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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为及时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会议召开时间

每月召开一次,一般为本月中旬,会期半天。

(二)参加会议人员

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各部门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会议要求

会议通常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召集,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会议建立专门台账,主要是:

会议记录(专人记录);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制度。

(四)会议主要内容

1、通报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省内外重特大火灾情况。

2、通报有关消防新法规、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

3、听取下属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汇报。

4、总结通报前一阶段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5、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订改进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6、明确当前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和目标,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2、防火巡查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一)巡查人员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周制订巡查排班表,明确巡查人员执勤时间、频次。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买2h巡查一次。

大型商店(集贸市场)、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二次。

巡查人员组成:

(二)巡查部位

等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情部位、高价值部位。

(三)防火巡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况;

7、其他需巡查的情况。

(四)巡查情况处置

1、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2、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3、巡查中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3、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地标《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组成:

(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等)。

(二)检查部位

等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情部位、高价值部位、消防设施等。

(三)防火检查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检查情况处置

1、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2、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4、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

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一)宣传、培训形式

1、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2、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3、其他单位宜采取集中上课方式,并宜使用课件、影视等多媒体教学。

注意理论教学与现场讲解、实际操作相结合,巩固教学效果。

(二)培训周期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四)对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焊工等)应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培训台站

培训建立专门台账,主要是:

培训记录(专人记录);上课情况(实现上课签到制度);因故不能到课的要履行请假制度。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一)疏散设施管理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每月应定期维护、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完好可用。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卷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12、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13、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6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消防设施维管中介机构:

维管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

(二)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原则

1、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2、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设置有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和设施维护保养;

4、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5、消防设施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和维护保养应由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单位实施;

6、维护、检查过程中应采用对讲设备进行联络,完成后立即将各消防设施恢复至正常警戒状态;

7、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和联动检查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应按照地标《消防安全管理技术规程》的相关要求,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可用。

(三)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归入消防安全管理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四)消防器材管理:

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添置、更换消防设备时,应进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检查,并按《云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依据GA588进行现场质量检查。

(六)巡查基本要求:

l、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可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实施,也可以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工作岗位;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部位和内容,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

4、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的阀门,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5、消防设施组件、设备的永久性铭牌和按规定设置的标志,其文字和数据应齐全符号应清晰、色标应正确:

6、系统组件、设备、管道、线槽、支吊架等应完好无损、无锈蚀,设备、管道应无泄漏现象,导线和电缆的连接等应可靠;

7、巡查中应依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落实情况。

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一)各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1、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2、认定的火灾隐患应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3、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5、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6、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电防火安全责任制。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二)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各部门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一般要求

l、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2、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3、应按照国家及云南DB53/205-2006《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漏电报警系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4、各部门下班后,应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6、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应依据DB53/67-2008《建筑消防安全检测评价技术规程》中“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评价”要求进行。

(五)单位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l、负责单位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供电;

2、负责与各部门签订用电防火安全责任书;

3、掌握了解各部门的用电情况和电气设施情况,并对各部门的大功率电气设备进行登记造册;

4、负责电气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改造,并对由其他部门改造安装的电气设施进行审批、验收;

5、对各部门的电气设施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6、建立电气设施安装维护档案,保证对每条线路的安装、改造、维护均有记载并将安装改造图纸备案;

7、制定单位用电防火安全的检查制度和安装维护操作规程,制定单位用电防火安全应急预案。

(六)各部门用电防火安全职责:

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用电防火安全全面负责;

2、制定本部门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制定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

3、对本部门的用电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

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

(二)用火、动火的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用火、动火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三)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四)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9、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10、动火作业开始前,施工人员必须通知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动火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到现场检查监督。

(五)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申请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提供有关人员的电、焊证(原件)。

动火作业人员须持操作证,随时备查。

施工现场动火申请书

编号:

单位

甲方:

动火必须做到

乙方:

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按操作规程动火。

2、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安全员要对动火区情况心中有数。

5、下班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动火人

看火人

动火

部位

动火

项目

动火

时间

灭现

火场

器防

材火

配措

置施

情预

况案

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名):

批准单位(公章):

批准人(公章):

年月日

施工现场动火证

单位

甲方:

乙方:

动火人

看火人

动火

部位

动火

项目

动火

时间

动火必须做到

1、动火人必须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动火证,按操作规程动火。

2、有专人看火,配有灭火器材,动火前清除5米内易燃易爆物品。

3、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物,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安全员要对动火区情况心中有数。

5、下班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批准单位(公章):

批准人:

年月日

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责任部门:

责任人:

(二)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四)库房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并且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根据国家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库房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7、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

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单位和社会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应实行严格管理。

(一)本单位的以下部位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消防控制室、人员集中厅(室),储油间、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计算机房、资料库、档案室、变配电室、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

防火安全重点部位

职能部门

安全责任人

消防控制室

人员集中厅/室

储油间

锅炉房

厨房

空调机房

计算机房

资料库

档案室

变配电室

可燃物品仓库

化学实验室

(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对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强化管理。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进行次防火巡查,填写巡查记录表,并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年应根据实际进行一次调整核定。

(六)重点部位严格执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装备和相应个人防护器材,工作人员必须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七)重点部位职能单位领导做到:

责任人到位、制度到位、管理到位。

(八)对相关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九)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12、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控制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身体素质好,18至45岁,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的主管部门应按月制定工作人员值班表。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负责控制室人员的管理及值班时紧急情况的处置。

(五)每班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保持操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消防控制室内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八)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

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职务人员代替值班。

(九)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的卫生。

(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十一)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十二)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或大功率电器。

13、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接到火警显示后,应保持镇定、不得慌乱,并按照相应处理程序进行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火灾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保卫人员立即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等通讯工具和灭火器材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另一名值班人员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和保卫人员现场核实报警部位确认起火后,应及时组织扑救,并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

留守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将系统联动控制装置调整到自动状态,并立即拨打电话“119”,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说明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具体位置、起火部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4、报警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利用火灾事故广播系统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织疏散和自救工作:

5、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要监视系统的运行状态,保证火灾情况下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消防控制室火灾误报处理程序:

1、接到控制设备报警显示后,应首先在系统报警点位置平面图中核实报警点所对应的部位;

2、消防控制室一名值班人员或通知现场保卫人员持通讯工具和灭火器,迅速赶到报警部位核实情况,另一名值班人员留在控制室内随时准备实施系统操作:

3、值班人员或保卫人员在现场核实为火警误报时,应及时通知消防控制室,留在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值班记录中对误报的时间、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及时将系统误报的原因及处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

(四)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熟悉火灾事故紧急事故处理程序,并应定期进行演练,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

14、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切实履行好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如下承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办理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安装电气设备、敷设电气线路、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和保养;每年至少通过专门的技术服务中介开展一次自动消防设施及电气设备的检测、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四)不违规进行建筑的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不擅自变更建筑防火分区、疏散通道以及安全出口。

(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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