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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需资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所需资料

篇一: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说明

  一.货币资产损失

  1-1现金损失,可依照具体情形,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清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关于欠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治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补偿情形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法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派情形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以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治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依照具体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

  2.具体项目:

  2.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撤消营业执照证明;

  2.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形说明;

  2.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形说明和舍弃债权申明;

  2.7属于超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置的,能够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形,并出具专项报告;

  2.8超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置的,能够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形,并出具专项报告。

  3.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形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二.存货损失

  2-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确信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补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清点表;

  4.存货保管人关于盘亏的情形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依照具体情形,为其计税本钱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的确信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形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补偿的,应当有补偿情形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减少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2-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本钱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本钱的确信依据和明细资料;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补偿的,应有补偿情形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依照具体情形,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2.固定资产清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形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减少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据材料。

  3-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依照具体情形,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4.涉及责任补偿的,应当有补偿情形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减少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缘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了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补偿的,应有补偿责任的认定及补偿情形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四.在建工程损失

  4-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信依据;2.工程项目停建缘故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缘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补偿情形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

  4-2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5号)中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按规定

  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依照具体情形,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清点表(应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信息);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形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减少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补偿情形的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5-2因丛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补偿和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依照具体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损失情形说明;2.责任认定及其补偿情形的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本钱10%以上,或减少昔时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6.其他证据材料。

  5-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补偿和责任人补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了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补偿情形的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5.其他证据材料。

  六.无形资产损失

  6-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珍惜期限,已经丧失利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取得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形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明无形资产已无利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珍惜期限文件;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七.投资损失

  7-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依照具体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项目

  2-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撤消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和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2债务人蒙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蒙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补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2-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

  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去(或部份免去)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去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2-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

  4.其他证据材料。

  7-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依照具体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具体项目

  2-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2被投资企业依法解散或注销、撤消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撤消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2-3被投资企业依法关闭的,应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置决定文件;

  2-4被投资企业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紧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明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撤消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形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

(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撤消等的证明和不能清算的缘故说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7.其他证据材料。

  八.其他损失

  8-1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归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归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对照“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置。

8-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那么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依照具体情形对照上述资产损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置,还应出具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8-3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5号)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8-4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钱低于计税本钱的差额,能够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进程的情形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信依据。

  8-5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操纵制度不健全而显现操作不妥、不标准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缘故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能够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损失缘故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8-6.企业因刑事案件缘故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能够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形或人民法院的裁决书等损失缘故证明材料。

8-7.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能够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包括: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25号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出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后申报扣除。

注:

“8.其他损失”中未列明提供“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置凭证复印件”的,应作为必需提供的要件。

篇二:

资产损失鉴证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清单申报

  正常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通用资料

  一、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企业代码证。

  二、公司与财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相关的内部操纵制度

  二、正常经营中,以公平价钱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资料

  一、非货币资产销售、转让、变卖的合同或协议

  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

  3、非货币资产销售、转让、变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

  三、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资料

  一、关于存货损耗比率的行业标准

  二、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应取得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四、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利用年限正常报废资料

  一、关于正常利用年限的证明(包括法律规定、行业规章、老例等)

  二、其他可证明固定资产属于正常报废的资料

  3、残值的处置及情形说明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利用年限正常死亡资料

  一、关于正常利用年限的证明(包括法律规定、行业规章、老例等)

  二、其他可证明生产性

生物资产属于正常死亡的资料

  3、残值的处置及情形说明

  六、发布市场生意金融商品资料

  一、金融商品生意的交易记录

  二、银行划款的证明资料

  3、金融商品生意交割单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该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股权。

  七、上述资料提供后,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

一、请先提供正常资产损失明细表的电子版,以便能计算出损失金额。

  二、企业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XXX税务师事务所

篇三: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专项申报表式及专项申报附报资料一览表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

  1

  填表说明:

  一、此表按会计一级科目填报,行次不够可自行增加。

  二、资产销售、转让、变卖时,只要发生额为损失的均应申报损失金额,而不是该科目汇缴年度汇总盈亏相抵后亏损的金额。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请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二:

  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

  填报日期:

金额单位:

  填表说明一、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需报送此申请表及依照申报类型报送其他附报资料;

  二、此表按资产损失小类填报,一类事项填写一张表;同一小类资产损失由于不同缘故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在“资产损失情形说明”栏次别离说明;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纳税人作为申请受理凭据,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随同申报资料留存。

  3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报送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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