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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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

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C>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的分类、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控制器,其它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能性的控制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6-1993标准电压  

   GB12978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

   GB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6'9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16806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用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EqvIEC335--I:

1991)

   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idtIEC61000-4-3:

1995)

   GB/T17626.4--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idiIEC61000:

4-4:

1995)

 GB/T 17626.5--1999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idtIEC

6.1000~4-5:

1995.) 

   GB/T17626.6--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idtIEC61000-4-6:

1996)   

3 分类

   控制器按应用方式分为:

   a)独立型(不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b)区域型(具有向其他控制器传递信息功能的控制器); 

   c)集中型

   d)集中区域兼寄型。

   

4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4.1屏蔽状态Disabledcondition   

   控制器在屏蔽功能启动后所处的状态。

4.2.监管信号Supprvisorysignal

 控制器监视的除火灾报警、故障信号之外的其他输入信号。

   

4.3监管报警状态Supervis'Rrysignal.condition   

 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时所处的状态。

 

4.4自检状态Testcondition

  控制器进行自检功能时所处的状态。

4.5正常监视状态"Quiescentcondition

 控制器接通电源后,无火灾报警、故障报警、屏蔽、监管报警、自检等发生时所处的状态。

5技术要求

5.1总则

  控制器应满足5.2整机性能、5.3软件文件i5.4主要部(器)件性能及试验、标志、使用说明书中的各项要求,否则不能声称其符合本标准。

   

5.2整机性能.

5.2.1.一般要求

5.2.1.1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1.2。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1.3控制器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156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1.4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和信息显示。

 

艺火灾报警功能

5.2.2.1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5.2.2.2当有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lO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对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可设置报警延时,其最大延时不应超过i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延时设置信息应能通过本机操作。

5.2.2.3当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lOs内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明确指示该报警是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

5.2.2.4控制器应有专用火警总指示灯(器)。

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火警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2.5火灾警报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5.2.2.6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6.1应能显示当前火灾报警部位的总数。

5.2.2.6.2应能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显示最先火灾报警部位:

 a)用专用显示器持续显示;

 b)’如赤设专用显示器,应在共用显示器的顶部持续显示。

5.2.2.6.2后续火灾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火灾报警部位时,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5.2.2.7控制器需要接收来自同一探测器(区)两个或两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2.2.7.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

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2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60s内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并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7.3接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器在30min内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

2.8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两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才能确定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5:

2.2:

8:

1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的水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或故障声信号,并指示相应部位,但不能进入火灾报警状态:

5.2.2.8.2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信号后,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不小于5min)内未接收蓟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时,,可对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复位。

5.2.2.9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   -.、

5.2.2..10控制器火灾报警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

5.2.2.,11具有火灾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14d.。

 .

5.2.2.12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时,对探测器设定的响应阈值应能手动可查。

5.2.2.13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2.3火灾报警控制功能

5.2.3.1控制器在火灾报警状态下应有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控制输出。

5.2.3.2控制器可设置其它控制输出(应少于6点),用于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等设备控制,每一控制输出应对应的手动直接控制按钮(键)

5.2.3.3控制器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应启动相关的控制输出(有延时要求时除外)。

5.2.3:

4控制器应能手动消除和启动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警报信号,消声后,有新的火灾报警信号时,声警报信号应能重新启动。

5.2.3.5具有传输火灾报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复位,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对于采用独立指示灯(器)作为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显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可用该指示灯(器)转为接收显示,并保持至复位。

5.2.3.6控制器发出消防联动设备控制信号时,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指示,该光信号指示不能被覆盖且应保持至手动恢复;在接收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反馈信号lOs内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消防联动设备恢复。

  

5.2.3.7如需要设置控制输出延时,延时应按下述方式设置:

   a)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及对消防联动设备控制输出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b)控制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延时应通过火灾探测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号实现;

   c).延时应不超过lOmin~-.延时时间变化步长不应超过1min:

   d)在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或通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而直接启动输出功能;   

   e)任一输出延时均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5.2.3.8当控制器要求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和/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1个以上火灾报警信号才能发出控制输出时:

当收到第一个火灾报警信号后,耷收到要求的后续火灾报警信号前,控制器应进入火灾报警状态;但可设有分别或全部禁止对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操作的手段。

禁止对某一设备输出操作不应影响对其他设备的输出操作。

5.2.3.9当控制器机箱内设有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时,该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部分应满足GB16806相关要求,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故障应不影响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

5.2.4故障报警功能

5.2.4.1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4.2当控制器内部、控制器与其连接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控制器应在lOO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一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i+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完成传输火灾报警信号功能部件间连接

   线的断路、短路(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和影响火灾报警功能的接地,探

   头与底座间连接断路;

   b)控制器与火灾显示盘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与其控制的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报警传输设备和消防联动设备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

   其中a.、b两项故障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c项故障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5.2.4.4控制器应能显示下述故障的类型:

   a)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b)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主电源久压。

   

5.2.4.5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

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5.2.4.6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耐,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lh以上。

5.2.4.7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控制器,当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控制器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

 

5.2.4.8控制器的故障信号茬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

复位后,控制器应在lOO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10.当控制器采用总线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

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32个。

 

5.2.5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2.5.1控制器应有专用屏蔽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屏蔽存在,该屏蔽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5.2控制器应具有对下述设备进行单独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应手动进行):

   a)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回路;

   b)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c)故障警告设备;  

   d)冰灾声和/或光警报器;   

   e)火灾报警传输设备。

  

5.2:

5.3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

在有火灾报警信号时, 5.2.5.2中a)、b)c)三项的屏蔽信息可以不显示,d)、.e)二项屏蔽信息显示不能受火灾报警信号影响。

5.2.5.4控制耜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5.2.5.5控制器仅在同一个探测区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探测区被屏蔽,否则只能显示被屏蔽部位。

  

5.2.5.6.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和探测区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5.2.5.7屏蔽状态应不受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5.2.6监管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控制器) 

5.2.6.1控制器应设专用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监管信号输入,该监管报警状态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5.2.6.2当有监管信号输入时,控制器应在lOO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监管报警声、光信号;“声信号仪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监管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光信号应保持至手动复位。

如监管信号仍存在,复位后监管报警状态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5.2_6-2-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监管信息。

’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信息应手动可查。

  

 

5.2:

7自检功能

  

5.2.7.1.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火灾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

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lrnin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探测区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灾报警功能。

5.2.7.2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j显示器的功能。

5·2.7.3.具有能手动检查各部位或探测区火灾报警信号处理和显示功能的控制器,应设专用自检总指示灯(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测区处于检查状态,该自检总指示灯(器)均应点亮,并满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应显示(或手动可查)所有处于自检状态中的部位或探测区:

   b)每个部位或探测区均应能单独手动肩动和解除自检状态:

   c)处于自检状态的部位或探测区不应影响其它部位或探测区的显示和输出,控制器的所有对外控制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检查声和/或光警报器警报功能时除外)

5.2.8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控制器信:

息显示按火灾报警、监管报警及其他状态顺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显示等级,高等级的状态信息应优先显示,低等级状态信息显示不摩影响高等级状态信息显示,显示的信息应与对应的状态_致且易于辨识。

当控制器处于某一高等级状态显示时,应能通过手动操作查询其他低等级状态信息,譬状态信息不应交替显示。

5.2.9系统兼容功能(仅适用于集中、’区域和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

5.2.9.1区域控制器应能向集中控制器发送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并应能接收、处理集中控制器的相关指令。

5.2.9.2控制器应能接收和显示来自各区域控制器的火灾报警、火灾报警控制、故障报警、自检以及可能具有的监管报警、屏蔽、’延时等各种完整信息,进入相应状态,并应能向区域控制器发

出控制指令

5.2.9.3中控制器在与其连接的区域控制器间连接线发生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时应能进行状态并显示区域控制器的部位。

5.2.9.4。

集中区域兼容型控制器应满足5..2.9.1—5.2.9.3的要求。

5.2.10电源功能

5.2.10.1控制器静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应有主、各电源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5.2.10.2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控制器在下述条件下连续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百分之二十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 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5.2.10.3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备用电源在放电

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在量不超过1Q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b)-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

  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彼)处于报警状态。

 

5.2.10。

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在5.2.10.2的规定条件下,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5.2.J0.5.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控制器奎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l000m,截面积1.O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在同时报警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2.11软件控制功能(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2.11.1.控制器应有程序运行监视功能,当其不能运行主要功能程序时,控制器应在lOO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2在程序执行出错时,控制器应在iOOs内进入安全状态。

5.2.11、3控制器应设有对其存储器内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区域的数据)以不大于lh的时间间隔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存储器内容出错时,应在lOO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

5.2.11.4。

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肘,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5.2.11.5控制器采用程序启动火灾探测器的确认灯时,应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同时,启动相应探测器的确认灯,确认灯可为常亮或闪亮,且应与正常监视状态下确认灯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5.2.12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l要求。

   

                表1.控制器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号

操作项目

   I

   II

   III

IV

1

查询信息

   0

   M

   M

2

消除控制器的声信号   

   0

   M

   M

消除和手动启动声和/或光警报器的声信号   

   P

   M

   M

4

复位

   P

   M

   M

5

进入自检状态

   P

   M

   M

6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7

屏蔽和解除屏蔽

   P

   O

   M

 8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9

分区编程

   P

   P

   M

10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11

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器主、备电源

   P

   P

   M

M

12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

   P

   P

   P

M

注1:

P一桨止本缴操作;O--可选择是古由本级操作;M一可进行本级及本级以下操作。

注2:

进入II、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的钥匙或操作号

码可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lI级操作功能状态

注3:

IV级操作功能不能仅通过控制本身进行。

 

 

5.3软件文件(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3.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 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层次;   

  4) 软件与控制器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5.3.2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模块名称;   

     2)执行任务的描述;    

     3)接口韵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气

5.3.3.软件设计

   为确傈控制器的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揿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5.3.4程序和数据的存贮.

5.3.4.1满足本标准要求盼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改变上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控制器正常运行时进行。

5.3.4.2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控制器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控制器电源恢复后1小时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5.4主要部(器)件性能   

5.4.1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5.4.2指示灯(器)   

5.4.2.1.应以红色指示火灾报警状态、监管状态、向火灾报警传输设备传输信号和向消防联动设备输出控制信号;黄色指示故障、屏蔽、自检状态;绿色表示电源工作状态。

5.4.2.2指示灯(器)功能应有标注。

   

5.4.2.3在不大于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度视角范围内,状态指示灯(器)和电源指示灯(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其他指示灯(器)应在0.Sm处清晰可见。

5.4.2.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o.25s,其火警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器)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5.4.2.5用一个指示灯(器)显示具体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检状态时,应能明确分辨。

5.4.3在IOOLX~500Lx环境光线条件下,字鸯(符)一数字显示器,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度视角内;0.8m处可读。

5.4.4音响器件

5.4.4.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l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5.4.4.2在控制器额定工作电压85%条件下音响器件应能正常工作。

5.4.5熔断器

   用手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它过电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

.当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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