量),包括材料、机械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

2.支付

(1)支付费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使用的工具、设备和劳力等。

b.材料的检验、试验,以及按规范规定的全部作业。

c.喷洒前对层面的检查和清扫,材料的加热、运输、喷洒、养护等工作。

(2)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人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一切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支付子目修改为: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308-2

黏层

 

-a

沥青粘层(0.6±0.1L/m2)

m2

-b

乳化沥青粘层(1.1±0.1L/m2)

m2

308-3

玻纤格栅

 

-a

玻纤格栅

m2

第309节热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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