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ppt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765419 上传时间:2022-11-12 格式:PPT 页数:32 大小:523.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银行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银行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银行法.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银行法.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法.ppt

《银行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法.ppt(3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银行法.ppt

第九章第九章银行法银行法中国票号票号,亦称票庄、汇票庄和汇兑庄。

是专营银两汇兑、吸收存款、放款的私人金融机构,是中国近代银行的前身。

中国票号始创于清道光初年,即1823年左右,山西平遥西裕成颜料庄财东、平遥达薄村李大全兄弟,听取经理雷履泰的建议,为避京晋货款调拨中现银镖运之险,首创汇兑办法,增加资本将西裕成颜料庄改为“日升昌”票号从此揭开了我国金融史上崭新的一页。

接着,平遥蔚泰厚等“蔚字五联号”五家票号出现,形成“平帮”;祁县有合盛元等票号出现,形成“祁帮”;太谷县有协成乾票号问世,形成“谷帮”。

世称山西票号“三大帮”。

到同治二年,即1863年,浙江杭州商人胡光墉设立阜康票号,遂形成以“平、祁、太”为代表的北方票号与“南帮”共存的两大票帮势力。

中国票号以日升昌票号日升昌票号创立为标志,它的产生,是山西商人的创造性发明,在票号由创立、发展到衰落的百余年间、全国票号竟多达51家,各总号设分号600余个,遍布全国各大城市和商埠码头,有的在日本的京都、神户和朝鲜、俄罗斯等国有和地区设立分号。

票号的出现,结束了现银镖运的金融落后历史,包揽了清王朝包括岁银、军响在内的银钱缴拨汇兑,贯通了全国及部分国际间商业贸易资金借贷,参与了近代中国工业资本投资和资金筹措,为商品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做出了辉煌的历史性贡献。

山西票号的创立发展,是山西商人的杰出贡献。

平遥票号居平祁太三帮之首。

日升昌票号的创立,带动了中国票号业的大发展,总号设在平遥西大街,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商埠重镇开设分号四十多处,以“汇通天下”著称于世。

财东是平遥西达薄村的李大全,首任经理平遥雷履泰。

年汇兑金额100万两至3800万两。

历经100余年,累计创收1500万两。

当票号在平遥兴起后,一些商号纷纷效仿,发展很快。

1827年左右,由介休侯氏作东的蔚泰剧、蔚礼厚、蔚盛长、新泰厚、天成亨“蔚字五联号”票号开设在平遥城内,成为平遥票号的一大集团。

从1823年到1852年,短短29年中,票号由一家发展到十一家,由平遥一县发展到三县,中国票号从创立、发展到衰败,100余年,全国票号51家,其中山西帮43家,平遥帮占22家,为全国之最。

中国票号在百余年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到的经营管理策略。

他们创立的“东掌和约关系”、“人身顶股”制度、“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抽疲转快”调度资金、和“预提护本”防止倒闭的经营方法,以及严格的号章号规和财东、经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经验,开历史先河。

在开发国内市场、亚州市场和欧洲市场,促进社会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均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日升昌”票号旧址,是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现辟为中国票号博物馆。

将向您展示中国早期民族银行业的形成、发展和百年兴衰荣辱的历史轨迹。

钱庄钱庄是旧中国早期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

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等地的则称为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

另一些地方,如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则钱庄与银行并称。

早期的钱庄,大多为独资或合伙组织。

规模较大的钱庄,除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外,还可发庄票,银钱票,凭票兑换货币。

而小钱庄,则仅仅从事兑换业务,俗称“钱店”。

1933年,货币单位废“两”为“元”。

当时因银两和银元并用,其间必须有个折合率。

但计算非常繁复,而且折合率也上下浮动,犹如外汇涨跌一般。

先要将一银元折合成“规元”。

规元也称“豆规银”(豆商交易时所用),“九八规元”。

所谓“规元”,并无实银,只作记账之用。

与它对应的是上海所铸的“二七宝银”。

“二七宝银”使用时作“九八”升值,即为“规元”。

银元折合成规元的比例称为“洋厘”,例如“洋厘”为7.225,即一银元可折合规元七钱二分二厘半。

洋厘的折合率每天由钱业公会分早,午两市开出公布,升降由当天市场上银元供需变化而变化。

清末,银行逐渐兴起,替代了钱庄。

解放后,钱庄多数停业。

上海未停业的银行则与私营银行,信托公司一起,实行公私合营,组成公司合营银行。

银行的由来银行一词最早见于意大利语“”,意为椅子,因为过去在意大利的港口城市,货币兑换商是坐在这种长凳子上为来来往往的商人进行钱币兑换的。

英语将这个词转化为“”,原意为储钱柜。

在中国,由于以“银”为通用货币,经商的店铺又称“行”,故译为“银行”。

最早的银行业发源于西欧古代社会的货币兑换业。

最初货币兑换商只是为商人兑换货币,后来发展到为商人保管货币,收付现金、办理结算和汇款,但不支付利息,而且收取保管费和手续费。

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货币兑换商的业务进一步发展,他们手中聚集了大量资金。

货币兑换商为了谋取更多的利润,利用手中聚集的货币发放贷款以取得利息时,货币兑换业就发展成为银行了。

公元前年的巴比伦寺庙、公元前年的希腊寺庙,都已经有了经营保管金银、收付利息、发放贷款的机构。

近代银行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由于威尼斯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它成为当时的贸易中心。

年,威尼斯银行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银行,随后意大利的其他城市以及德国、荷兰的一些城市也先后成立了银行。

在我国,明朝中叶就形成了具有银行性质的钱庄,到清代又出现了票号。

第一次使用银行名称的国内银行是“中国通商银行”,成立于年月日,最早的国家银行是年创办的“户部银行”,后称“大清银行”,年辛亥革命后,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一直沿用至今。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业务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正。

其内容共8章53条,其中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几部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性质: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具性质: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性质。

的性质。

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银行应当向全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行长2.分支机构3.货币政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天津分行1998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正式挂牌。

天津分行负责监管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3个金融监管办事处,3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32个地市级中心支行,311个县支行。

辖区金融机构基本情况截至1999年底,天津分行辖区共有中资金融机构23322家(统计到储蓄所),其中:

政策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共有22346家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177家;城市信用社190家(法人机构184家);城市商业银行481家(法人机构8家);信托投资公司19家(法人机构19家);财务公司3家(法人机构3家);金融租赁公司2家(法人机构2家)。

外资金融机构(分行级)14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13家。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7号货币政策委员会最近,国务院任命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新一届组成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任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委员会成员有:

国务院副秘书长尤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朱之鑫,财政部副部长金立群,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李若谷,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中国银行行长肖钢,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

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7月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的重大事项,提出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建议。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经理国库;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持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指导部署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为执行货币政策为执行货币政策而经营的业务而经营的业务对金融机构、政府对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而经营提供服务而经营的业务的业务人民币业务人民币业务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控制调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

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货币政策的执行是在规定的具体货币政策的执行是在规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下,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条件和程序下,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实现的。

的运用实现的。

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2.基准利率基准利率3.再贴现制度再贴现制度4.再贷款制度再贷款制度5.公开市场业务公开市场业务6.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业务1.经理国库业务2.代理政府债券业务3.提供资金清算业务人民币业务1.人民币的法定地位2.人民币的发行权3.人民币的发行过程4.人民币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1.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3.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银行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五、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行为

(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

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修改。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1.审批原则2.合法设立原则3.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原则

(二)设立条件1.达到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2.有具备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和其他设施。

(三)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四)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

(1)股东会;()股东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董事、经理;(3)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或监事;3.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管的规定不得担任商业银行高管的规定

(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财务管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