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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工作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兰州理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兰理工发〔2016〕148号),以及国家部委、地方厅局等财政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科研经费分为财政类项目经费和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

财政类项目经费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科技专项及各类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及校级预算安排的校拨科研经费;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是指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它组织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含检测费和科研培训)、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承担领导责任,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科研经费涉及的所有合同均由科技处、法治办共同审核,科技处代表学校签订。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主管部门要求委托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项目组安排审计工作,报学校审计处备案。

第七条二级单位(含学院和相对独立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二级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处、科技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负责编制预算、决算,自觉接受项目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九条财政类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和财务处指导下,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的预算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向经费主管部门编制上报项目预算。

财务处按批复后的预算执行,主管部门未要求上报预算的,项目负责人按支出规定和运行需求自行编报(见附表一),科技处审核后执行。

财政类项目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以下规定:

1.预算按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两大科目编制,直接支出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可合并,由课题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编报,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

绩效支出无比例限制,间接经费提取学校管理费后可全额提取绩效。

3.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据实编制。

校拨科研经费,不得编报人工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按财政性科研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研究实际需要安排支出。

技术合同类项目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财务处直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支出比例,按人工费和运行费分类划分预算额度后执行,运行费中的经济支出明细科目额度由课题组根据项目运行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相关支出。

第十条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超预算范围开支。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预算调整的规定。

应履行以下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校内审批(核)程序:

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及测算依据。

项目主管部门如有相关预算调整申请表的,按其要求填报规定表格。

2.院(部)审核。

项目所在院(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3.科技处审核。

科技处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以下且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直接审批。

4.主管校领导审批。

主管校领导对项目单个预算支出科目1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重大预算调整事项追加审批。

5.对需报送经费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完成以上审核手续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及其它支出预算可由学校审批调整,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审查。

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送并报科技处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类项目经费到款后,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计划书)、拨款文件、经批复的预算及“到款通知单”办理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

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由科技处根据“到款通知单”及合同书办理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等手续。

“到款通知单”上的汇款单位名称应与合同书上委托方的名称一致。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到账后开具票据,确需预借发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财务处依据合同审核开票,借票人须办理税款预付手续(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由科技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到主管部门办理免税认定手续。

根据免税认定书开具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一次性在5万(含)以上采购、服务、工程支出需签订合同(含劳务费)。

科研经费的使用及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含)—10万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科研机构或学院(部)追加审批,10万(含)—30万的由科技处追加审批,30万(含)—50万以上的由主管校长追加审批,50万(含)以上的支出由校长追加审批。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转拨从严管理。

所有转拨款(包括协作费)项均由科技处单独审批。

财政类项目按照任务书或预算书中确定的合作单位、预算金额转拨。

技术合同类项目应签订合同,提供合作(外协)单位相关资料,如:

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第十七条规范材料出入库管理,非一次性消耗的科研材料,项目组要建立库管制度,如实填写材料出入库单,确保科研材料

的耗用支出符合项目运行实际(见附表四、表五)。

第十八条财政类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国资处审核建账,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账户管理。

财政类项目购置科研仪器设备,20万元(含)以下由课题组自行采购,20万元以上由国资处组织采购。

技术合同类项目设备购置费包括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帐户管理的设备固化费和项目实施中为委托方代购的设备费,采购由项目组自行组织。

科研代购设备指项目组代委托单位购买的、与在研项目有关的、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设备所有权归委托方的仪器设备。

报销代购设备需填制《兰州理工大学目科研设备代购单》(见附表六)。

第十九条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因预算调整、预算科目与经济科目对应性误差或经济内容辨识有误等原因,需要后期调整经费科目事宜,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科目调整申请表》,办理表中审批手续后进行账务调整(见附表七)。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1.财政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设备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召开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1)间接经费用于支出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办公费(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办公用品购置、办公设备维修、通讯费、网络使用费等科研间接费用)等。

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12)其他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技术合同类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比照财政类项目的支出范围,还可支出维修费、办公费、资料费、培训和学习费、车辆运行费、协作费、人员经费、税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其中,“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办公费”是指项目运行所需日常办公用品、通信费、网络使用费等;“车辆运行费”是指为项目运行服务的相关车辆的维修、燃油、路桥费等支出;“协作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

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科技处审核。

“人员经费”是指项目组成员科研津贴和报酬;“其他相关支出”是指根据项目研究运行实际需要,列支的不含在以上支出范围的、且有相关性的资产或费用支出。

3.支出标准

(1)差旅费财政类项目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兰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住宿费依照《兰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上浮50%执行。

技术合同类项目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实报实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按《兰州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由于前往偏僻地区及野外考察无法取得住宿发票的,提供书面说明,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2)会议费科研项目召开的业务性会议,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课题组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确定。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2)技术合同类项目人工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40%以内,包含劳务费、人员经费和专家咨询费。

(3)校拨科研经费不能支出人工费,不提取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经费(注明领款人身份证号)造表发放,劳务费、人员经费发至本人银行卡账户,专家咨询费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第二十一条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虚列伪造名单领取劳务费;不得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六章 管理费和间接经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理费提取比例规定如下:

1.财政类项目 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其中科技奖励基金2%,风险基金1%,项目管理费1%,学院奖励基金1.5%,学院发展基金1.5%。

2.技术合同类项目①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7%的管理费,其中科技奖励基金2%,风险基金1%,项目管理费1%,学院奖励基金1.5%,学院发展基金1.5%;②技术转让类项目,学校从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10%的管理费,其中科技奖励基金3%,风险基金3%,项目管理费1%,学院奖励基金1.5%,学院发展基金1.5%;③技术检测和技术培训类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20%的管理费,其中科技奖励基金7%,风险基金2%,项目管理费1%,学院奖励基金5%,学院发展基金5%。

第二十三条财政类项目根据规定可以提取间接经费的,按预算足额提取。

间接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分级分类的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财务处收到拨款后,一次性全额提取间接经费,间接经费单独拨付的,待到账后提取。

技术合同类项目和校拨科研项目不提取间接经费。

第二十四条间接经费优先用于提取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次之,余额由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用于相关的科学研究支出。

间接经费低于管理费额度的,按间接费额度提取管理费。

没有间接经费预算的,按项目批复预算中的管理费预算额度和学校规定比例就低原则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预算额度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参研人员科研实绩发放。

第七章结余经费管理及科研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财政类项目和技术合同类项目分类设立科研发展基金,归集核算每位科研项目负责人名下的科研结余经费的后续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到期后三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结题证明或验收报告,特殊原因需延期的,提交延期报告。

延期到期后应结题仍未结题者,冻结项目经费,一年后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用于科研方面的支出。

为落实课题结题工作,科技处应会同财务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项目清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财政类项目结余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国家项目验收完成后的留用资金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要收回上缴,省级项目留用3年后上缴。

无规定或规定留用的资金,结转到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财政类项目),统筹用于开展科研活动的相关支出。

学校立项的校拨科研项目经费结转两年以上视同项目结余由学校收回预算指标。

第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类项目结题后,科技处出具结题通知书,结余经费可全额提取绩效奖励,也可转入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技术合同类项目),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资金转入科研发展基金后不再提取绩效。

第三十条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学院、科技处、财务处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不相符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兰州理工大学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中心归口管理的项目,照此办法执行。

所有经费支出须由转化中心法人代表签字。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之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由财务处、科技处共同负责解释。

表一: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表(建议)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及批准号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总经费

项目负责人

直接经费

科目类别

经费(万元)

备注

设备费(代购)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支出

合计

间接经费

管理费

绩效支出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科技处审核签字:

表二: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批准号

项目来源

立项年度

项目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室)(手机)

预算科目

原预算

预算调整数

调整理由

总计

设备费(代购)

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

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支出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所在院系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科技处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主管校领导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此格式仅供参考,可根据各项目预算书自行调整,基本格式符合上表即可。

表三:

兰州理工大学预借发票申请表及承诺函

借票日期:

借据编号:

借票人

 

付款单位

 

发票类型

 

 

 

 

 

 

 

 

 

 

 

 

 

 

借票金额:

大写小写:

对方单位

 

项目名称

 

合同总金额

 

本次预借金额

 

借发票税金合计

 

借税金预支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审批

 

备注:

 

承诺函

本人保证所借票据(票据号:

)涉及款项于年月日之前转入学校账户。

如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到账,负责在上述时间段内收回发票(收据)原件并退还财务处。

若在上述期限内款项未能转到学校财务,又无法退回票据原件,同意财务处从本人工资中全部扣除所借发票款项,并冻结本人其他科研项目运行。

 

项目负责人签字:

 

表四: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材料入库单

项目名称及财务编号:

年月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及单位

买价

运杂费等

成本合计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金额:

大写:

¥元

项目负责人:

保管人:

验收人:

 

表五: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项目材料出库单

项目名称及财务编号:

年月日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及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领用日期

领用人签名

保管人签名

 

 

 

 

 

 

 

 

 

 

 

 

 

 

 

 

 

 

 

 

 

 

 

 

 

 

 

 

 

 

 

 

 

 

 

 

 

 

 

 

 

 

 

 

 

 

 

 

 

 

 

 

 

 

 

 

 

 

 

 

 

 

 

 

 

 

 

 

 

 

 

 

 

 

 

 

 

 

 

 

 

 

 

 

 

 

 

 

 

 

 

合计金额

大写:

¥元

项目负责人:

表六: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设备代购单

项目名称及财务编号:

代购设备委托单位:

代购设备名称

代购设备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代购设备合计金额

(大写)

项目负责人承诺:

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失实责任。

 

签名:

年月日

经手人:

表七:

兰州理工大学科研经费支出科目调整申请表

项目名称

财务编号

项目性质

立项年度

项目负责人

部门

联系电话

调整事项(凭证号)

原科目

调整后科目

调整理由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财务处审核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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