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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学前教育计划

山东省学前教育计划

 

 

————————————————————————————————作者:

————————————————————————————————日期: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1〕6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省教育厅等8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

(2011-2015年)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将学前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为适龄儿童提供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发展目标

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到2015年,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75%,经济发达地区达到85%以上;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达到总数的70%;70%以上的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1.建立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省、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幼儿园规划布局,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办园。

2.实行政府领导下,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

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市居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3.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

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根据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和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新建幼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改扩建幼儿园、接收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资助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等措施,努力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新增幼儿园以政府举办为主。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幼儿园用途。

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和园长、优先土地出让、按规定减免建设规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表彰奖励机制。

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

教育督导部门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各地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建立表彰机制,定期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

(二)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学前教育。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

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各级政府要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及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幼儿园予以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从2011年起,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农村及经济薄弱地区发展学前教育。

各级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2.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学前教育。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园和出资办园。

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学前教育的资助与捐赠,按规定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

3.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

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各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三)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1.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

高度重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每个乡镇至少要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在行政村设分园,实行人员、经费、教学等统一管理,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到2013年,全部乡镇中心幼儿园通过省级认定。

2.按照“一村(社区)一园”的原则办好农村幼儿园。

县、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5000人口、1.5公里服务半径”的原则建设农村幼儿园。

每个行政村都要落实相应的办园义务。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的校舍和乡村闲置公共资源应主要用于举办幼儿园。

有条件的学校可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幼儿园。

3.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大力实施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园条件。

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解决农村幼儿园合格师资短缺问题。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施工资倾斜政策。

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

(四)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

1.加强城市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

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幼儿园建成后,无偿交给当地教育部门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管理使用。

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要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通过新建、扩建和对现有民办性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建等措施,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2.多种形式发展城市学前教育。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努力办好公办幼儿园,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

(五)加快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1.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

要按照城乡幼儿园布局原则和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将本地区今后5至10年幼儿园布局纳入本地区的教育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分步实施。

2.严格按照标准建设幼儿园。

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对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进行改造,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

对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尽快落实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标准进行建设。

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

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逐步使全省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要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质量。

建立园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六)大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定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等人员均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转岗到幼儿园任职。

对已经在岗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

2.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

加强幼儿教师教育基地建设,重点办好一批本专科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进行学前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开展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试点工作,吸引优秀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建立完善园长、教师继续教育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名园长、名教师、特级教师的培养,发挥其骨干、引领作用,带动幼儿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落实培训基地和经费,每五年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3.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体系。

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

非公办幼儿教师工资可参照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标准,保障教师工资按标准及时发放,逐步实现与公办幼儿教师同工同酬。

切实解决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

制定幼儿园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和聘用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岗位管理制度。

幼儿教师在评先树优、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培训进修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

(七)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1.建立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及年检制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审核幼儿园的办园资格。

对审批注册的幼儿园定期组织年检并实行分类管理。

建立以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综治、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公安、物价、民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审批和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予以取缔。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界定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的经营范围,防止无资质机构变相举办学前教育。

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以县为主加强动态监管。

实行信息年报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招生情况、收费标准、人员资质及工资待遇等情况。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综治、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质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调配合,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组织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

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严防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幼儿园质量监管。

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

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

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

 

主题词:

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普及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印发 

校对:

王春英共印3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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