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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营业经理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村镇银行营业经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降低操作风险,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

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内部控制和核算管理水平,根据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点营业经理是指在对外营业网点(含支行营业室、分理

处、储蓄所)内坐班,负责营业网点日常各项业务操作授权与会计核算管理,履行

事中控制及授权职责的业务主管人员。

第三条网点营业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监管机构和

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人员配备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营业经理任职原则。

营业经理任职必须坚持“三不原则”,即“不能

从事业务营销等客户经理所担负的工作;不得从事柜面业务操作,顶班替岗;不得

担任网点负责人。

第五条营业网点配备营业经理标准。

营业经理配备要满足以下要求:

(一)既满足业务需要,又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二)7人以上对外营业网点应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营业经理。

对于业务

量大的营业网点可根据授权业务量增设营业经理。

(三)对于业务量较小或实行行政班的营业网点,至少配备1名营业经理。

(四)为满足前台授权和日常管理需要,各行要以多于在岗营业经理5-10%

的比例配备储备营业经理。

储备营业经理必须具备营业经理任职资格。

第六条网点营业经理管理实行“二级分行委派,定期轮岗,营业网点坐班,

定期考核”原则。

(一)“二级分行委派”是指各行配备的网点营业经理必须由二级分行统一委

派。

网点营业经理直接对派出行负责,不受派驻网点负责人的干预。

网点营业经理

的行政、工资关系在派出行。

(二)“定期轮岗”是指委派的网点营业经理实行定期轮岗制,轮岗时间为一

年。

各行要为轮岗的营业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对于异地轮岗的要按规定

给予相应补贴。

(三)“营业网点坐班”是指各行委派的网点营业经理应在派驻网点坐班办公,

履行本营业网点业务事中授权、会计核算管理、监督、检查等职责。

(四)“定期考核”是指各二级分行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并按季对营业经理

履职行为进行考核。

第七条网点营业经理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

较强的责任心,爱岗敬业。

(二)熟练掌握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业务处理流程,具有较

强的业务能力、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具有一定的调研和协调能力,能指导营业网点开展工作。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初级(含)以上会计(经济)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2年(含)以上会计业务工作经历,具有并经过两个(含)以上的会

计、个人金融或其他相关岗位的轮岗锻炼;如为综合柜员视同经过两个(含)以上

会计、个人金融岗位锻炼,具备担任营业经理资格。

对于个别学历或职称不能满足

前述条件,但经二级分行考核认定,业务经验丰富,具备担任营业经理其他条件

的,视为满足该条件,前提为报行备案。

(四)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无任何不良记录。

第八条网点营业经理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

聘任期满,应重新参加竞聘。

具体由二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会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组织竞聘、考核及聘任,其业

务管理由各行会计结算部门负责。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网点营业经理主要履行事中控制和业务管理职责,负责派驻网点的业

务授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实行营

业现场坐班制度。

对重大风险和隐患负责及时向支行领导、总会计和二级分行会计

结算部门报告。

第十条日常业务管理。

网点营业经理负责监督检查派驻网点本、外币业务相

关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及肘审查、核对有关业务事项,对营业网点业务操作

的合规性负责。

(一)监督检查营业网点柜员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事权划分的管理规定和内部控

制要求,监督柜员权限及级别的设置是否合规;

(二)监督检查营业网点相关业务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会计科目的使用、会计账户的设置是否规范;

(四)监督检查重要业务的办理情况,审查柜员使用的交易代码是否正确,凭

证使用是否正确,凭证要素与交易画面中录入的内容是否一致。

特别是对转账支

票、现金支票、电汇等重要凭证的要素选项应进行重点审核。

(五)监督检查核对各种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折)

和内外账务是否相符;

(六)监督检查网点权限卡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七)监督检查网点其他核算要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八)现场监督检查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日常

业务操作是否规范,业务核算流程是否符合要求,柜员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及时纠正违规操作;

(九)检查现金柜员实物现金和电子钱箱余额是否一致;网点库存现金和库存

现金登记簿是否一致;检查电子钱箱和现金实物交接情况;检查在途现金、在途款

ATM库情况;监督大额现金收付、现金调拨、钱箱管理、上门收款、假币收缴及

ATM核算管理。

(十)检查外汇账户开户、当日收付发生额等外汇账户管理信息补录处理情况;

(十一)检查、督促上日未了会计事项的后续处理情况,直至处理完毕;

(十二)严格岗位分离制度,检查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严格监督本营业

网点空白重要凭证、重要业务印章、重要物品和重要机具的交接、保管和使用是否

符合规定,有无超权限、超范围使用印章的情况;

(十三)监督内部户表外户的核算是否正确,对于“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

款”等特殊科目的挂账是否合规合理,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中间业务各项手续费

收入是否及时准确人账等;

(十四)检查每日同城清算提入、提出票据是否与业务清单勾对,全功能银行

系统和人行系统的处理是否一致,核实清算差额的正确性;

(十五)监督日终账务轧账过程(含现金入库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十六)规范使用并妥善保管营业经理经管的各类登记簿;监督各种业务登记

簿设置与记载的完整性;

(十七)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十八)处理日常临柜突发性问题及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日常审批及授权业务。

对营业网点重要事项、特殊业务进行审批或

授权。

在事权划分中履行业务主管职责,持业务主管权限卡行使业务授权职能,并

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业务逐笔审查签批。

除营业经理外,任何人不得行使业务

主管授权职能。

(一)对当日发放“99999”电子钱箱进行系统授权;

(二)审查客户信息调整、账户信息调整、开(销)户、错账冲正、反交易及

其他需授权的重要业务并进行授权处理;

(三)审核有权部门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及其他需授权的特殊业务并进行

授权处理;

(四)审核超过业务主办权限的大额及重要业务并进行授权处理;

(五)审核网点辖内现金调拨、款箱出入库、票样出入库、假币出入库等业务

并进行授权处理;

(六)逐笔审批特种转账凭证、内部自制凭证;

(七)贷款欠息手工转表外、不良贷款的核销。

(八)电子银行客户注册,客户信息资料变更,客户证书的挂失、解挂、特殊

情况处理,以及落地指令处理等业务。

(九)列入“黑名单”账户的资金划转。

(十)对其他需要审批或授权的业务进行审批、授权。

第十二条负责对监督中心、检查员、监管员以及各级检查机构提出、下发的

查询、差错等问题进行落实、督促和整改。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网点营业经理工作权限

(一)有权调阅相关业务的档案和资料,有权调阅有关业务文件及参加有关业

务工作会议和培训。

(二)有权对派驻网点的劳动组织安排提出建议。

(三)有权对派驻网点业务人员的考核、任用提出建议。

(四)有权对派驻网点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行为或账务差错现象提出清查和

整改意见。

(五)有权阻止经办人员在网点业务处理过程中任何有悖于规章制度或不利于

账款安全的行为。

(六)对既成事实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七)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基本规范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

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八)对在抵制、拒绝办理和纠正时遇到阻力的,有权向基层机构负责人、二

级分行会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网点营业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专职行使其职能,不得介入

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不得顶班替岗,严禁从事客户经理、外勤等与其职

责不符的工作。

人力资源部门签发营业经理权限卡时岗位应选择不含操作权限的相应岗位编

号,级别选择8级。

第十五条网点营业经理因特殊情况离岗或休假,须经二级分行同意。

派出行

应指派具有营业经理资格的人员代理行使其职责,并做好相关业务交接工作,不得

空岗。

网点营业经理离岗超过90天的,派出行应重新聘任。

第十六条营业经理要建立工作日志,逐日详细记载检查监督、重要业务事项

处理、差错落实整改、业务培训等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网点营业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和重大会计事项即时报告制度。

营业经理应于每季后5日内向二级分行报送工作报告。

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遇重大会计事

项,应在业务发生当日第一时间口头或书面形式报告总会计、二级分行有关部门。

二级分行半年向行报送一次本行营业经理管理工作报告、营业经理汇总表、

本行网点柜员情况明细统计表、营业经理管理档案(包括基本档案、岗位轮换登记

簿和业务培训档案)。

第十八条网点营业经理应将工作日志、工作报告等资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装订,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保管。

第十九条网点营业经理应定期、不定期对派驻网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

训,做好日常对柜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培训要有方案、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可

通过多种方式,检验培训效果。

培训内容包括行、二级分行下发的规章制度、核

算办法、操作流程和业务操作系统功能说明书以及自身组织的培训资料。

培训结果

由二级分行负责检查考核。

行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网点营业经理实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制度。

各支行总会计每季应

至少组织一次辖属网点营业经理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级分

行每半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网点营业经理每年应制定全年工作计划,经总会计审核汇总后报

送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

第二十=条营业经理对日常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首先向支行总会计汇

报,经确认为重大问题的还应及时向二级分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营业经理应审慎履行职权,对网点营业期间内发生的会计核算事

项负责,对于配备多名营业经理的网点,派出行要指定一名专职营业经理对授权工

作负总责。

营业经理日常业务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首先向总会计报告,无法协

商一致的再向二级分行反映。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分行应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由会计结算部门和人力资源

部门共同对营业经理的坐班制度、检查监督、业务辅导、报告制度、核算管理、差

错落实整改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应予免职。

第二十五条各行会计监管员、会计检查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对营业经理的履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营业经理未履行相应的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授权质量

差等问题,应及时向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反映,检查结果纳入营业经理年度考核内

容。

第二十六条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突出或能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

故、案件线索的营业经理,应视不同情况给予表彰或晋升。

营业经理实行星级管理

制度,各二级分行每年要进行“营业经理星级”评选活动,以表彰获奖网点营业经理,并在全行宣传其先进事迹。

对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

督促落实整改的网点营业经理,要视情节按照总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营业经理的人员及轮岗管理,各行会计结算部应建立营业

经理管理档案(包括营业经理基本档案、岗位轮换登记簿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网点营业经理轮岗前,各行要组织人力资源、会计结算、个人

金融、内控合规等相关人员,对网点营业经理所在派驻网点的核算管理、内控管理

水平进行综合评审,评审资料按年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对于未按要求配备网点营业经理,导致信息失真、管理失控或造

成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行追究二级分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及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工作制度、滥用或超越职权办理业务事项、未经批准擅自离

岗、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案件、工作严重失职、发现违规事项隐瞒不报、不积极督

促落实整改、违规违章且情节严重、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的营业经理,应予

以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被免职的营业经理在免职后终身不得再担任该岗位

职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银行分行网点柜员情况明细统计表

2、银行分行营业经理汇总表

3、银行分行营业经理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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